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對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允許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實行稅前扣除。
根據通知,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準予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為保費基數乘以存款保險費率,不包括存款保險保費滯納金。
通知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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