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入職協議可以不去嗎(入職協議和勞動合同有何區別?)
前面探討過,目前有的公司存在“還沒簽入職合同、先簽離職手續”的情況,這是當前就業環境不佳,趨于買方市場造成的現象。
一旦先簽了這樣的離職手續,公司想要開除某個員工時,只要把該員工的離職手續拿出來補上日期,開除就變成了辭職,可以省去不少補償金。
面對這種強勢要求,普通勞動者很難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為了生活,即使知道這種要求有風險,也只能硬著頭皮簽上名字。
除此以外,還有很多朋友反饋,除了先簽離職手續這種霸道要求外,有的公司還要先簽自愿加班協議,同樣不簽不讓入職!
看到這樣的要求,很多朋友第一反應都覺得有些不對,所謂事出反常必有妖,感覺簽了這樣的協議,可能會對自己產生不利,但又說不清楚具體有哪些不利。
那么金垚首先來分析,如果簽了所謂的“自愿加班協議”,可能會產生哪些不利影響:
先從經濟層面進行分析:
現在行業內卷現象極為嚴重,很多企業把加班當成了常態,甚至作為企業文化大肆宣揚,不卷不是好員工,不卷不是好企業。
這種現象雖然不值得提倡,但是從企業利益的角度出發,還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畢竟按照正常的思維,是否組織加班在公司,是否參與加班在個人。
然而并非所有的公司都是這樣理解。
讓人簽署自愿加班協議的公司,很可能將加班納入了日常管理,一旦員工不接受加班,就可能違反了公司制度,從而受到罰款等經濟處罰。
如果員工對此提出異議的話,公司就會拿出自愿加班協議來說事,為其處罰行為增加合理性!
再從其他層面進行分析:
已經說過,當前內卷現象極為嚴重,“996”等不健康的工作方式并不鮮見,持續高強度的工作,讓很多人的身體長期處于亞健康的狀態。
正因為此,這兩年來,不時可以看到某某企業員工、甚至某某企業高管“過勞死”的新聞,既給公司造成了負面影響,也會因賠償員工家屬等造成損失。
這種情況下,公司組織簽訂的“自愿加班協議”,其實就像一則免責聲明,如果員工因為加班導致了身體出現問題,一切都和公司無關!
想想都覺得有些可怕,如果企業真是有著上述考慮,那簡直是為了盡量壓榨員工的利益,算盡了每一分可能。
看到這樣的解讀,難免有些朋友會更加擔心,對好不容易爭取到的工作產生疑慮。
其實這里金垚要說,上述兩點確實可能是某些公司所考慮的,但作為普通員工來說,仍然可以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先說自愿加班協議是否成立:
如果企業與員工進行過協商,在員工同意的前提下,在按要求支付加班報酬的背景下,自愿加班協議是成立的;如果是被迫簽訂協議的話,就是不成立的。
再說簽訂協議之后,員工能否拒絕加班:從法理層面來說,除了少數上升到社會層面的特殊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強制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對用水單位的加班要求也有權拒絕。
與之對應,即使簽訂了自愿加班協議,員工仍然有權拒絕公司的加班要求,而且公司不能以此為由進行處罰。
當然,在現實層面而言,企業和員工相比,永遠是員工處于弱勢地位,即使有法可依、有理可講,很多時候捍衛自己的權益仍不容易。
在此只希望把“自愿加班協議”盡量分析到位,以免有的朋友遇到后內心茫然,錯過工作機會,或者在今后遭受不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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