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雙方自愿過戶協議、私人手寫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真的太感謝你們了,不然我們一直找不到他,沒法過戶呀!”原告王某對法官激動地說道。
近日,漢中南鄭法院大河坎法庭僅用21天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2003年,原告王某夫婦經中人介紹,與被告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被告張某的房屋。原告王某交付全部購房款后,被告張某將房產證原件及房屋交給原告王某,王某及家人便居住至今。后原告夫婦得知不動產需辦理過戶手續,為避免以后發生糾紛,便一直尋找被告張某,希望能盡早辦理過戶手續,但當初簽訂合同時的中人已去世,原告夫婦始終聯系不上被告張某。無奈之下,原告王某夫婦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被告張某立即為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多方走訪得知被告張某及家人已定居外地,在與被告張某家人通過電話聯系后,法官多次做思想工作均遭到被告及家人拒絕,遂依法進行了開庭審理。法官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已履行了購房款的支付和房屋的交付,由于被告張某的原因,案涉房屋至今未過戶。法官最終判決被告張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協助原告王某夫婦辦理案涉房屋的房產過戶手續。房屋是大宗商品,買賣雙方都應盡到謹慎義務,尤其是購房者,更應該核實好房屋基本情況,并按時辦理產權登記,否則很可能房財兩空。
審結小案件,民生大權益。南鄭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始終堅持“簡案快辦,繁案精審”的理念,急群眾所急,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
作者:易虹秀
編輯:劉一笑
審核:姚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