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辭退規定—員工辭退勞動法規定
辭退則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單位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辭退員工?什么情況下不可以?找法網小編在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一般來講,勞動合約期滿后,用人單位就可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不再續簽)。但是在以下4種情況下,勞動期滿后,用人單位也無權辭退員工:
1、老員工
這里的老員工保護是指在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者已經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離退休不到5年;或勞動者在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離退休不到10年,這種情況,視為自動續約為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不能無故辭退該員工。
2、孕產期女員工
如果勞動合同期滿時,該女職工正處于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合同期限視為自動延續到哺乳期滿。根據法律規定,哺乳期為12個月,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續到該女員工孩子滿1周歲。
3、健康檢查期
這一項規定是為了保護員工,在合同期滿時,從事有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單位應該給該勞動者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以確保勞動者無后顧之憂。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時,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合同,時限自動延續到檢查結果確定安全或者以協商好職業病補償。
4、治療期
勞動合同期滿時,若恰逢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且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能與該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且需要支付勞動者該有的治療期工資待遇。勞動合約將自動延續到該員工病好或者治療期滿。
并不是所有的勞動期滿就辭退都是合法的,各位勞動者看清楚了!特別是工作環境或工種有職業病危險的,一定要要求用人單位做離職前健康檢查,不然離職后查出來患病找誰說理去?高額的治療費又由誰來承擔!
除了上面的例外情況,單位辭退員工要滿足什么條件呢?
第一,協商解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非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A、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B、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C、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責編:喵
來源:遇事找法(找法網訂閱號)
(歡迎轉載,轉載請標明來源?。?/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