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公司借款協議書范本、企業間借款合同模板
案例一:涉及借款主體的認定
A 公司和 B 公司簽訂《借款協議》,載明 B 公司向 A 公司借款80萬元用于某項目。協議指定 B 公司名下賬號收款,程某在 B 公司落款處簽名。 A 公司按約匯款并載明款項用途為"借款"。另有 A 公司和 B 公司某項目部簽訂的《補充協議》,程某亦在 B 公司某項目部落款處簽名。后 A 公司未收到還款訴主張 B 公司還本付息,并列程某為第人。 B 公司否認程某的代理人身份,亦否認與 A 公司存在借貸關系。
案例二:涉及款項性質的認定
C 公司從 D 公司、 E 公司、 F 公司處購買貨物,支付貨款后再與三公司簽訂多份《購銷合同》,約定以高價向三公司出售型號、規格、數量相同的貨物。經各方對賬,三公司對尚欠 C 公司的具體款項金額予以確認。后 C 公司以三公司逾期未付為由提起訴訟。三公司辯稱涉案合同系買賣實為借貸的融資性合同,故不應支付貨款,僅需還本付息。
案例三:涉及合同效力的認定
G 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包括金融放貸業務。 G 公司與 H 公司簽訂《貸款合同》約定: H 公司為流動資金周轉向 G 公司貸款3000萬元,期限2天,年利率為15%;其余條款格式和內容與金融機構格式化貸款合同類似。后 H 公司逾期未還貸款, G 公司提起訴訟。 H 公司辯稱 G 公司無權從事金融業務貸款合同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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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難點
1.借款主體認定難
審判實踐中,由于一些單位管理不規范,借款合同上加蓋非備案公章、項目部章、假章,未蓋章僅個人簽名,載明的借款人、款項用途與實際收款人、款項用途不一致等情形屢見不鮮。當出借人主張還款時,相關單位往往以此為由辯稱其并非借款主體。法院一般結合簽名人擔任的職務或其與單位關系等具體案情綜合認定借款主體。因考量因素和判斷標準尚未明確統一,借款主體的認定是審理此類案件的一大難點。
2.款項性質認定難
企業借貸糾紛案件中,借貸雙方往往就收付款項的性質意見不一,繼而就是否達成借貸合意產生爭議。2020年12月修訂的最高法院《關于審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1《民間借貸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至16條對款項性質認定和舉證責任分配作了規定,但未細化借貸合意的具體認定標準。在單位的財務和管理制度不完善、實際操作不規范、書面借款合同缺失況下,如何準確認定借貸合意,將借款與貨款程款、合作款等其他性質款項相區分較為困難。
3.合同效力認定難
單位間讓渡使用閑置資金并獲取合理收益,是一種良性的資金互助形式,也是解決短期資金緊缺的有效途徑,但若無有效規制,則易出現職業放貸和高利放貸的現象,從而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審判實踐中,借款人經常以出借人超出經營范圍、經常性放貸、高利轉貸違法為由主張借款合同無效。
雖然《民法典》第146、153、154條,《民間借貸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九民會議紀要》第52、53條對認定借款合同無效的具體情形予以規定和說明,但如何根據具體案情準確理解與適用,實踐中較難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