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合同書簡單維修協議(修車合同模板大全)
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郝小青律師整理分享,信息來自于網絡
事實經過:二被告(作為發包人)與原告(作為承包人)于2021年8月19日締有《房屋維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對“2021年第三季度外墻防水維修工程(徐匯區XX路XX號)”進行施工,工期自2021年8月28日至同年9月28日,合同采用固定單價計價方式確定,工程結算造價由發包人選聘的造價咨詢單位審定,合同總價款暫定價為212,211.11元。合同開工前7日內發包人預付30%(63,663.33元),第一次支取后5日內支付40%(84,884.44元),驗收合格后支付25%(53,052.78元),預留5%作為質量保證金。
2022年8月4日,業主大會賬戶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賬戶轉賬63,663.33元。次日,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將上款轉賬至原告賬戶。
另查明,被告業主委員會任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任期3年,至今未完成改選。
法院判決:業主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勞務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8,547.78元(該款由業主大會維修基金賬戶支付)
法理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等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被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認為其非案涉工程付款主體之抗辯,本院予以采納。根據在案證據,案涉工程結算造價未經發包人選聘的造價咨詢單位審定,但無證據證明原告對此存在過錯,現原告按照合同定價主張工程款,并無顯著不妥,本院予以支持。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