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變更訴訟請求的步驟—民事變更訴訟請求范文
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有兩種情形,我把這兩種情形的變更訴訟請求分為,主動地變更訴訟請求和被動地變更訴訟請求。主動地變更訴訟請求就是,原告交上起訴書以后,感覺自己的訴訟請求提得不理想,在法庭辯論結束以前,提出變更訴訟請求。被動地變更訴訟請求則是,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是無效合同而自己不知道是無效合同,按有效合同提出自己的主張,也就是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法庭上法官以焦點問題進行審理后,原告意識到自己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變更訴訟請求。
被動地變更訴訟請求在2020年5月1日之前的舊《證據規定》第35條中規定,當事人的主張與人民法院認定不一致時,變更訴訟請求不受變更期限的限制;當事人的主張與人民法院的認定不一致時,人民法院有義務向當事人釋明應變更訴訟請求。新《證據規定》53條則取消了以上兩項規定,變更訴訟請求仍然受變更訴訟請求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也不再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事宜。當事人變更不變更訴訟請求,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定奪。
新《證據規定》53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但法律關系性質對裁判理由及結果沒有影響;或者有關問題已經當事人充分辯論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p>
依據新《證據規定》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的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合同,并以合同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其合同為無效合同,會將合同的法律關系性質作為焦點問題拿到法庭進行審理。此時,經過審理,原告認為確實是無效合同的話,就得不失時機地提出,要求解除合同,變更原來的訴訟請求,并且應當在法庭辯論結束以前提出。如果在法庭辯論結束以后提出,有可能被告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32條中“案件受理后,法庭辨論結束前,原告提出變更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規定,以已超過變更訴訟請求期限為由駁斥原告的變更申請。如果原告仍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法院無法做出判決,會以訴請不當,駁回起訴。
以上是對原告而言,下面依據新《證據規定》53條,結合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32條之規定,向被告提醒,如果人民法院沒有將認定的無效合同,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又是在法庭辯論結束以后,以無效合同為原告變更了訴訟請求,并且也沒有再進行法庭審理,就是剝奪了被告的辯論權利,不符合法定程序,是對被告的嚴重侵權,應當提起上訴或者提起再審申請,為自己主張權利。
我現在正經歷一個因土地轉讓引起民事糾紛的案子,是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的。在一審中我是被告,庭審中法官并沒有將《土地轉讓協議》認定為無效協議進行審理。有證據證明,法官是在下判決書的前一天,以合同為無效合同,向原告釋明并為原告變更了訴訟請求,在沒有告知我的情況下,第二天就做出對我不利的突襲判決。我感到不公,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以適用法律正確,維持了原判。接下來我查閱了大量的有關法律規定,其中有舊《證據規定》34條和35條、新《證據規定》5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32條、《民事訴訟法》第207條,意識到一審法院的判案,違犯了新《證據規定》53條的規定,符合了《民事訴訟法》第207條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多項情形:
第六條適用法律錯誤;
第八條當事人未參加訴訟;
第九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
第十條缺席判決;
第十三條枉法裁判。
法院的判決違反法定程序,我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并重點向高級人民法院申明,由于一審人民法院不告知一審被告,原告已變更訴訟請求事項和枉法判案的重大過錯,在駁奪我辯論權利的同時,也剝奪了我反訴的權利,造成我層層訴訟維權的訴累。鑒于此,請求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法院支持一審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決定,剝回一審原告的起訴。并提出,以上請求若得不到高級人民法院的支持,請求進行訴訟權利救濟,按反訴審理。
我的再審申請,高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現在正在審理中。
關于變更訴訟請求的話題,結合有關法律規定和我的切身經歷,就簡單粗略地和大家聊這些。在變更訴訟請求中,情況會多種多樣,希望大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解決好自己的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