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協議的轉讓價格和期限-公司轉讓協議標準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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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22日期間,原告先后向被告微信轉賬8萬余元。
2021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今借李志88,430元,2021年8月31號歸還30,000元,于(余)下58,430元2021年9月30日可還清。
經原、被告確認,案涉款項系被告將第三方運費債權出賣給原告的費用。原告稱,因第三方的運費都給被告截去了,故被告出具了欠條。對此,被告不認可。
審理中,原告認可被告于約定還款日內還款15,000元
法院判決: 一、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欠款73,430元;
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原告欠款利息,分兩筆:1.以15,000元為基數,從2021年9月1日計算至2021年9月30日止;2.以73,430元為基數,從2021年10月1日計算至2023年1月11日止。
法理分析:被告將第三方債權轉讓給原告,原告支付了相應轉讓款,后雙方又協議由被告返還相關款項,該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原告要求被告按約履行付款義務并支付利息損失,具有事實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損失應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并按約定還款期限分段計算。案涉“借條”系雙方對債權轉讓關系的清理結算,“借條”載明的債務數額及由被告還款的意思表示明確,被告認為應由第三方支付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