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框架協議—內蒙古政府采購框架協議
框架協議采購原則
第六條 框架協議采購遵循競爭擇優、講求績效的原則,應當有明確的采購標的和定價機制,不得采用供應商符合資格條件即入圍的方法。
解讀
關鍵詞:競爭擇優、講究績效、明確的采購標的和定價機制
(一)競爭擇優的五項措施
競爭擇優是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為了體現競爭擇優原則《辦法》規定了五項措施:
一是集中采購機構、主管預算單位要盡可能確保采購需求標準與最高限制單價相匹配。
二是對封閉式框架協議供應商入圍設置不同淘汰率,一般不得低于20%。但是對于采用質量優先法的儀器設備采購,由于沒有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評審環節又未開展價格競爭,為更好地平衡質量與價格的關系,將最低淘汰率提高到40%。
三是要求供應商響應的貨物原則上是市場上已有銷售的規格型號,不能采用專供政府采購的產品,避免同一貨物因使用專供政府采購的型號導致價格不可比。同時,要求貨物項目的每個采購包只能用一個產品響應,避免多產品響應形成報價組合,干擾價格競爭。
四是對耗材使用量大的復印、打印等儀器設備,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要求供應商同時對3年以上約定期限內的專用耗材進行報價,并在評審時考慮專用耗材使用成本。
五是引入外部競爭機制,當采購人證明能夠以更低價格向非入圍供應商采購相同貨物,而入圍供應商又不同意將價格降至非入圍供應商報價以下的,可將合同授予該非入圍供應商。
(二)落實框架協議采購的競爭擇優基本要求
1.正確選擇采購方式
如果僅僅為實現這些行政效率而在相關采購本來不宜使用框架協議這種工具時使用框架協議,反而會損及其他采購目標,如資金效益。由此可能產生的結果是,要么完全沒有滿足采購實體的真正需要,要么未能按適當質量或者以適當價格滿足采購實體的真正需要。
《辦法》第一條對框架協議采購適用條件、第三條對框架協議采購的適用情形做了明確規定,應當嚴格執行。實踐中一是要準確把握單項采購與框架協議集中采購適用范圍;二是要準確把握框架協議采購的前提,框架協議采購的前提是采購集中,因此應當分析哪些可以集中采購,哪些不能集中采購,如果將不能集中采購的實行集中采購,結果只能是事倍功半。
2.信息公開透明
實踐表明,框架協議導致競爭和透明度減少、互相串通,以及憑借采購人與供應商或承包商之間的關系而不是根據《辦法》規定的競爭程序訂立框架協議和授予合同,因而有可能損害資金效益。陽光是最好的警察,因此,實施框架協議采購時應當做到能公開的盡量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3.落實外部競爭機制
從較長期看,封閉式框架協議有可能因其規模而減少全面參與和競爭,因為未加入框架協議的供應商會離開有關市場。那些加入框架協議的供應商或承包商了解彼此身份,有可能相互串通,因此,可能也難以在實務中確保在確立框架協議之后保持競爭。由于未加入框架協議的供應商或承包商不能參加采購合同的授標,框架協議程序的第二階段實際上是一種限制性競爭。如果框架協議的效果是造成壟斷市場或寡頭壟斷市場,限制性競爭的不利后果會更加明顯?!掇k法》第三十七條有效的解決了上述問題。
4.合理確定框架協議期限
框架協議期限過長或過短均影響供應商參與競爭的意愿與競爭程序,協議期限過長,容易形成壟斷,協議期限過短,不利于發揮框架協議的規模效應,因此應當結合項目的特點和需求,科學合理的確定協議期限。
強化政府采購績效是《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兩個強化,四個機制”的基本要求,《辦法》將講究績效作為基本原則也是貫徹落實《改革方案》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用戶反饋和評價機制
績效考核實質就是PDCA,因此建立用戶反饋和評價機構就顯得尤為重要,有利于實現供應商的優勝劣汰。
(二)建立出庫機制
《辦法》第十九條對入庫供應商存在違法情形的,取消入圍資格。
(三)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
《辦法》第二十六條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的理念,有效避免供應商通過前期低價入圍,后期高價提供配套耗材或服務的現象發生。真正做到買得實惠,買的放心。
明確的采購標的是指采購需求要明確,其技術標準和要求也應當明確,明確的定價機制是指明確實行市場價還是指導價還是執行政府定價,價格表現形式是固定價還是可調價、量價關系如何折扣等。
《辦法》要求集中采購機構、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確定框架協議采購的最高限制單價,明確量價關系折扣,盡可能確保采購需求標準與最高限制單價相匹配。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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