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出現工傷誰承擔責任、法院怎樣認定承攬關系
承攬合同中,承攬人雇請的點工受傷
定作人是否需要對工傷承擔責任呢
近日,福清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承攬人雇請的點工受傷
王某甲、王某乙兄弟二人將舊房翻建成相鄰的兩座房屋,并將其中的泥水作業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發包給周某某,將模板作業發包給周某,周某某和周某均無相應建筑業施工資質,鐘某某以點工形式為周某某提供勞務。
2015年9月,鐘某某受周某某指示前往從事泥水補縫勞務,在王某乙自建房屋樓梯處失足受傷,當日即被送醫治療,住院19天,出院診斷為:
1
右踝關節開放性粉碎骨折;
2
右距骨開放性粉碎骨折;
3
內踝骨質缺如。
出院后,鐘某某還在福清市某醫院診療過。經司法鑒定,鐘某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鐘某某取出右距骨骨折內固定手術所產生的醫療費用估算為6000元。事故發生后,周某某向鐘某某支付治療費用20000元。之后,雙方當事人因賠償糾紛經街道及村委調解未果,鐘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四被告共同連帶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50596.63元(已扣除周某某支付的20000元)。審理中,原告鐘某某撤回對后續治療費6000元的訴請,表示待實際支出后再追償。
庭審中各方爭執不下
王某乙辯稱
鐘某某是到王某甲家勞務,因兩家房屋相連,鐘某某未經其同意,圖方便直接從樓梯模板上行走并因此受傷,其本人對本起事故負有重大責任。
王某甲辯稱
泥水、木工分別委托給周某某、周某,兄弟倆是各自委托,并非共同委托;鐘某某是周某某的雇員,且在王某乙的建筑現場受傷,其作為承攬合同的定作人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鐘某某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周某某辯稱
因共同委托較單獨委托收取的費用更少,王某乙和王某甲共同委托其為舊房翻新提供泥水工程方面的服務。鐘某某受傷系王某甲安排工作導致,故其須對鐘某某受傷承擔責任。同時,鐘某某明知木模施工未完工,存在安全隱患,卻不聽木工師傅警示,自行涉險,應對其行為承擔責任。
周某辯稱
鐘某某受雇于周某某,周某某應承擔雇員的安全保障義務,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鐘某某在無相應資質情況下,一個人做應由兩個人完成的工作,最后失足受傷,應負主要責任。
福清法院分析認為
1
定作人未盡到安全管理之責
王某乙、王某甲將建房泥水、模板作業發包給周某某、周某,雙方均為承攬合同關系。王某甲提交借支條、協議書等證據可以證明王某乙、王某甲建房時內部分別核算,但從周某某提交的建房施工圖紙及當事人陳述看,二者發包時提供的平面圖紙系將兩座房屋作為一個整體,且建房時兩座房屋的泥水、模板施工作業一起進行,可認定對外系整體發包。根據《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農村住宅施工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參與建設各方共同負責。王某乙、王某甲作為建造房屋的共同定作人,將建房泥水、模板等作業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周某某、周某等承接施工,存在選任過失。王某甲否認鐘某某前來為其家補縫,但綜合周某某、周某、王某乙等人的陳述,該主張有悖事實;王某乙自認平時施工現場無人看管,未盡到建房人的安全管理之責。二人對鐘某某受傷亦存在過錯,應對其選任及安全管理之責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
周某某應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鐘某某為周某某提供勞務,雙方形成勞務合同關系,周某某應承擔鐘某某在勞務過程中的安全保障義務,鐘某某因勞務受傷,周某某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
周某也未盡到安全管理職責
周某承攬模板作業,對現場施工安全負有一定管理職責。依日常生活經驗,建筑現場通常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因此在施工作業過程中,應盡到提醒、阻止等警示義務。從本案事實看,周某對施工現場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亦未發現鐘某某進入其施工現場,可認定其未完全盡到安全管理職責。鐘某某受傷發生在周某施工場所及施工過程中,周某不能證明其對鐘某某受傷無過錯,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4
鐘某某對自身受傷存在重大過失
鐘某某主張其受周某某指示前往王某甲家補縫,根據多年勞務經驗及施工工序,其應當知道當時王某甲家模板施工已完成,經相鄰王某乙家樓梯上去并非唯一途徑,完全可以從王某甲家樓梯通行且更為安全,其對勞務環境的安全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對自身受傷存在重大過失,應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所以……
該案系當事人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且無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應當根據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確定周某某、王某乙與王某甲、周某對鐘某某的損害后果分別承擔40%、20%、10%的賠償責任,其中王某乙、王某甲共同承擔20%的責任。
最終,福清法院審理認為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鐘某某因勞務受傷,各被告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鐘某某的物質性合理損失為124790.78元,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鐘某某因勞務不慎掉下致十級傷殘,必然給其帶來精神損害,應給予必要的撫慰和補償,結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侵害后果、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周某某、王某甲與王某乙、周某分別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400元、1200元、600元。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周某某賠償鐘某某各項損失32316.31元(已扣除先行支付的20000元),被告王某乙、王某甲共同賠償損失26158.16元,被告周某賠償損失13079.08元,并駁回原告鐘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福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