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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買賣協議書怎么寫才有效-二手車轉讓合同協議書

    關于普通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的36條裁判規則(一)

    01、李某訴江蘇某電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家用電器的生產日期屬于消費者知情權范圍。經營者銷售家用電器“庫存機”,未主動告知電器的真實情況,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與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主張免費更換相同型號新電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包括商品生產日期;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做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本案中,原告李衡2019年6月9日從被告某電器處購買案涉空調時,某電器并未告知李衡該空調的生產日期距其購買時已近三年。雖然對于生產日期遠近與空調的質量問題并無必然聯系,但對于普通消費者購買心理來說,其對產品生產日期這一重要因素是存在合理期待的,對此應享有知情權。而某電器作為銷售者在向李衡銷售距其購買時已達三年期限的產品時,也負有告知的義務。

    雖然在原告李衡購買時國家并未頒布有關空調的強制性安全使用年限標準,但其作為一種工業產品及家庭使用電器,仍應具有合理的使用年限,超期使用會對消費者帶來安全隱患,有可能存在引發電器短路進而引起火災、爆炸等風險。且空調出廠后即便存放未啟用,長時間庫存亦存在在各種外界環境因素作用影響下,發生電路板線路老化、漏電、冷媒泄露、性能下降等一系列潛在危害的可能性。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7期

    02、買方將賣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申報抵扣或通過認證,就能推定其已經實際收取了發票載明的貨物——寧波甬靈有色合金有限公司與寧波力泰電池配件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

    買方將賣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申報抵扣或通過認證,就能推定其已經實際收取了發票載明的貨物,且應據此認定欠款數額。

    案例文號:(2008)甬民三終字第146號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4期

    03、履行合同義務所附條件尚未成就的結果責任應由主張權利受制的當事人承擔——重慶二中院判決喻流元訴富農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當事人對履行合同義務所附條件是否成就發生爭議時,以所附條件尚未成就為由抗辯,應對所附條件尚未成就的權利受制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實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案例文號:(2012)渝二中法民終字第663號

    04、雙方通過微信買賣貨物的,由收貨地人民法院管轄——曹某與鐘某、楚某買賣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害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

    本案中,曹某與鐘某通過微信交流,訂購熔噴布,約定通過貨運配送,收貨地為安徽省安慶市××工業園××道,故案涉買賣合同屬于以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曹某與鐘某明確約定收貨地在安徽省安慶市懷寧縣,安徽市懷寧縣人民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將有管轄權的案件,裁定移送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案例文號:(2022)最高法民轄22號

    05、自愿購買銷售者已明確告知過期的酒水,不支持十倍賠償——某商行與李某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而自愿購買后索賠的,即所謂“知假買假”應否適用懲罰性賠償,不能一概而論,應結合個案的具體案情來分析認定。本案中,雖然某商行銷售的“至寶特質三鞭酒”已經過了產品上標注的保質期,但某商行在淘寶的銷售頁面上對該情形已經作出了說明和“介意慎拍”的提醒,同時表明該產品亦具有不限于飲用的收藏價值。

    而且,在李某購買涉案商品時,某商行的客服再度進行了提醒,上述事實足以證明某商行在銷售涉案商品時并無故意誤導消費者的欺詐意圖。而李某在被明確告知商品已過期和提醒“介意勿拍”的情況下仍然堅持購買,購買后又立即提出退一賠十的請求,且不同意某商行退還貨款的處理意見,其主觀牟利意圖十分明顯,客觀上亦不存在因購買過期產品而受到損害的可能。其行為有違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誠信原則,其主張的懲罰賠償請求不具有正當性和受法律保護的必要性,故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裁判要旨】:

    經營者在銷售時,對食品過期情形已經作出明確說明和提醒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經營者主觀上并無故意誤導消費者購買過期食品的欺詐意圖。消費者在對此明知的情況下仍然堅持購買,購買后又提出懲罰性賠償請求的,主觀牟利意圖明顯,客觀上亦不存在因誤食過期產品而受到損害的可能,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本案的裁判,一方面進一步細化明確了關于懲罰性賠償適用時應具備的主觀構成要件,另一方面亦體現了誠信原則在對具體案件裁判規則適用上的調整和矯正功能,是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23號指導性案例所確認的“知假買假”者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張十倍賠償的裁判規則的補充和完善。

    案例文號:(2022)魯06民終2229號 (2022)魯民申10201號

    案例來源: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22年度山東法院十大買賣合同糾紛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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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要求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賠償的,不論其購買時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人民法院都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痹摲ǖ诙藯l第(八)項規定,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屬于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銷售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應當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自行及時清理。歐尚超市江寧店作為食品銷售者,應當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及時檢查待售食品,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但歐尚超市江寧店仍然擺放并銷售貨架上超過保質期的“玉兔牌”香腸,未履行法定義務,可以認定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案例文號:指導案例23號 (2012)江寧開民初字第646號

    07、吳某瀾訴上海聚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通過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方法提取的人體組織干細胞,屬于民法上的物,但由于干細胞來源于人體,基于獨特的生物屬性,在法律上不得直接作為交易標的物。干細胞技術作為一種新型的生物治療技術,相關的臨床研究和轉化應用應面向醫療衛生需求,因此,與干細胞相關的管理規范具有公共利益屬性。干細胞買賣合同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1年第6期(總第296期)

    08、東方電氣集團東方汽輪機有限公司與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大慶大豐能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Ⅰ、買賣的貨物交付后,買受人已經使用標的物且未在約定的質量保證期內提出質量異議,當出賣人要求買受人支付欠付貸款、退還質保金時,買受人以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為由主張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拒絕付款的,不予支持。

    Ⅱ、交付技術材料是賣方負有的從給付義務,賣方違反該義務,買方可以主張相應的違約責任。賣方違反從給付義務但并未影響買方對所買貨物正常使用,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買方不能基于賣方違反從給付義務而拒絕履行給付貨款的主給付義務。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1期(總第289期)

    09、融資性貿易糾紛中,基于虛假的買賣行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某科技公司與某米業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真實性質,不能僅對當事人簽訂的合同等進行形式判斷,而應立足于當事人的約定并綜合合同價款、交易過程、交易目的等因素全面客觀審查。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并未提交運儲單據證實實際履行了供貨義務,其所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涉案交易確實存在合同約定的貨物及圍繞該貨物發生了實際交易行為。某米業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可證實,涉案交易同筆業務的訂單和收貨確認單系由某科技公司于同一時間傳給某米業公司,甚至存在將記載日期在后的訂單和收貨確認單預先傳給某米業公司簽字蓋章的情形,這與正常的買賣交易明顯不符。法院據此認定雙方交易系名為買賣實為借貸。因某科技公司所提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不一致,且其堅持不變更訴請,故法院判決駁回了某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融資性貿易”是以商業貿易為名,實為出借資金的交易行為,表現形式多樣,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交易結構一般具備以下特征:一是在兩方及以上主體之間完成了封閉式資金循環;二是參與各方對交易的真實目的均明知。區分正常的貿易活動和融資性貿易的關鍵是運用穿透式審判思維,從全局和交易實質出發,探究交易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結合貿易背景、特點、交易各方情況等進行系統性地識別與判斷,甄別交易實質是否圍繞貿易行為真實開展。

    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之規定,對當事人虛假的意思表示及隱匿的意思表示分別作出處理。在人民法院將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后,當事人仍堅持原訴訟請求的,因原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與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不一致,除法律明確規定外,人民法院不宜依查明的事實直接進行裁判,而應依法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否則侵犯當事人的處分權。

    案例文號:(2022)魯民終1764號

    案例來源: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22年度山東法院十大買賣合同糾紛典型案件》

    10、劉某超訴同方知網(北京)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經營者單方設定的最低充值金額條款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無故占用了消費者的資金,還會額外增加消費者申請退款時的負擔,因此,該最低充值金額條款屬于限制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格式條款,系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應認定無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期(總第279期)

    11、買受人明知車輛存在權利瑕疵仍然購買,應風險自擔——鄒某與路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車輛債權受讓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明確約定了車輛的來源、性質及交易存在的潛在風險,并約定了風險責任承擔,該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鄒某按照協議價格將款項交付路某,路某也將車輛交付鄒某,該協議已經履行完畢。鄒某稱涉案車輛被某租賃公司拖走,訴請返還購車款,該情形屬于鄒某簽訂協議時應當預見的風險。遂判決駁回鄒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近年來,二手車交易中因車輛來源不明、權屬狀況存在瑕疵、隱瞞事故信息等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條、六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權利瑕疵擔保義務,但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本案中,買賣合同簽訂時,出賣人已經明確告知買受人車輛存在的權利瑕疵及潛在風險,買受人仍然購買,應當自擔風險。為此,買賣雙方在二手車交易中,應仔細核查車輛權屬狀況、權利負擔情況等關鍵信息,并在合同中將上述關鍵信息及風險負擔問題予以明確,同時應盡可能地選擇正規的二手車交易市場,查詢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保養、保險等信息,提高風險防范意識,留存關鍵證據,避免出現糾紛后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案例文號:(2022)魯1581民初3912號 (2022)魯15民終5247號(2023)魯15民申42號

    案例來源: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22年度山東法院十大買賣合同糾紛典型案件》

    12、大慶凱明風電塔筒制造有限公司與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合同必須嚴格遵守。如果合同義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怠于履行給后履行一方履行合同造成困難的,后履行一方因此取得先履行抗辯權,并有權要求對方履行全部合同。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5年第11期(總第229期)

    13、約定產品代理商一方有產品定價權并可獲得銷售返利的合同,實為兼具買賣合同性質的買斷式代銷合作關系——湖南湘宇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與江西宜春重工集團有限公司、秦某、符某、符某元、鄭某永買賣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代銷合作關系中約定對銷售產品有定價權且可以根據代銷協議獲得返利的,有別于僅收取手續費的代銷關系,應定性為一種兼具買賣合同性質的買斷式代銷合作關系。

    案例文號:(2017)贛民終277號

    14、出賣人不能以買受人已使用了設備為由免除己方物的瑕疵擔保義務——某智能公司與某機械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機械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設備交付時驗收合格。法院經現場勘驗,要求某機械公司換回其原有的零部件后,進行現場試生產,以進行設備檢驗,但某機械公司不予配合。法院另要求某機械公司對某智能公司所提出的質量問題進行恢復和維修,某機械公司亦拒絕提交維修方案。后法院根據某智能公司的申請,委托專業鑒定機構對涉案熔噴布設備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兩套設備在設計、生產時就缺少基本零件和關鍵部件、安全設施,質量不合格,無法生產出合格的熔噴布。法院遂判決解除涉案買賣合同,判令某機械公司返還貨款。

    【裁判要旨】:

    標的物的質量是否合格,關乎買賣合同的交易目的能否實現,質量問題的嚴重程度亦影響違約責任、合同解除等的認定。實踐中,買賣雙方通常會約定設備的驗收交付。若買受人未經驗收直接使用設備,或者現場驗收合格后使用過程中又提出質量異議的,人民法院應著重審查設備是否存在隱蔽瑕疵,此時買受人往往承擔更嚴苛的舉證責任,甚至需要委托專業檢驗機構進行確認。本案中,雖然買受人已經使用了標的物,但經法院現場勘驗及委托鑒定,證實標的物存在設計、安全缺陷、關鍵部件缺失等嚴重影響設備性能及正常使用的問題,應認定標的物質量不合格。因此,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重視對產品質量標準及如何驗收等事項的約定,還應明確不同程度的質量問題對應的解決方案,防止出現質量糾紛后雙方各執一詞。

    案例文號:(2021)魯02民終8966號 (2022)魯民申2403號

    案例來源: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22年度山東法院十大買賣合同糾紛典型案件》

    15、賣方未履行瑕疵告知義務,隱瞞了商品存在瑕疵的事實,構成欺詐,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張莉訴北京合力華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1)為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汽車,發生欺詐糾紛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處理。

    (2)汽車銷售者承諾向消費者出售沒有使用或維修過的新車,消費者購買后發現系使用或維修過的汽車,銷售者不能證明已履行告知義務且得到消費者認可的,構成銷售欺詐,消費者要求銷售者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文號:(2008)二中民終字第00453號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8日發布指導案例17號

    16、買賣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不能簡單地以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標準——某建設公司與某金屬材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違約金是否明顯過高,一般應以守約方因違約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礎進行判斷,并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預期利益等因素綜合確定。從涉案雙方當事人及合同的履行情況分析,某建設公司自2014年合同履行開始一直未按照約定全額支付鋼材款。至2015年底最后一次供貨完畢,仍欠付鋼材款878萬余元。至2021年9月1日某金屬材料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時,共欠付鋼材款6582479.79元。某金屬材料公司作為從事鋼材購銷的經營主體,對流動資金的需求較大。

    由于不能按期足額獲得貨款,其用于經營的流動資金勢必受到嚴重影響,從而增加融資成本。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涉案合同約定的月息1.5%逾期付款利息并未明顯過高。對于違約方某建設公司要求酌減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持。此外,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月息1.5%計算足以彌補某金屬材料公司的損失,對于合同中另行約定的違約金不再重復支持。

    【裁判要旨】:

    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予以調減,又稱為司法酌減規則,是鋼材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的常見問題。鋼材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通常會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也有將逾期付款的損失約定為鋼材加價款、資金占用費、墊資費、逾期付款利息等,以上約定均可認定為違約金的性質。在判斷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以及調整的幅度時,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逾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不能簡單地以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鋼材買賣的雙方作為商事主體亦應當區別于普通的民事主體予以考慮。

    商事主體對違約風險的預見和控制能力更強,違約金的酌減應當更為審慎。本案中,在已經對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予支持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了某建設公司逾期付款違約行為的持續時間、鋼材銷售企業對流動資金的需求和融資現狀、鋼材市場價格的波動等因素,并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對月息1.5%的逾期付款利息是否明顯過高作出了認定。實踐中,當事人有權自愿約定違約金,司法酌減規則應當在意思自治、形式自由的基礎上協調實質正義、個案公正,以平衡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之間的關系,避免簡單地采取“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機械司法可能造成的實質不公。

    案例文號:(2021)魯04民初408號、(2022)魯民終1604號

    案例來源: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22年度山東法院十大買賣合同糾紛典型案件》

    17、買賣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合同履行地的,如何認定合同履行地?——山東菏澤茂盛木業有限公司與天津歐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雖然買賣雙方在《購銷協議》中約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協議中并未明確約定合同履行地,法院將送貨地認定為程序法上確定案件管轄的合同履行地,缺乏法律依據。在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形下,根據案涉合同買賣貨物的主要特征,售貨方承擔著交付貨物的義務,其所在地可認定為合同履行地。

    案例文號:(2022)最高法民轄75號

    18、購買方接受并提交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認定實際交易價格的直接證據——中國航油集團寧夏石油有限公司訴寧夏蘭星石油銷售(集團)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購買方接受銷售方開具的載明價格與合同價格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提交稅收征管機關認證的情況下,應當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認定實際交易價格的直接證據,人民法院可以據此認定雙方協商一致變更了合同價格。

    案例文號:(2010)民二終字第130號

    案例來源:《商事審判指導》2011年第1輯(總第25輯)

    19、開具發票系出賣人的合同附隨義務,一般不應成為買受人拒付貨款的理由——某置業公司與某混凝土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開具發票屬于出賣人的附隨義務,雙方未將開具發票約定為買受人支付貨款的前提條件。該附隨義務不能對抗買受人支付貨款的主合同義務,兩者并非對等關系。某置業公司以對方未開具部分增值稅發票為由拒絕付款的抗辯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在買賣合同關系中,出賣人的主要合同義務是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且須保證標的物沒有質量及權利瑕疵。但是,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保修單、發票、產品合格證、品質檢驗證書等有關單證和資料,屬于出賣人的合同附隨義務,買受人支付貨款為買受人的主合同義務,出賣人開具發票義務與買受人支付貨款義務不具有對等性。出賣人未開具部分增值稅發票,并不影響買受人對標的物的正常使用,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買賣雙方對先付款還是先開發票未明確約定,也未形成交易習慣的,買受人不得以出賣人未履行合同附隨義務為由拒絕履行支付貨款的主合同義務。

    案例文號:(2022)魯0783民初5699號 (2022)魯07民終10113號、 (2023)魯民申1879號

    案例來源: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22年度山東法院十大買賣合同糾紛典型案件》

    20、中鐵物貿(北京)商貿有限公司訴天津濱海投資集團商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Ⅰ、從循環貿易的常見模式來看,認定循環貿易各方當事人是買賣合同關系還是民間借貸關系的判斷標準取決于循環貿易關系是否完全閉合。如果循環貿易關系不構成閉合模式,應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認定當事人之間為買賣合同關系。

    Ⅱ、權利人要對義務人應返還貨款和賠償損失的具體范圍承擔舉證責任,權利人或其關聯公司已收到有關主體匯入的部分款項時,主張扣除該款項的義務人應對該款項與訴爭合同存在關聯性承擔舉證責任,若義務人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后果。

    Ⅲ、子公司委托母公司收款,讓其客戶將資金打到該子公司在母公司的資金結算賬戶上,僅存在這種情況不能證明子公司和母公司存在財務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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