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談科研成果激勵獎勵 包括免責及稅收等四方面
在國新辦10日上午就《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有關情況舉行的發布會上,賀德方回答記者有關提問時表示,中辦和國辦發布的《若干意見》當中特別鮮明地提出了要解決對創新的長期積累政策缺位的問題。在原則當中也明確提出要堅持長期的產權激勵和現金獎勵并舉的問題,在文件中大概講了四個方面:一是講到科研機構和高校要履行好在成果轉化當中的法人責任的問題。二是明確了要完善科研機構和高校在科技成果轉化,建立相應的制度,要做制度上的安排。三是解決科研人員的顧慮問題,有免責的問題。四是解決長期產權激勵當中,有關稅收的問題。
涉及成果轉化獎勵的長期激勵問題,去年10月1日實施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當中對整個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科技成果轉化做了系統、全面的制度上的安排。今年2月16日國務院出臺的關于這部法律的若干規定當中進一步明確了相關的免責條款,特別講到單位的領導人在履行了勤勉職責,免除單位在價格確定當中的決策責任。因為大家知道,科技成果的價格波動是比較頻繁的,履行了勤勉責任是免除責任,這次若干規定當中對整個涉及科技成果長期激勵的,都是由單位自主決定的,實際上免責條款進一步擴大了。
賀德方表示,以前中國在科技成果確定股權的過程中分兩步納稅,這個比例比較高,科學界比較關心,還沒有現金收入就要交很大一筆稅款。按照《個人所得稅稅法》規定,稅率最高到45%,今年這個文件當中對稅收的問題也有涉及,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在9月份出臺的101號文件把兩步納稅合并成一步納稅,而且是在取得現金環節納稅,或者上市了可以轉讓,或者沒上市進行股權轉讓獲得現金的時候納稅。而且特別明確了科研人員和機構有選擇權,如果選擇延遲納稅的話,一次納稅稅率按20%,這是政策非常重要的一項,在支持創新、支持對科研成果長期激勵方面的一個非常好的制度安排。
初步分析一下,這項政策可能使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納稅比例由原來的40%左右會下降到20%,大概下降的幅度超過了一半,所以整體上單位后顧之憂這方面一個是要免責,不僅僅在價格環節免責,在整個單位制定的分配的激勵政策這些方面免責。從國家的層面,三權都下發給單位了,說明中辦這次發布的《意見》和最近國家支持創新的相關政策是一脈相承的,是一個完整的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