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損失評估鑒定申請書、車輛損失評估報告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為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理的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明確:保險公司有權對被保險人單方提供的車輛損失評估報告提出重新鑒定,不能剝奪保險公司申請重新評估鑒定的機會,否則就屬于程序嚴重違法,應當由法院依照司法程序選定評估機構重新委托鑒定,并依據評估報告進行審理裁決。
閉某才與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西鄉塘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保險公司有權對被保險人單方提供的車輛損失評估報告提出重新鑒定,不能剝奪保險公司申請重新評估鑒定的機會,否則就屬于程序嚴重違法
案件索引
一審: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531號
二審: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桂01民終5121號
再審: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7)桂民申2482號
裁判要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可以委托保險公估機構等依法設立的獨立評估機構或者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不論是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均有權委托鑒定,因此一、二審法院沒有尊重保險公司的合法舉證的權利,剝奪其申請重新評估鑒定的機會,屬于程序嚴重違法,本案應當由法院依照司法程序選定評估機構重新委托鑒定,并依據評估報告進行審理裁決。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9日,閉某才駕駛小型越野客車行駛至興寧區四塘路段時,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掉落路邊魚塘,造成車輛損壞。部門認定:閉某才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閉某才駕駛的小型越野客車系其本人所有,該車輛在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1007300元的車輛損失險及相應不計免賠率。閉某才簽署了《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其中“投保人聲明”一欄第2項載明:“本人確認已收到了《平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且貴公司已向本人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內容,特別就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容和手寫或打印版的特別約定內容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遍]某才在投保人簽章處對上述內容予以簽字確認。保險合同所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第二章車輛損失險第十八條規定: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壞的,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損失無法確定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九條第二項載明:1、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按投保時新車購置價確定的,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于出險當時的新車購置價,發生部分損失按照實際修復費用賠償。
事故發生后,閉某才通知了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確認到現場進行了查勘。小型越野客車于事故發生當日被送往南寧中達桂寶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維修,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確認期間派員到店,但與閉某才就定損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2014年11月16日,閉某才將小型越野客車拖車出廠。
2014年11月12日,中碩公司接受部門的委托對小型越野客車的修復費用進行評估,評估意見為:小型越野客車恢復原狀需花修復費用為946130元(配件總計883630元、工時總計62500元),其中價格評估過程載明:泡水事故造成該車輛室內座椅墊板及整車地毯、座椅、音響及顯示器系統,氣囊及安全帶系統、電門開關系統、空調及剎車系統、天窗、儀表臺及儀表總成、蒸發器總成、鼓風機總成與電腦、發電機、發動機及電腦供電盒、壓縮機、電子扇及水泵、變速箱、電瓶、左右前后大燈、后視鏡總成、左右后門等等不同程度受損。閉某才為此支付價格評估費23200元。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對維修項目中的第60項天窗開關3907元、第91項右后門殼10260元、第92項左后門殼10260元、第95項后門殼22000元等費用有異議,認為事故未造成上述部件損壞。
閉某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車輛損失費946130元、評估費23200元。
法院裁判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關于案涉小型越野客車的維修費數額應當如何認定問題。事故發生后,小型越野客車被送往南寧中達桂寶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期間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已派員到店,但與閉某才未能就定損金額協商一致。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作為專業保險機構,應當及時核定車輛損失,在與被保險人對定損金額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亦應及時引入第三方機構對損失進行核定。小型越野客車在南寧中達桂寶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停留時間為一周,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出具了定損方案,亦未及時引入第三方機構對損失進行核定,在此情況下閉某才以中碩公司出具的評估結論主張賠償并無不當。根據中碩公司作出的《價格評估報告書》,確定小型越野客車的修復費用為946130元。上述評估報告是由中碩公司接受部門的委托作出,該部門負有處理交通事故的行政職能,部門為處理交通事故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車輛維修費用進行評估系其獨立行使行政職權,該部門的委托行為不受事故當事人的影響和控制。中碩公司是獨立于案件雙方當事人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其接受部門委托所作出的結論性意見具備客觀性,且評估程序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予以采信。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雖對評估報告有異議并提出重新評估的申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敝幎?,即使被保險人單方委托中碩公司作出評估報告,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應當提供該評估報告存在違法情形的相應證據,方可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僅因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尚不構成啟動司法鑒定程序的充分理由。況且上述評估程序是在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未及時定損的情況下啟動的,其也未能提供評估報告存在違法情形的相應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提出的重新核定修復費用以及要求重新評估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關于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認為維修費用過高應列入已無法修復并繼續正常使用經濟價值的車輛或者報廢車輛的抗辯理由,根據保險條款第十九條第二項“1、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按投保時新車購置價確定的,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于出險當時的新車購置價,發生部分損失按照實際修復費用賠償?!钡囊幎?,小型越野客車的修復費用低于保險金額,屬于發生部分損失的情形,按保險條款的約定應按照實際修復費用進行賠償,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認為按全部損失情形進行賠償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此外,機動車損失保險所承保的風險是因保險合同約定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該保險賠償不以保險標的修復為前提,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以閉某才未修復車輛為由抗辯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理由亦不成立。綜合上述理由,對于閉某才按照評估報告結論主張賠償的車輛修復費用946130元,予以支持。故作出(2015)青民二初字第531號民事判決: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賠付閉某才車輛修復費946130元、評估費23200元、出庭質證經濟補償費1000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閉某才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及出具交通事故技術檢驗鑒定委托書委托進行車損評保及修復評估程序及實體違法。本案損失高達94萬元,隊卻按簡易程序進行處理,且對是否有犯罪嫌疑未加調查,而且,既然是簡易程序,部門就沒必要委托鑒定。2、一審法院不應以廣西中碩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作為判決的依據。一審法院判決平安保險西鄉塘公司在閉某才未實際維修情況下先行賠償,必然會導致閉某才收到保險賠款后,不去維修,將保險賠償用作它用,或者部分維修,侵占保險公司賠償金,這顯然違背了《保險法》立法本意。3、一審法院沒有對本案受損車輛殘值進行處理,也未對其價值進行釋明評估。依據《保險法》第五十九條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已按受損車輛實際價值進行了賠償,閉某才應將車輛完整交付給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而一審法院卻未對此進行處理,必將導致閉某才享受車輛殘值利益和保險賠償雙重利益,并導致保險公司利益受損。而事實上,閉某才己將該車輛處理,獲得了車輛殘值利益。4、閉某才自稱因操作不當導致案涉車輛掉落路邊魚塘存在疑點,閉某才有騙保的嫌疑。5、一審法院應當允許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對事故車輛進行重新評估。依雙方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的約定,某安財保西塘公司有權對受損車輛進行重新評估。6、閉某才不在4S店對案涉車輛維修定損,卻拖到別的廠去維修定損,有悖常理。7、廣西中碩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評估內容有誤。該評估報告結果不合理合法。8、一審判決后,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自行委托評估產生評估費15000元,該評估費應由閉某才承擔。
本案二審期間,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向二審法院提交一份《重新(補充)鑒定申請書》,申請對事故車在事故發生時市場實際價值、發生事故后的殘余價值、事故發生后的合理合法維修費用進行重新(補充)評估鑒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從案件事實來看,在保險合同期間,閉某才行使案涉車輛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掉落路邊魚塘,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及閉某才與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之間發生保險事故后,閉某才已經及時通知了平安保險西鄉塘支公司,平安保險西鄉塘支公司也到現場進行了查勘,并對案涉車輛送往南寧中達桂寶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維修沒有提出異議,只是對案涉車輛定損問題與閉某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平安財險西鄉塘公司又未能及時或在合理期限內提出定損方案。為此,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后依法委托相關評估機構對案涉車輛進行評估符合法律規定,而中碩公司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其作出的評估結果客觀、公正,且評估程序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對此,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應承擔相應保險責任,閉某才依中碩公司作出的評估結果向平安財險西鄉塘公司主張賠償案涉車輛修復費946130元及由此產生的相應損失于法有據,理由成立,一審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相關規定作出的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上訴稱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及出具交通事故技術檢驗鑒定委托書委托進行車損評保及修復評估程序及實體違法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上訴還稱平安保險西鄉塘公司已按受損車輛實際價值進行了賠償,閉某才應將車輛完整交付給平安保險西鄉塘支公司。而一審法院卻未對此進行處理,必將導致閉某才享受車輛殘值利益和保險賠償雙重利益,并導致保險公司利益受損。對此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彼?,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向閉某才支付保險金額后,可按保險金額與閉某才保險價值的比例另行向閉某才主張案涉車輛的殘值。對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提出對案涉車輛的維修費用重新評估。對此本院認為,保險事故發生后,鑒于雙方未能就案涉車輛定損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部門依職權依法委托相關評估機構對案涉車輛進行評估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一審法院采信評估結果作為定案依據并無不當,故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申請對案涉車輛維修費用重新評估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準許。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還提出一審判決后,平安保險西鄉塘支公司自行委托評估產生評估費15000元,該評估費應由閉某才承擔。對此本院認為,平安保險西鄉塘支公司該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2016)桂01民終512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作出后,平安保險西鄉塘支公司不服,申請再審。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一起單方交通事故,不涉及對他方責任的認定,僅涉及事故車輛的理賠問題。一、二審法院作出判決的主要依據是部門委托中碩公司出具的價格評估報告,部門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的行政管理部門,并非處理民事訴訟的司法部門,同時,該報告評估費用23200元是由閉某才個人支付,應將該報告視為閉某才單方面為證明其車輛損失所提交的證據。閉某才委托鑒定機構對涉案車輛的修復報價進行評估,在對方當事人未認可的情況下不具有司法鑒定證據效力。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在對上述證據進行質證時,對中碩公司的評估資質、鑒定事項、鑒定結論等內容均提出異議,并申請對事故車輛的合理維修費用、事故時實際價值、殘余價值等事項重新進行評估,一、二審法院均未允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可以委托保險公估機構等依法設立的獨立評估機構或者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不論是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均有權委托鑒定,因此一、二審法院沒有尊重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的合法舉證的權利,剝奪其申請重新評估鑒定的機會,屬于程序嚴重違法,本案應當由法院依照司法程序選定評估機構重新委托鑒定,并依據評估報告進行審理裁決。關于車輛殘值。由于涉案車輛的購車發票顯示不含稅價為841880.34元,增值稅稅額為143119.66元,稅價合計985000元,而原審判決認定事故車輛的修復費用為946130元,接近新車購置價,但對車輛殘值剩余多少又未作出認定,導致閉某才既獲得了車輛價值的車損理賠金額,又取得了車輛殘值,這一處理明顯不符合雙方所簽訂的保險合同(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十九條、二十一條的規定,對保險人一方顯失公平。因此本案應當準許某安財保西鄉塘公司的鑒定申請,根據重新作出評估報告的結果對車輛殘值進行認定和處理。綜上,本案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缺乏依據,適用法律錯誤,故作出(2017)桂民申2482號民事裁定:指令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延伸閱讀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九條 保險活動當事人可以委托保險公估機構等依法設立的獨立評估機構或者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
接受委托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和鑒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前款規定的機構和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給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討論:您認為:保險公司是否有權對被保險人單方提供的車輛損失評估報告提出重新鑒定?如未給予保險公司申請重新評估鑒定的機會,是否就屬于程序嚴重違法?歡迎留言評論,說說您的觀點和看法。
來源:交通事故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