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老人協議書的內容—關于贍養父母的協議書
自己贍養了祖父母就是替父親盡孝,就不應再贍養父親,這一說法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回顧
王某現年82歲,育有三子一女,長子、三子及女兒在夏縣水頭鎮某村居住,次子在夏縣裴介鎮某村居住。妻子去世后,王某就一直跟隨次子生活。
因王某年老體弱、生活不能自理,曾于2018年與四個子女在夏縣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就贍養問題簽訂調解協議,協議約定了王某的住所、贍養費用的支付以及平日看護等事宜。之后,因長子和三子拒不支付王某的醫療費及生活費,次子便拒絕讓王某在家居住。
直到現在,王某已在女兒家居住近四年,生活費和醫療費大部分由女兒負擔,三個兒子對其不管不問。無奈之下,王某將三個兒子告上法庭。
調解過程
審理過程中,法官調查得知,王某的長子和三子在年幼時,曾跟隨其祖父母搬遷至水頭鎮居住落戶,王某和次子仍在本村生活。祖父母年老時,長子和三子對祖父母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二老去世后,二人又繼承了祖父母的財產。
長子和三子認為自己已替父親盡孝,就不應再贍養父親,父親一直跟隨老二生活,理應由老二來贍養,且二人均在廠里上班,也沒太多時間和精力照顧老人。
次子則認為,四個子女均有贍養老人的義務,況且現階段自己和妻子都在打工,如果老人長期居住在自己家,兩人就沒法外出打工掙錢。
考慮到贍養糾紛屬于家庭內部糾紛,承辦法官始終把釋法說理、民俗親情貫穿調解始終,勸導子女之間應該摒棄個人恩怨,通過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讓老人安享晚年。三個兒子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保證贍養好自己的父親。
在承辦法官的努力下,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王某去養老院居住,各項費用和生病住院產生的醫療費用由三子共同承擔,女兒負責王某平時的日常照料,矛盾就此得到有效化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來源:山西高院微信公眾號
編輯:常躍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