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用工協議書怎么寫_公司和駕駛員簽訂的協議
自備車輛派送貨物,以送件量計算報酬,運輸司機與物流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隨著快遞行業的迅猛發展,快遞員、運輸司機與物流公司之間的法律糾紛也不斷涌現。
日前,東莞第三法院發布一宗新業態勞動爭議典型案例,普及勞動法律知識,增強勞動者維權意識,引導企業規范用工、保障勞動者權益。
司機帶車求職,是勞動關系還是運輸承包關系?
2021年6月起,小周(化名)自備車輛到某物流公司從事物流派件工作,派送任務由公司負責人或站長安排,未按規定完成派送任務將被罰款,其報酬按送件量結算。2021年11月,小周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及高溫津貼等合計41284.5元。仲裁裁決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駁回其全部仲裁請求。小周不服,訴至法院。
物流公司辯稱,雙方為運輸承包合同關系,其支付的是運費并非勞動報酬,小周完成承包運輸任務后,可自由接單拉貨,雙方不具備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依附關系。
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需支付未簽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東莞第三法院審理查明,工作期間,小周請休假需經公司負責人批準,除了自備車輛送貨,還參與貨物分揀、向公司報送送貨情況等工作,公司負責人之前在微信聊天過程中也一直稱小周獲得的是“工資”。
法院認為,雖然原告小周與被告物流公司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雙方均符合勞動法規定的主體資格,原告從事被告安排的有酬勞動,受被告的勞動管理,且其提供勞動是被告業務的組成部分。同時,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系承包合同關系。因此,法院認定雙方自2021年6月1日起建立勞動關系,判決被告物流公司應支付原告小周未訂立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35354.56元,同時駁回小周其他訴請。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企業發展需要保障就業人員的勞動權益
認定勞動關系,除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之外,用人單位還須對勞動者具有用工管理權,雙方形成人身及經濟上的從屬關系。不少公司以與勞動者簽訂運輸合同、合作合同的形式,規避建立勞動關系、履行用人單位義務的法律責任。
法官提醒,企業發展需要勞動者的辛勤付出與干事熱情,但不能漠視勞動者的勞動權益與職業保障。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責任與義務,確定明確雙方為勞動關系、勞務關系或合作關系,簽訂書面合同。就業人員應提高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了解用工主體、用工模式及對應的權利義務關系,保留合同、報酬發放憑證等,在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應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來 源 |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通訊員 | 張瑞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