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委托書生效條件_代辦委托書范本
個人授權委托書必須公證嗎?
前期在頭條寫了一篇“授權委托書",里面有句話,“個人授權委托書必須經過公證"。有人問我:個人委托書,難不成不公證就無效?現一并回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對此,個人授權委托書只要確認確實出自當事人親自簽名是合法有效的,未找到授權委托書必須公證的法律法規。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所以,公證是用于處理客觀情況的復雜性,確定事實和文書真實性的共同認可。就個人授權委托書公證一事討論如下:
第一,非當面簽署。不是當面簽署的個人授權委托書,必須以公證的方式確認是當事人簽字,證明行為的真實性的共同認可。比如,當事人的個人授權委托書,給一個不相干的第三者,這個第三者怎么能相信呢?比如異地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你的個人授權委托書拿到異地的房產交易部門,房產交易部門不能受理,但受理經過公證的個人授權委托書。
第二,當面簽署。當著你的面,當事人親自簽發個人授權委托書,這里有一個說不清的概念,他不能親自簽署相關文書(包括本地不同單位之間),在這里搞了個個人授權,讓人不可信。比如在融資業務操作中,一般情況需要調查審查審批環節,不是一個人說的算。你(調查人)相信的當事人,別人(審查審批人或事后的相關檢查人員)又怎么能相信呢?
第三,不排除非常規現象,比如說權威人士已經認可的個人授權委托書,確認是當事人簽字。常規而言,權威人士應該在個人授權委托書的書面的上方簽字,證明知情者或是責任人,或者是給一個書面的材料等等確認真實性的存在,留做備查。但是簽字行為能做到嗎?我自認為能做到。這種非常規的現象還是很為難的,也是極少數的,但不排除。
提示,法定代表人與個人都為個人,但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區別于個人授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授權是無須公證。
希望上述對你有所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