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模板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可否概括授權給他人,即直接授權他人代為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職責,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有意見認為只要概括授權系法定代表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是允許的。
這種意見忽視了法定代表人產生、變更的法律要求,也就是說概括授權不同于“一事一議”的授權,在性質上無異于轉委托第三人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變更是有明確法律要求的,必須符合公司章程以及法律的規定。
首先,無論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都應當記載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說法定代表人的變更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召開必要的股東會議等。
其次,法定代表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只能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而且需要依法進行登記。這些人選的產生程序也有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需要股東的委派、或董事會的決議,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擔任,或法定代表人一個人可以決定的。
最后,法定代表人如果是董事長擔任的話,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如果董事長因故無法主持董事會議的話,應當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履責的話可以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職權允許概括授權的話,則可以輕而易舉的繞開公司法關于董事長職權讓渡的一系列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個再審判決的案例中也闡述了類似的觀點((2019)最高法民再35號)。該案例中,公司的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因被公安機關采取監視居住,無法正常履行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的職權,通過簽署《授權委托書》的形式授權他人“代為行使XX公司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職權、保管公司公章印鑒并依法開展公司經營活動”。最高法院認為該授權屬于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職權的概括授權,違背了公司法關于董事長的相關規定,而且該授權沒有獲得股東會的決議認可,因此被授權人不能因此獲得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的權限,對外代表公司簽署合同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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