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勞務合同會吃虧嗎;勞務協議解除需賠償嗎
編輯:墨垚
隨著經濟結構優化及新業態的不斷發展,APP平臺服務提供者、外賣小哥和網絡主播等新興職業不斷涌現。在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亦無明確的勞動關系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法》本著擴大對此類勞動者的保護范圍,約束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為目的,確認勞動關系不依賴書面勞動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承認事實勞動關系的合法地位將顯得至關重要。
企業: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面臨經營成本增大
1、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通過法律程序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簽署勞動合同的責任,用人單位將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
2、成立無固定期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換言之,用人單位長期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面臨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風險。
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面臨舉證責任義務
由于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在認定事實勞動關系時是由勞動者進行舉證證明,因此對于沒有勞動合同的員工,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風險。
哪些證據能證明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在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主張通常需要多個證據相互印證。需要勞動者積極收集的證據按照重要程度依次為:入職證明、離職證明、社保繳納記錄、工資流水、、打卡記錄、會議紀要、工作群聊天記錄、公司郵箱往來郵件、投訴記錄、工作照片視頻、談判錄音、證人證言等。
仲裁機構和法院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標準
一是主體資格。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是從屬性。即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從屬于用人單位,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是業務相關性。即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新型用工方式下透過現象看本質的典型案例
以案說法一:app平臺用工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
案情簡述:宜生健康公司經營“網上服務到家”APP平臺,用戶通過網絡預約技師服務在平臺下單,平臺以入駐技師居住圈推薦技師。唐某于2015年入職宜生健康公司,擔任調理師崗位,通過平臺接單,按照接單金額的60%至70%抽提成,無需打卡,無考勤記錄;除了技師工作外,其還從事宣傳、推銷工作,同時負責團隊技師的管理和培訓。宜生健康公司主張其與唐某為技師入駐合作關系。
判決結果:確認唐某與宜生健康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評析:本案中,app平臺服務提供者唐某受到“網上服務到家”APP平臺在工作規則、工作時間、工作過程、監督檢查、工作報酬、競業限制、工作外觀等方面的控制,法院從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方面逐一進行評判,認定宜生健康公司與唐某之間的關系呈現出明顯的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特征,雙方之間并非宜生健康公司所主張的合作關系。將唐某納入勞動法保護范圍,進而通過勞動基準保護等方式實現實質平等的結果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以案說法二:外賣小哥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
案情簡述:2019年伯渡勞務公司與廣州銀聯網絡支付有限公司、江蘇十平方公司簽訂《代付業務合作協議書》,約定因經營需要,江蘇十平方公司將部分生產業務給伯渡公司承包經營,伯渡公司為完成江蘇十平方公司業務再外包給個體戶或個人為江蘇十平方公司提供外包服務。田某與伯渡公司簽訂一年期《外賣配送承攬服務協議》,約定服務地點為無錫,方式為外賣配送服務等,費用按照接單情況按月結算。田某在餓了么平臺從事外賣配送工作,工作中田某自行決定工作時間,由“餓了么”平臺派單,指派田某工作。
法院認定:江蘇十平方公司是“餓了么”平臺代理商,而田某在平臺送餐工作時需遵守相關制度規定,并穿戴具有“餓了么”標識的服飾可以印證雙方具有人格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同時,江蘇十平方公司向田某支付報酬,為其購買騎手保險和辦理理賠,雙方亦存在經濟上的從屬性。
判決結果:確認田某與江蘇十平方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以案說法三:網絡主播與直播平臺簽訂的《合作協議》是否屬于勞動關系?
案情簡述:賀某與A公司簽訂了《直播主播獨家合作協議》,主要約定賀某將A公司旗下直播平臺作為獨家分享平臺,合作期限為3年。賀某通過直播節目分享獲取用戶贈送的虛擬道具,再按照A公司制定的兌換規則,獲得收益。若賀某每月直播天數不少于15天,且月日均直播人次在3,000人以上,則當月直播時長在80小時以上(含80小時),將獲得人民幣7,000元。賀某未經A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在任何其他第三方互聯網平臺上進行直播分享;不得為A公司指定或者認可的范圍以外的游戲進行直播、視頻發布及解說,不得以非A公司認可名義進行直播、視頻發布及解說;非經A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出現任何非A公司的產品介紹等;不得承接任何競爭平臺的任何商業活動,也不得將協議期內上傳至A公司直播平臺上的視頻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上傳到競爭平臺。
法院認定:本案中,賀某與A公司并無建立勞動關系的共同意思表示,雙方簽訂的《直播主播獨家合作協議》,從協議內容和賀某的工作實際情況來看,賀某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均符合網絡直播的行業特性。賀某的報酬系通過直播行為吸引粉絲進行打賞所得,即其報酬并非基于提供勞動而獲得,賀某進行的網絡直播分享行為亦不屬于A公司業務組成部分。鑒于賀某與A公司之間的關系松散之實質,其工作的形式及雙方間利益分配的方式亦有別于普通勞動關系,故本院不得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評析:勞動關系具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性質,兼有平等關系系和隸屬關系特征的社會關系。勞動關系一經建立,勞動者應當聽從用人單位的指揮,將勞動力的支配權交給用人單位,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工作時間、任務等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