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潔阿姨勞務協議-酒店客房保潔阿姨
于虹曾在新業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務合同書》,于虹認為雙方實際建立的是勞動關系,新業公司則主張雙方為勞務關系。于虹通過仲裁、訴訟程序,要求確認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與新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新業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0000元。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于虹與新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新業公司支付于虹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0000元。
案 情 簡 介
于虹訴稱,2021年7月1日與新業公司簽訂《勞務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為一年,工作要求全職,于虹從事室外保潔工作,實行標準工時制,勞動報酬為月基礎工資3000元,績效2000元,每月15日前以現金支付或劃賬至卡內。于虹工作至2021年12月31日,后因受傷停止工作。于虹認為已按新業公司要求完成相應工作,嚴格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故與新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新業公司辯稱,此案涉勞務合同已經由雙方實際遵照執行,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 院 審 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于虹和新業公司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用工主體資格,雖雙方簽訂的合同書名為勞務合同,但于虹實際為新業公司提供勞動過程中,受公司監督和管理,其從事的保潔工作是新業公司業務范圍組成部分,新業公司按月向于虹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形成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特征。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 官 說 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根據法律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然而實踐中用人單位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考慮以簽訂勞務合同、合作協議等形式意圖規避勞動關系項下法律責任的行為屢見不鮮。
勞動關系項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人身和經濟上的隸屬關系,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而勞務關系往往具有短期性、臨時性的特點,勞動者只是按約提供勞務。判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不能僅依靠協議名稱認定,而應從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用工管理的事實進行實質審查。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審理實踐中會結合勞動者從事日常工作的方式、勞動報酬的發放形式、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安排管理的情形等因素綜合認定雙方是否形成勞動關系。
法官在此提醒,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署文件時,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關注自身權益的保障。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及時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得以簽訂不符合真實法律關系的協議的形式掩蓋勞動關系。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