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能算承攬關系嗎—承攬關系人身損害賠償
【說說案情】
2020年6月,老王決定對新買的一套住房進行裝修。經朋友介紹,老王找到一名擁有15年裝修經驗的李師傅。李師傅是一名泥瓦匠,與老王商議后,他決定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為老王的新房貼瓷磚,報酬總共為15000 元。然而,因為工作不慎,6月12日,李師傅從高達3米的自搭腳手架上摔落,小腿、手臂、肋骨均有不同程度的骨折。受傷后,李師傅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直到8月25日才出院。
出院后不久,李師傅舊傷復發,再次入院治療。這兩次住院,醫藥費用將近20萬元,其中老王墊付了兩萬元。第二次出院后,當地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傷殘鑒定意見書,李師傅的傷情定為七級傷殘。除此之外,鑒定意見中還列出了李師傅的誤工期限、營養期限等各項損失費用。
李師傅認為自己是為老王干活時受傷的,因此希望老王能賠償這次受傷引起的各項損失費共計64萬元。但是老王認為自己已經為李師傅墊付了部分醫藥費,而且李師傅受傷是自己操作不慎引起的,已經仁至義盡沒有必要再賠償其他損失。雙方協商不成,李師傅最終將老王告上法庭。
法庭審理中,雙方律師爭辯的焦點在于,李師傅和老王到底是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如果是雇傭關系,雇主就有責任對受傷的雇員賠償相應的損失;如果是承攬關系,只要老王沒有在工作指導上有過失,就沒有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就此展開辯論。最終法院認為,老王和李師傅屬于承攬關系,因為李師傅在施工時不受老王的監督和管理,雙方也沒有約定固定的上下班時間。法院經調查還得知,事發前不久,李師傅曾因腰椎病住院5天,醫生囑咐他避免劇烈運動。此次受傷,李師傅沒有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應該承擔主要責任。但是老王沒有對李師傅的健康情況進行核查,也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說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進任有過錯的,皮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我國,傷殘認定等級共有十級。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保險,受傷員工可以憑借傷殘鑒定等級拿到保險基金一次性發放的傷殘補助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那么就由用人單位為員工一次性支付全部賠償金。
對于工傷的鑒定,應該由用人單位于員工發生工傷后30日內向當地社保機構申請認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交相關工傷認定申請,員工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在事故發生起一年內自行向當地社保機構申請認定。工傷認定后,受傷員工可以有一段時間的停工留薪期。在此期間,員工的工資、福利、補貼、保險等各項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一般來說,停工留薪期不會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