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授權書有風險嗎;委托收款授權書有風險嗎怎么寫
一、合同中開具發票的條款有什么風險
以下這些風險你是否遇到過?
1.本來讓對方先開發票再付款,可對方就是不答應;
2.讓對方,對方卻開來了增值稅普通發票;
3.想讓對方開13%稅率發票,對方卻開來了3%稅率的發票;
4.讓合同對家開發票,結果拿來的卻是第三方的發票。
【案例】A公司與甲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簽訂的當事人是甲,在付款時卻要求A公司將款項付給乙,并由乙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甲乙公司是控股關系)
【分析】全行業“營改增”的今天,絕對不能答應;物流、合同流、票流、資金流“四流”清晰。
建議把乙方作為合同共同方寫入合同中。
請判斷:以下行為屬于虛嗎?
A.提高收入:為了讓企業的收入額增加,與另一企業商量好互相買賣,提高營業收入。
B.:企業利潤太高,請稅點低的公司開些發票沖成本。
C.母公司簽合同,子公司開發票:有些工程項目為了方便,由母公司簽合同,由子公司收款開發票。(建筑例外)
D.發票品名與實際不一致。
建筑公司特殊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發包方可以抵扣建筑企業非合同簽約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條件:
1.合同簽約方的內部授權文件;
2.所授權的第三方一定與建筑企業是同一集團(母子公司);
3.發包方與承包方簽合同,授權的第三方提供勞務、收款并開發票。
刑法認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者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
虛情形總結:
無貨,為他人開發票
無貨,讓他人為自己開發票
無貨,介紹他人開發票
有貨,讓他人代開
有貨,數量或金額不實。
【問】總稅務機關如何對待接受的虛?
惡意取得:補稅、滯納金、罰款;
善意取得:補稅,無滯納金、不罰款。
【案例】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市場上采購原材料時,由于供應商是小規模納稅人,采購員就跟供應商商量,要求給予一定的折扣。供貨商不同意,雙方僵持不下。這時,供應商提出甲企業加6個點,他可以提供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甲企業能否同意?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分析】《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分析】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
?虛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款的其他發票(類似于增值稅專票的用途,如海關繳款書)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問】某公司是一家服裝生產企業,2020年3月,企業接到所在地稅務稽查局的通知,企業于2019年取得的某份由浙江XX貿易有限公司開具布料發票屬于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求企業到稅務局配合調查。公司的采購員小王覺得很冤枉,這批布料是由他親自從浙江紹興的輕紡城采購的,貨物親自交接,貨款通過對公支付,合同等要素全部健全,怎么會是虛開?你認為企業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需要補稅?是否需要罰款?
【政策依據】《關于納稅人虛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33號)
?納稅人虛,未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虛的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其進項稅額。所以本案例需要補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
【政策依據】
《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款,不加收滯納金。
?所以,本案例不需要繳納罰款和滯納金。
【問】本案例是否需要補交企業所得稅呢?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所以,本案例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成本不得在稅前扣除,需要補交企業所得稅
銷售方式不同涉及的增值稅問題
銷售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銷售收入的大小不僅關系到當期流轉稅額,也關系到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是影響企業稅收負擔的主要環節。
不同銷售方式下,同樣的產品取得的銷售額有所不同,其應交增值稅也可能不一樣。在銷售環節,常見的銷售方式有:現金折扣和商業折扣。
現金折扣(銷售折扣)是指銷售方在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后,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貨款而許諾給予購貨方的一種折扣優待。
現金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不能減少增值稅納稅義務,但可以盡早收到貨款,提高企業資金周轉效率。
商業折扣(折扣銷售),是給予消費者購貨價格上的優惠,如八折銷售等。
【提醒】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可以以銷售額扣除折扣額后的余額作為計稅金額,減少企業的銷項稅額。
實物折扣,是指銷貨方在銷售過程中,當購買方購買貨物時贈送一定數量的貨物,實物款額不僅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還需按“贈送他人”計征增值稅。
以舊換新,一般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
【案例】某商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該商場銷售價值100元的商品,其成本為60元,商品銷售利潤率為40%,購貨均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促銷欲采用兩種方式:
1.商品七折銷售。
2.購物滿100元者贈送價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為含稅價)。
假定消費者同樣是購買一件價值100元的商品兩種促銷方式不會對商場的經營情況發生影響,試分析不同促銷方式的應納稅情況及利潤情況并選擇最佳方案。(不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利潤的影響)
【解析】(1)七折銷售(商業折扣)
增值稅:
銷項稅額=70÷(1+13%)×13%=8.05(元)
進項稅額=60÷(1+13%)×13%=6.90(元)
應納稅額=8.05-6.90=1.15(元)
企業所得稅:
利潤額=70÷(1+13%)-60÷(1+13%)=8.85(元)
應納所得稅額=8.85×25%=2.21(元)
稅后凈利潤=8.85-2.21=6.64(元)
【解析】(2)贈送價值30元的商品
增值稅:
銷項稅額=100÷(1+13%)×13%=11.50(元)
進項稅額=(60+18)÷(1+13%)×13%=8.97(元)
應納稅額=11.50–8.97=2.53(元)
企業所得稅:
利潤額=(100-60-18)÷(1+13%)=19.47(元)
應納所得稅額=19.47×25%=4.87(元)
稅后凈利潤=19.47-4.87=14.60(元)
二、如何規避虛開發票風險
【案例】某國有企業在貿易過程中審核不嚴格,不小心卷入巨大的虛旋渦中。該事項,應由誰負責?()
A.法定代表人→進去1年后被救出來了
B.業務經理→被判刑了
C.會計→被審訊24小時后釋放
【如何預防】
1.企業領導: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并認真執行;
2.業務人員要驗收:確保物流;
3.會計人員一定要看到證據再開發票:
(1)合同-確保票流;
(2)收貨單據-確保物流(從會計角度);
(3)確保資金流。(資金流需要一一對應嗎?)
【合同條款解決方案】
1.在簽訂合同時增加雙方詳細信息欄;
2.在合同條款中約定核驗發票后付款;
3.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一旦發票不符合規定,提供發票方要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拆分合同預防虛?
【案例】甲企業是專業生產水泥的企業,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甲公司采購員小王向乙公司購進一批石膏粉,并與乙方簽訂了50萬元的購銷合同。
但是,由于乙方屬小規模納稅人,無權開13%增值稅發票。乙方的業務員就對小王說:“不就是想要一張13%的增值稅發票嗎?想想辦法也不是不可以。
我們的供應商都有增值稅發票,我們從供應商(丙)采購生石膏時,就不讓供應商給開發票了,讓他們直接給你開出來就可以了?!闭垎栃⊥跄芡鈫?
如何拆分合同預防虛?
【分析】
1.甲方與乙方簽訂的是采購合同;
2.甲方向乙方付貨款;
3.乙方向甲方發貨;
4.丙方將發票開給甲方。
以這種方式取得發票導致的結果即為甲方(購買方)惡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丙方虛開(替別人開)增值稅發票。
【思考】那么如何才能促成此項交易呢?
如何拆分合同預防虛?
【措施】假設小王需要購進100萬元石膏,根據加工方乙方的實際情況生產這100萬元的產品需要購進70萬元原材料。
步驟一:由甲方(小王)直接與丙方簽訂購銷合同,并付70萬元給丙方,再將丙方的貨物直接移送乙方;
步驟二:甲方(小王)與乙方簽訂30萬元的加工合同,由乙方給甲方加工成所需要的產品。
這樣,甲方就能從丙處取得70萬元的13%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要求乙方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A與B的購銷合同權利(或合同)轉讓協議(簡易)
轉讓人:B(甲方)受讓人:C(乙方)第三人:A(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甲方、乙方、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方與丙方×年×月×日簽訂的購銷合同中甲方的收款請求權(或者全部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乙方事宜達成以下協議,各方共同信守。
第一條:甲方與丙方簽訂的上述購銷合同,金額為×元,甲方為賣方(收款方),甲方該合同下的權利和義務自×年×月×日轉移給C。
第二條:該合同項下違約金請求權不予轉讓。
第三條:丙方應按原購銷合同規定,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貨款×元。乙方銀行賬號為:×××
第四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三方各執一份。
引申思考:
A(買方)與B(賣方)的購銷合同權利(或)轉讓協議是否涉稅?
1.增值稅?
2.印花稅?
3.企業所得稅?
【分析】
?增值稅是以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過程中取得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稅。
印花稅稅率表
三、合同簽訂中隱藏的增值稅問題
(一)關于交通費的抵扣
【案例】助興公司聘請某培訓機構劉教授進行財稅培訓,簽訂了培訓合同,培訓費用共計5萬元,合同約定:劉教授的機票5000元由助興公司承擔。
【問】這5000元機票能否抵扣增值稅?
【問】這5000元機票能否抵扣增值稅?
【解析】不能抵扣增值稅。企業為非雇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抵扣范圍。
【改變】助興公司聘請劉教授進行財稅培訓,簽訂培訓合同培訓費55000元,合同約定:劉教授的機票等所有車票費用由其單位承擔。
取得某培訓機構培訓費55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聯合公告2019年第39號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二)房租和物業費的分離
【案例】助興公司將一幢商業街商鋪對外出租,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年租金1200萬元(含物業費200萬元),每年一次性收取。
1.增值稅=1200*5%=60萬元;
2.房產稅=1200*12%=144萬元;
3.不考慮附加稅、印花稅等,合計稅費:204萬元。
【改變】助興公司將一幢商業街商鋪對外出租,年收入1200萬元,合同簽訂時根據實際情況將房租和物業分別簽訂。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年租金1000萬元,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一年物業費200萬元,每年一次性收取。
1.房租增值稅=1000*5%=50萬元;
2.物業費增值稅=200*6%=12萬元;
3.房產稅=1000*12%=120萬元;
4.不考慮附加稅、印花稅等,合計稅費:182萬元。
【節稅】上述合同在分別如實簽訂的情況下,節稅22萬元。
?企業出租房屋時,會附帶房屋內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屬設施及配套服務費,如機器設備、辦公用具、物業管理服務等,稅法對這些設施并不征收房產稅。若與房屋出租一起寫在租賃合同中,則需交納房產稅,增加企業稅負負擔。
(三)不同稅率的業務單獨簽訂合同
【案例】助興公司銷售電梯,每部電梯平均不含稅售價100萬元(含安裝費10萬元,3年維護保養費20萬元)。假設去年銷售電梯300部,簽訂電梯銷售合同,合同價100萬元(不含稅),同時負責安裝和3年的免費保養。
增值稅=100*13%*300部=3900萬元
【改變】助興公司銷售電梯,簽訂電梯銷售合同,合同價70萬元(不含稅),另外收取安裝費10萬元,3年保養費20萬元,合同中分別注明財務單獨核算
增值稅=(70*13%+10*3%+20*6%)*300部=3180萬元
【節稅】3900-3180=720萬元
【提醒】
1.維護保養服務屬于“其他現代服務”項目,適用6%稅率;修理修配適用13%;
2.維修保養和修理修配的主要區別在于針對的對象是否屬于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
3.一般納稅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按甲供工程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3%)。
(四)結算方式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條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對賣方不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或合同沒有收款日期,為發出貨物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營改增”行業:
?、偌{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诩{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奂{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案例】助興公司銷售設備,10月份發生銷售業務,貨款共計3000萬元,其中,第一筆1000萬元,現金結算;第二筆2000萬元,一年后收款。若企業全部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合同,則應當于當月全部計算銷售額,計提銷項稅額390萬元(3000萬*13%)。
【改變】對未收到的2000萬元,通過與購買方簽訂賒銷和分期收款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為1年后,即可延緩一年的納稅時間。
10月份只需交增值稅=1000*13%=130萬元,一年后交增值稅=2000*13%=260萬元。
【結論】助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可為企業節約大量流動資金。
【提醒】
1.直接收款方式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錢貨兩清”。交易雙方,一方取得貨款或取得索取貨款的憑據(拿到貨款),同時另一方取得交易的貨物或提貨憑據(拿到貨物所有權)。
作為賣方,拿到貨物的同時貨物所有權交付給買方;作為買方,拿到貨物所有權的同時支付貨款。
【提醒】
2.賒銷方式是以信用為基礎的銷售,買賣雙方簽訂購貨協議后,賣方讓買方取走貨物,而買方按照協議在規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貨款的過程。
即賣方先發貨,后收取貨款,這里的發貨,賣方是不保留所有權的,而是將所有權轉移給買方,買方拿到貨物后完全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
【案例】某企業2020年1月1日將企業閑置的廠房出租給A公司,合同約定租期三年,租金每年10萬元,并在廠房交付A公司時一次性收取30萬元,如何交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以上金額不含稅)
所得稅:
1.一般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特殊照顧性規定:
國稅函[2010]79號規定,租賃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在租賃期內,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注意】非居民企業不適用特殊照顧性規定。
【案例】某企業2020年1月1日將企業閑置的廠房出租給A公司,合同約定租期三年,租金每年10萬元,并在廠房交付A公司時一次性收取30萬元,如何交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以上金額不含稅)
會計處理:2020年確認10萬元租金收入
稅務處理:
2020年1月交納增值稅30×9%=2.7萬元(注意,此時不應以財務會計制度對該筆預收款確認收入時確認納稅義務的發生,否則會有延期繳納增值稅的稅收風險。)
2020年應繳納房產稅:10×12%=1.2萬元
2020年度匯算清繳時,可以選擇處理。
當企業2020年處于免稅期或虧損比較嚴重時,選擇收付實現制(進行納稅調整);其他情況選擇權責發生制。
(五)合同簽訂時業務名稱的改變
【案例】
長江公司在銷售化工產品過程中,為便于客戶盛放化工產品,出租給客戶一些特大型號的鋼瓶,租金113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屬于有形動產租賃,需按1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銷項稅額=113/1.13*13%=13萬元
借:銀行存款113
貸:其他業務收入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
【改變】
簽訂合同時,把收取客戶的租金變為押金,并單獨記賬核算,則收取時無需繳納增值稅。
借:銀行存款113
貸:其他應付款-押金113
當押金逾期12個月后,按照稅法規定依法繳納增值稅。
借:銀行存款113
貸:其他業務收入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包裝貨物所適用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國稅函[2004]827號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六)價格分拆
【案例】甲工業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9月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銷售給乙公司產品一批,合同約定總價款為119,055元,貨到付款,其中貨物價款113,000元,運費6,055元。甲公司既可以采取將運費和貨物價款統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辦法銷售,也可以采取由運輸公司開具發票代付運費的方式銷售。分析兩種開票方式對甲企業增值稅有何影響?
【解析】
(1)統一開具發票:
應計銷項稅額:119,055/(1+13%)×13%=13,696.59元
可抵扣進項稅額:6,055/(1+9%)×9%=500元
(2)運輸公司開具發票代付運費:
應計銷項稅額:(119,055-6,055)/(1+13%)×13%=13,000元
【分析】
采用價格分拆的辦法,即把售價和運費拆分,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納稅。
【提醒】售價和保養費拆分;運輸費與物流輔助費拆分;安裝費與資產價款拆分;房屋出租時租金與設備等資產的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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