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合作意向書范本,工作模板相關內容
光伏電站項目合作協議
本協議由以下兩方于20 年 月 日在 簽署: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鑒于:
甲方系一家從事光伏電站建設、運營的有限責任公司;乙方在光伏扶貧工程和屋頂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開發方面具備一定的經驗、社會資源優勢,愿意為甲方提供項目開發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友好協商,達成本協議如下條款,以資雙方遵守。
第一條 合作內容
1、甲方負責設立項目公司,負責建設、運營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乙方為甲方提供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咨詢服務,使電站項目具備建設和運營的備案、批復、許可等手續:
(1)乙方協助甲方與項目地人民政府簽訂投資合作協議,爭取良好的投資環境和優惠政策;
(2)乙方負責項目選址,物色適合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屋頂,協助甲方與屋頂所有權人簽署屋頂租賃協議,協助甲方取得合法有效的屋頂;
(3)乙方協助辦理項目所在地的電網接入和全部電力送出的手續辦理、完成項目備案、補貼等確保項目順利開工、建設、并網投產、運營的各項手續,具體以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為準。
2、合作期限: 年。到期后根據雙方合作意愿另行簽訂協議。
第二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以甲方或項目公司名義開展本協議項下合作事項以外的任何活動,不得與任何主體簽署需甲方或項目公司承擔任何義務的法律文件。
2、為獲得前期成果制作的相關文件提交相關部門審核前,需先經甲方審核確認,由甲方出具同意執行文件后方可執行。
3、甲方有權對前期成果及相關支持性文件審查核實,審核發現支持性文件有缺失、不足的,乙方應在指定的合理時間內補足。若因文件缺失無法補足直接導致備案批復文件無效的,甲方可免于支付本協議報酬。
4、在項目建設時期,乙方須協調甲方與屋頂出租方、當地電網公司、地方政府的關系,以便盡快推進項目建設進程。
5、在約定期限內,針對具體項目,乙方未完成委托工作,甲方可終止委托。
第三條 服務費用
1、開發服務費:
1.1乙方使項目公司20 年 月 日前獲得光伏電站項目備案文件及建設規模指標的,甲方按照項目公司實際獲批建設的太陽能電站項目裝機并網接入容量乘以每瓦0.10元(含稅)計算開發服務費總額;
2、支付進度:
2.1具備以下條件后7個工作日內,甲方按具體項目服務費總額50%支付服務費進度款:
2.1.1乙方使項目公司項目獲得當地備案文件;
2.1.2乙方使項目公司取得具備開工條件的各項手續;
2.1.3乙方協助項目公司和屋頂出租方簽署合法有效的屋頂租賃協議;
2.2具備以下條件后7個工作日內,對服務費進行結算,甲方向乙方支付50%服務費:
2.2.1項目并網發電驗收合格并簽訂購售電合同;
2.3根據結算的服務費金額,乙方向甲方提供合規發票。
3、乙方在進行太陽能電站項目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4、屋頂租金由甲方項目公司承擔。
5、本協議價格建立在現有國家補貼政策基礎上,若國家補貼政策進行調整,甲乙雙方應根據電價變化相應調整價格。
6、以上項目服務費以單體項目進行結算。
7、乙方負有協調維護甲方和屋頂出租方關系的責任,保障甲方可以在合理使用屋頂建設運營光伏電站。
第四條 保密條款
1、各方應在包括本協議之本身和本協議內容及涉及事項在內的一切信息和履行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在簽訂及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獲取的一切信息(“保密信息”),在沒有取得對方的書面同意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開或透露。但應法律法規要求對外披露的除外。保密信息接收方違反上述規定,應當賠償由此給信息披露方造成的損失,若損失難以確定的,則違約金以不低于100萬元計算。
2、本保密約定不因本合同解除或終止而失效,本合同終止后,一方應返還從另一方獲得的保密數據和信息,對無法返還的,應及時銷毀。
第五條 不可抗力
1、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受不可抗力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無法克服,并于本協議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包括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罷工、騷動、及戰爭等。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時,該方應立即將該等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協議其他方,在該等情況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供詳情并明確說明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并提供有效證明。
3、如因不可抗力事件,一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將不構成違約,待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該方應立即恢復履行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響持續30個工作日及以上或致使本協議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本協議的能力,則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本協議。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承諾項目公司嚴格按照本協議第三條的付款節點和付款數額履行付款義務;如無故逾期,以逾期支付金額為基數,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1.2倍支付逾期違約金。
2、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就其已經取得的或者此后可能獲取的光伏項目開發資源應優先用于與甲方合作開發光伏電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光伏電站開發項目,包括以其親屬或其控制的關聯方名義從事光伏電站開發,否則應向甲方支付100萬元違約金。
第七條 協議效力
1、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產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2、本協議一式肆份,各執兩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乙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