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車輛安全管理辦法—私企公司車輛使用范圍
關于營運車輛停運損失的25條不同裁判規則
01、員某東與張某哲、張某帥、大地財險渭南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保護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為其根本目的,交強險一般只應賠償直接損失,不賠償間接損失。
【裁判要旨】:
Ⅰ、關于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停運損失費問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保護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為其根本目的,間接損失與此目的關系不大,且具有不確定性,因此交強險一般只應賠償直接損失,不賠償間接損失,且本案員某東的直接損失即維修車輛費用保險公司已經理賠,也超出了交強險限額,故一審認定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停運損失費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予以糾正。
Ⅱ、關于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停運損失費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主張停運損失費符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的免責情形為由主張免除其賠償責任,則應當舉證證明其履行了法律規定的提示及說明義務。但保險公司提交的通話錄音僅記載了投保時提醒張某帥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并無將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明確說明的內容,其也未提交其他證據支持其主張,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事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應依法認定相關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保險公司主張免除賠償責任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2021)陜0502民初2297號 (2022)陜05民終184號
02、網約車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應當由侵權人賠償。
【裁判要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侵權人的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兩個方面。損失分為兩類,一為直接損失,二為間接損失。所謂直接損失,即指現有財產或者現有財產價值之減損,間接損失作為直接損失的對應概念即指可得利益之減少。財產損失保險賠償責任限額中的“財產損失”,應作狹義理解,僅指交通事故當時車輛或者人的衣物所遭受的直接損失。因車輛損壞停運而造成網約車司機承包金及誤工費損失的,由于該項損失并不直接源于交通事故,因而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的網約車司機因車輛停運而產生的停運損失,雖然屬于間接損失,不應由保險公司賠付,但依然屬于因交通事故而產生的合理損失,依法應由侵權責任人周某賠償。
【案例文號】:(2020)京0102民初15176號
0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5號)
經研究,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薄笆芎θ艘虼嗽馐芷渌卮髶p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币虼?,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注】:該批復已失效,僅供參考。
04、停運損失是否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范圍承擔停運損失?——張某某與朱某某、蘭州七里河某某小汽車快修站榆中分站、陳某、扈某某、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市七里河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說理】:
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案涉車輛的停運損失78146元是否應當由人保財險七里河公司承擔。
首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第(三)款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均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有明確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卑干娴摹稒C動車商業保險》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保險條款的第二十六條約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被保險機動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造成的損失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該免責條款內容系加粗的黑體字,并且在保險單上“重要提示欄”部分明確載明“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免賠率與免賠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通用條款等”字樣,故保險人已經履行了提示義務。生效判決認定該間接損失不在本案所涉保險合同交強險、商業第三者險的賠償范圍內適當。
【案例文號】:(2019)甘01民終1167號 (2019)甘民申1683號
05、經營性車輛停運損失的賠償應以依法營運為前提——歐陽輝勇訴寧波市鄞州雙馬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大眾保險寧波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有關停運損失賠償案件中,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經營性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該賠償的前提是停運車輛必須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應排除違法經營的情形。
案例文號:(2013)浙衢民終字第315號
06、停運損失應否得到賠償,停運損失計算標準及停運時間的認定標準。
【裁判要旨】:
停運損失應當得到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法律對停運損失的計算標準未作出明確規定,但停運損失屬于可期待利益,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對于貨物運輸車輛的停運損失計算標準,目前在新疆司法實踐中通常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道路貨物運輸業核定營業額征稅管理辦法》第五和第六的規定,4噸以上的貨運車輛由主管地稅機按照統一標準核定營業額,并征收定額稅。4噸以上貨運車輛統一按照1250元/月、噸標準核定營業額。
關于停運時間,以一般認為的合理的修理時間為準,在司法實踐中通常綜合車輛損壞程度、修理的難易度、車輛維修費用及修理單位出具的證明綜合認定。本案當中原告主張修理時間長達9個月,顯然時間過長,原告又故意拖延維修時間的嫌疑,最終人民法院酌情認定了30天。
07、營運車輛停運產生的擴大損失應由車輛所有人與侵權人共同承擔。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發生后,案涉挖掘機在修理廠維修并于2018年11月6日維修完畢,但因徐某新、劉某瑞、汽貿公司一直未及時向修理廠支付修理費而無法將挖掘機提出,以致案涉挖掘機于2018年12月12日才從修理廠取出。徐某新作為案涉挖掘機的車主,劉某瑞、汽貿公司作為對案涉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的侵權一方均具有及時支付修理費后取出案涉挖掘機以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但雙方均未及時向修理廠交納維修費,以致產生擴大停運損失,雙方對此均具有一定過錯,故應由徐某新與劉某瑞、汽貿公司對62208元的擴大損失分別承擔50%的責任。
案例文號:(2021)湘07民終372號
08、黃某軍與張某進、羅某松、人民財險梓潼支公司、人民財險成都市龍泉驛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裁判要旨】: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本案中,2017年5月27日發生案涉交通事故,張某進當即向人民財險相關分公司報案。2017年6月20日,梓潼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了交通事故相關各方的責任,但人民財險成都分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才對黃某軍所有的車輛進行定損。在無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人保梓潼公司、人保龍泉驛支公司的定損時間明顯超過法定的定損期間,由此對被保險人黃某軍造成停運損失應當由商業保險的保險人人保梓潼公司、人保龍泉驛支公司承擔部分責任。
案例文號:(2019)川民再682號
09、掛靠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產生的停運損失不屬于賠償范圍。
【裁判要旨】:
作為可預期利益受法律保護的停運損失應當以依法經營為前提。耿某喜以使用萬安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方式掛靠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違反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有關規定,不屬于依法營運的范疇,其主張的停運損失不具有合法性。
案例文號:(2020)粵民再362號
10、交通事故中一方為營運車輛的可以要求肇事方賠償其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非因受害人原因導致修復延誤的時間也應計入。
【裁判要旨】: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賠償。非因受害人原因導致車輛修復延誤的時間應計入車輛修復期間,侵權人應賠償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到車輛修復完好通知提車之日的停運損失。
11、經營性車輛停運能否讓商業險賠付損失?
【裁判要旨】:
間接損失是否屬于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范圍,應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和效力分不同情況加以認定。所謂間接損失,是指由于侵權人侵害他人財產的行為,導致被侵權人在一定范圍內與財產相關的未來利益的損失。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財產損失的賠償范圍應根據《道交事故司法解釋》第11條、第12條的規定予以確定,停運損失確屬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一般在簽訂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時約定停運損失等間接損失不予理賠,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對于間接損失不予賠償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向投保人進行提示和說明。否則,針對間接損失額免責條款無效,保險公司仍應在其商業三者險限額下承擔賠償責任。
12、史某與王某、華聯財險山西分公司、太原市安達盛汽貿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指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边@一批復明確了停運損失費的計算期間為“被損車輛的修復期間?!睋丝芍?,沒有修復必要的交通事故車輛不存在“修復期間”,不應該計算停運損失。本案中,再審申請人史某所擁有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北京君恒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鑒定意見認定該車輛復價值,表明該車輛已報廢,喪失了營運的條件和能力。故原二審法院對再審申請人史某所主張的停運損失費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0)晉民申92號
13、交通事故中營運車輛停運期間的損失由誰承擔?
【裁判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北景钢?,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等證據并不能證明其就停運損失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的免責條款對趙某履行了充分的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趙某亦不予認可,該保險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上述免責條款對趙某不產生效力,停運損失等間接損失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
【法官釋法】:
本案中,周某駕駛的汽車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因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一段時間內無法從事正常經營活動,從而產生停運損失。該停運損失不屬于交強險賠償的范圍,但當事人請求保險人在商業三者險范圍予以賠償的,則要看商業三者險合同是否約定相關免責條款,如果沒有約定不予賠償,則保險人應當賠償;如果約定了對停運損失不予賠償的免責條款,則還要看保險人是否對該條款盡到了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若保險人未盡到充分的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的,那么該免責條款則不產生效力,保險人仍應承擔停運損失賠償責任。本案中保險人無法證明其就停運損失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的免責條款對投保人履行了充分的提示與說明義務,投保人亦不予認可,因此上述損失應由保險人承擔。
另外,根據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根據“與有過失”制度,被侵權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也有過錯的情況下,讓侵權人承擔全部侵權責任有失公允,侵權人可以此為由進行抗辯,要求減輕自己的侵權責任。
案例來源:魯法案例【2023】326
14、交通事故責任者應對正用于運輸經營活動中的車輛的停運損失進行賠償——周力田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和深圳市安迅運輸實業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保險公司所承擔的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應以直接損失為限,對停運損失(間接利益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
15、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車輛停運損失——秦某某訴褚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
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后,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足的部分及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由侵權方賠償。車輛的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車輛停運損失。
16、戴某俊與張某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裁判要旨】:
侵權行為是否成立應從有無違法行為、有無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無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構成要件上來判斷。本案中,被告雖然在倒車時將原告所駕駛的車輛車牌撞彎,原告的車輛如果產生損失,可以向侵權人進行主張?,F原告主張因之而產生的營運損失即停運損失,該損害事實是否存在?
根據交通運輸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第三十五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赌暇┦芯W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登記完成后,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由所接入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按照規定,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約車運輸證。第二十條規定:本市禁止未取得網約車運輸證或者出租客運資質的車輛從事相關客運服務。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從事相關客運的車輛必須具有網約車運輸證,而原告在庭審中自述其并無網約車運輸證,屬于本市禁止從事相關客運服務的車輛,其所駕駛的車輛依法不應進行營運,即原告主張的損害事實不應存在。因此,原告主張其因車輛受損而產生的營運損失,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19)蘇0105民初5139號
17、交通事故中造成的營運車輛停運損失,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
【裁判結果】:
南皮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停運損失是原告依法享有的權利,而被告保險公司采用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排除了投保人、保險人依法享有的這一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的規定,該條款無效,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案涉停運損失。原告主張的交通費,系其發生事故后為處理交通事故以及車輛維修期間,支付的必要的費用,應予支持。
【法官釋法】:
在司法實踐中,營運車輛的停運損失保險公司應否賠償問題爭議較大。具體到本案中,爭議焦點在于:被告吳某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被保險車輛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的條款是否有效,原告的停運損失是否應當得到支持。
第一種觀點認為:停運損失應當由侵權人賠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停運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备鶕鲜鲆幎?,停運損失是原告依法享有的權利。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在于發生保險事故時,能夠轉移自身風險,減少損失。而被告保險公司采用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排除了投保人、保險人依法享有的這一權利。保險公司案涉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該條款無效,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案涉停運損失。這既符合保險法的立法精神,又能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有利于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案例來源: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18、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停運損失應當由交通事故責任者賠償——熊某訴梁某、陽光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若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停運期間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營運車輛停運損失按受損車輛每天的損失數額乘以停運時間計算,一般應根據與他人訂立的合同或所在地同行業收入標準,或者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中交通運輸業年平均收入確定受損車輛每天的損失數額;事故發生日至實際修理完畢日為停運時間。
19、確定合理停運損失的考慮因素。
【裁判要旨】:
關于“停運損失”,在征求意見稿中沒有作限制,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些人對如何合理地界定停運損失、避免道德風險提出了擔心??紤]到司法實踐中個案情況差別較大,本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沒有對停運損失的時間、范圍作明確界定,僅是增加了“合理”的限制。在具體適用本條過程中,應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證據的采信,并綜合案件其他情況,由法官酌定。要考慮的因素有:
(1)車輛的停運時間。一般應以車輛實際維修或重置的時間來計算停運時間,以期貫徹全部賠償原則。當事人可以通過提供部門出具的處理交通事故的扣車天數證明、車輛的維修機構出具的進出廠日期證明、修理工時證明或者重新購置車輛的發票、提車單等證據證明其合理的修理或重置時間,但如果對方當事人舉證證明存在故意拖延等情形,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對擴大部分的損失則不予支持。
(2)損失的具體范圍。該損失不應再包括因停運而造成的其他損失,如因停運導致對第三人違約而支付的違約金,因為兩者的因果關系較遠,同時也避免加重侵權人的負擔,限制人們的行為自由。在具體計算停運損失的數額時,要考慮受害人的運營成本、運營能力、近期平均利潤等案件具體情況,綜合確定停運損失。
20、機動車輛被損后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屬于可得利益損失,應列入賠償。
【裁判要旨】:
賠償損失最鮮明的特點在于它的補償性。賠償多少則取決于賠償范圍的大小。大陸法一般把損失分為積極損失和消極損失,英美法一般把損失分為預期利益損失和信賴利益損失,我國民法理論一般把損失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預期利益損失、消極損失其實與可得利益損失大致相當,并不是所謂的間接損失,我國民法上沒有采用間接損失這一概念,因此本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下同)也沒有采用間接損失這一概念。
可得利益損失是應當賠償的??傻美鎿p失是未來的,在本批復中即交通事故的發生導致運輸合同一方當事人被迫停止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而遭受的損失;可得利益損失是確定的,即是可以用金錢計算和衡量的;可得利益損失是確實的,即這種損失是必然的、有現實意義的,而不是臆測的、抽象的、假設的,而且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因此,應當把機動車輛被損后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列入賠償范圍。只是機動車輛被損后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必須具有確定性,必須證據確鑿、充分,必須從嚴掌握,不得隨意擴大。
21、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關于某保險公司應否賠償停運損失的問題。某運輸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是保險合同關系,保險事故發生后,某運輸公司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某保險公司提出保險賠付請求。本案中,某運輸公司依據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條款向某保險公司主張停運損失,但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六條規定,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系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財產保險是填補損失的保險,其填補的范圍僅限于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停運損失是因車輛停駛造成的可預期收入的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故某運輸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停運損失的主張不能成立。二審酌定某保險公司賠償弘俊公司停運損失121800元,違反了保險合同約定,本院予以糾正。
案例文號:(2019)豫民再461號
22、道路交通中“經營性活動”的含義。
【裁判要旨】:
《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本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下同)主要參照該條例規定的表述。我國對運營車輛的管理采用行政許可制度?!兜缆愤\輸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北緱l規定強調“依法”從事經營活動,主要考慮是:
(1)《道路運輸條例》雖然是行政管理方面的規定,但該條例對規范交通運輸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從該條例對申請從事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的規定看,在車輛狀況、駕駛人員資質、安全管理等各方面設置了準入條件,這是保障交通運輸安全的前提,如果對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情形予以保護,雖然在個案中對當事人的保護比較周全,但會造成對整個交通秩序的破壞,從法的價值衡量上看,社會秩序以及不特定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價值應優先于個體損害的填補;
(2)停運損失是對預期可得利益的保護,而這種預期可得利益必須建立在合法取得的基礎上,法不保護非法利益,也體現了法對社會行為的指引作用;
(3)從體系性角度看,本司法解釋對掛靠車輛的規定,也有“合法性”要求,從價值取向的一致性考慮,本條也限于合法范圍內。
23、河津市正順運輸有限公司與王某飛、王某斌、黃某權、渭南創輝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人民財險渭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裁判要旨】:
人保渭南分公司申請再審的理由為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了停運損失系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不應予以賠償。經查,一審中正順公司提供了與人保渭南分公司簽訂的保險單,包括免責條款投保聲明。上述文件中未包含保險合同中的全部保險條款,保險單及免責條款投保聲明亦是人保渭南分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比吮N寄戏止静⑽刺峁┳C據證明其在簽署保單時向投保人提供了全部保險條款,亦無證據證明其針對免責條款的具體內容對投保人做了明確的說明和提示。故其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原審法院判決由人保渭南分公司承擔營運損失并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1)陜民申496號
24、佛山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與劉某海、任某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裁判要旨】: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佛山汽運公司作為機動車一方請求事故受害人劉某的法定繼承人劉某海、任某英賠償其停運損失,是否應予支持。
第一,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钡缆方煌ò踩ǖ谄呤鶙l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备鶕貏e法優先適用的原則,本案為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應當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第二,關于本案的賠償責任主體問題。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對于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規定按照過錯比例分擔責任;但是,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只規定機動車一方應向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對事故發生有過錯的,按照過失相抵原則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并未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應當賠償機動車一方的損失。因此,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應為機動車一方以及承保其交強險的保險公司。
其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苯Y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上述規定,此種情形下有權獲得賠償的主體僅限于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被侵權人、受害人,亦即行人一方,賠償范圍也僅限于行人一方的損失,不包括作為侵權人的機動車一方的損失。
再次,上述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該條規定中的侵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機動車一方,作為事故受害人的行人并非該條所規定的賠償責任主體。
第三,關于佛山汽運公司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問題。佛山汽運公司主張支持賠償其停運損失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本案中,佛山汽運公司員工梁某威駕駛公司出租車與夜間醉臥在機動車道上的劉某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劉某死亡。一、二審判決將死者劉某認定為侵權人,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上述司法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支持佛山汽運公司的訴訟請求,屬于理解、適用法律有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并未規定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行人應賠償機動車一方的損失,上述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的侵權人亦即賠償責任主體,是指機動車一方而非行人,故作為侵權人的佛山汽運公司無權依據上述規定向受害人劉某的法定繼承人主張賠償其停運損失。因此,對于佛山汽運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18)粵民再162號
25、柯某雨與全某浩、人民財險福州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裁判要旨】:
案涉保險合同關于“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通訊或網絡中斷、電壓變化、數據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條款,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人保福州公司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投保人注意并按照對方的要求進行說明,才能對投保人產生約束力。經查,該條款在合同文本中以字體加黑的方式提示注意。全某浩向人保福州公司在投保人一欄簽字確認“本人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且書寫了“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一、二審時全某浩對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的真實性并無異議,現其在再審時主張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中的簽字不是其本人所簽并提出筆跡鑒定申請,該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且在全某浩沒有提供充分有效證據的情形下,不能推翻自行確認的事實,對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上述事實可以證明人保福州公司已向投保人全某浩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一、二審判決認定人保福州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予以說明提醒有誤,本院予以糾正。商業三者險合同屬于商事合同,應遵循意思自治、誠實信用原則,雙方的權利義務應以合同有效約定內容為準。本案中,柯某雨所主張的車輛停運損失屬于案涉第三者責任險合同約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損失范圍,故人保福州公司援引上述免責條款主張其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人保福州公司申請再審的事由可以成立。
案例文號:(2020)閩民再25號
來源:類案同判規則、頤律觀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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