我國正在步入老齡化社會,它正在廣泛而深刻影響著人們的社會生活,特別是圍繞老年人產生的法律問題層出不窮,比如子女贍養、老人再婚、遺產繼承、權益保障等等,亟待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為此,本報推出“關注老齡化社會的法律問題”系列報道。讓我們共同關愛老年人,共同關注老年發展問題,為構建更加科學完備的法律保障體系建言獻策。
——編 者
“我也不知道怎么了,為他們辛苦大半輩子,到老了連口熱飯都不讓我吃。”日前,60多歲的江大爺流著淚說。
江大爺來自山東東營,有兒有女,都各自成家立業了。本該兒孫滿堂享受天倫之樂,江大爺卻獨自生活在北京市朝陽區某社區,干著社區保安員的活。“早些年為了在哪家養老的問題,兒子女兒鬧得不可開交。女兒說自己已經嫁出去了,就沒有義務照顧了;兒子以生活困難、兒媳婦不同意等原因,也不同意我進他的家門。”江大爺說。
自古以來,贍養老人被視為每個子女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近年來,黨和政府一直強調“老有所養”,可是在現實生活中,類似江大爺這樣的老人依舊不在少數,養老領域中“老問題始終存在、新問題不斷出現”。老有所養,究竟能依靠誰?
“我不圖你什么,你也別煩我”
●依據法律規定,贍養責任是沒有任何前提的
孝文化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內容,家庭贍養本是一件天經地義、無可厚非的事情,早在宋元明清時期,“父母有不慈兒子不可不孝”就成為世人的普遍信念。即便從經濟供養的角度來說,家庭贍養本質上也是一種代際之間的經濟轉移。父母養育兒女,作為一種回報和反饋,兒女自然有責任和義務贍養父母。
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與變遷,傳統的孝文化日益淡漠,有些子女非但不愿意承擔養老義務,反而嫌棄老人,家庭贍養出現“現實危機”。當然,這有一定的客觀原因,即由于上學、就業、工作等因素,人口流動日益頻繁,“父母在,不遠游”的古訓早被打破,特別是隨著農村勞動力的解放,許多青壯年選擇外出務工,進而出現了“留守老人”。但是,我們更應該看到,在一些家庭里,贍養逐漸從一種文化轉變為一場交易。
“我不圖你什么,你也別來煩我。”有些子女長期以此為借口,將贍養責任推給兄弟姐妹,即便是到了老人患病住院等關鍵時刻,他們仍以“不要遺產,自然無需擔責”為由,拒絕承擔必要的照料和費用。
還有一些家庭是“親兄弟明算賬”,把贍養老人的問題直接轉變為一份合約,如“父親的一切照料及費用由長子負責,母親隨次子生活”“父母的照料各家均攤,每家輪流居住一年”,只要不在合約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子女對父母完全置之不顧。
實際上,這些都是不正確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對于贍養責任,是沒有任何前提的。”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梅生說,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即便是不圖老人的遺產而作出了“分包贍養”的約定,應盡的責任與義務還是要承擔的,否則就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些養老院變成了“養老怨”
●養老院必須對其瑕疵護理造成的后果買單
一邊是家庭贍養出現危機,另一邊卻是社會養老的蓬勃發展。對此,國家積極鼓勵,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可是,把老人推向社會,有些子女覺得這是“甩包袱”的好時機,有些子女仍然覺得“掛不住臉面”。“實際上,子女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這不僅為法律所允許,也為法律所提倡。子女應當從有利于父母的原則出發,而不應拘泥于世俗的眼光。值得注意的是,子女的贍養義務,并不會因為是否去了養老院而轉移和改變。”顏梅生說。
對于社會養老,一方面是子女、老人的個人選擇問題,一方面是養老機構的建設問題,特別是近年來,我國涉及養老機構的糾紛每年都呈上升之勢,養老院變成了“養老怨”,使得老人不得不發出“想說愛你不容易”的感慨。
日前,筆者關注到這樣一條新聞:由于自己在外地工作,過某只好將母親送到一家養老院生活。鑒于過老太患有嚴重的高血壓、冠心病等,過某與養老院約定為專護,包括上廁所也要有專人陪同??墒乔安痪?,過某突然接到電話,稱過老太因患重病被送往醫院搶救后無效死亡。
經有關部門鑒定,養老院明知過老太患有疾病,明知合同已約定專護,明知如不履行職責,將極可能導致過老太人身損害,卻還是讓過老太獨自進入廁所,甚至在其發病昏倒約23分鐘后才被發現,明顯是對過老太的死亡存在過錯。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養老院必須對其瑕疵護理所造成的后果買單。
我國的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從申報、立項、注冊和審批,專業服務人員的配備、考核等相關環節,均缺乏統一規范的標準和制度化管理。這就導致部分養老機構出于營利的考慮,只對老人提供基本的吃住保障,養老院設施較為簡陋,甚至除了一張床,什么都沒有,服務層次較低,難以滿足老年人多方面的需求。
精神贍養缺位嚴重
●修改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作出“?;丶铱纯?rdquo;的法律規定
“時間都去哪兒了,還沒好好感受年輕就老了,生兒養女一輩子,滿腦子都是孩子哭了笑了……”一首《時間都去哪兒了》,曾讓無數人飆淚:孩子一點點長大,父母卻一年年變老。讓父母老有所依,是子女起碼的良知。
“回去一趟不容易,寄點東西表表孝心,簡單方便。”在北京打拼的劉明非常有孝心,逢年過節都會給家鄉的父母寄一些保健品、醫療器械。實際上,相對物質,老人們更需要精神的滿足。有統計數據顯示,在空巢老人中,存在心理問題的比例達到60%。而達到疾病程度,需要醫學關注、心理干預的空巢老人,比例占10%—20%。
幾年前,天津市和平區一位80歲高齡的劉老太太,將自己生育的四兒一女告上了法庭。據了解,劉老太太沒有經濟來源,還患有多種疾病,已經完全不能自理。她含辛茹苦地將5個孩子拉扯成人后,卻無人照料,實在令她不堪回首。“想你們啊,平時見不到,在堂上終于見到了。”劉老太太在法庭上老淚縱橫地說。
這一案件在當年被社會各界視為討要“精神贍養”案。法院雖然判決支持了劉老太太的訴訟請求,但訴訟最終目的是否實現,仍然是個未知數。因為在審判實踐中,許多老人贏了官司卻輸掉親情,判決反而致使親人間矛盾更為激化。
對此,有法學專家指出,“精神贍養”的法律概念模糊不清,違背精神贍養的法律后果、“精神贍養”強制執行如何履行、司法審判后的救濟方式等,都是空白的,這使得老人“精神贍養”權利遭到侵犯時,無法獲得有效救濟。
2012年底修改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作出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赐蛘邌柡蚶夏耆?。這一法條當時被大眾解讀為“?;丶铱纯?rdquo;。但是,道德是否有必要入法、“經常”的概念如何界定、如何確保法律的執行力……一系列的社會質疑,讓這一規定的法律效力蒙上陰影。
實際上,無論是訴訟案件的層出不窮,還是法律條文的修改完善,無論其最終效果如何,老人“精神贍養”的問題終究不可回避。的確,法律法規解決不了所有問題,但這并不意味著問題就始終得不到解決。其實,法律的制定中飽含孝文化的因子,對于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這實質上也是對孝文化這一社會氛圍的營造。希望大家從自身做起,多一點自覺行動,老人的臉上也許就會多一些微笑。(張洋 李縱)
[責任編輯:王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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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5 16: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