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訊
證券時報記者 張司南
11月14日,記者從保監會獲悉,最高人民法院與保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全面推進保險糾紛訴訟與調節對接機制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在全面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充分借鑒國外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良好做法的基礎上制定的,是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與保監會關于健全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文件的升級版。
《意見》共分為六部分,分別在擴大覆蓋面,加強平臺建設、規范運作程序、健全工作機制、強化措施保障、加強政策引導與宣傳教育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在擴大訴調對接機制覆蓋面方面,《意見》提出,要積極闊愛大開展地區范圍,除前期試點地區繼續開展訴調對接工作外,將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擴展至所有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實現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有幾分化解需求、工作基礎較好的地級市全覆蓋。
在加強訴調對接平臺建設方面,《意見》要求,開展地區法院要將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平臺建設與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結合起來,有條件地區法院要積極建立保險糾紛調解室,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立第三方保險糾紛調解組織,保險行業協會要健全調節組織各項制度,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實現調節組織的規范化、標準化。
在規范運作程序方面,《意見》規定,保險糾紛訴調對接的案件范圍為保險糾紛以及其他與保險有關的民商事糾紛,立案前委派調解流程包括訴前引導、委派調節、組織調解和司法確認,立案后委托調節流程包括委托調節,組織調解、調解組織一般應當自接受委派或委托調節后二十個工作日內調解完畢(不包含傷殘鑒定、損失評估等時間)。
在健全工作機制方面,《意見》明確,要構建多層次的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溝通聯系機制,建立保險糾紛訴調對接信息共享機制,實施疑難糾紛指導機制,探索建立在線調節機制。
在強化措施保障方面,《意見》強調,開展地區法院、保險監管機構要加大對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力度,鼓勵保險機構通過調節方式解決保險糾紛,落實訴調對接機制經費保障,晚上調節協議司法確認程序。
在政策引導與宣傳教育方面,《意見》支持,開展地區法院、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組織要加大宣傳力度、告知當事人保險糾紛訴調對接的相關情況,并將保險糾紛訴調對接納入法律宣傳活動體系和保險消費者教育體系,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調節解決保險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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