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教職工交通安全責任書—幼兒園交通安全崗位職責
各區教育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大隊:
現將《武漢市中小學幼兒園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規定》(武教規〔2019〕1號)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交通安全管理,保證學生人身安全,根據《湖北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武漢市中小學校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钡谑l第二款修改為:“對教育部門移送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和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申請校車使用許可的材料,負責依法對其道路運輸經營資質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積極配合教育、公安交管部門,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漢市教育局 武漢市交通運輸局 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0年10月9日
武漢市中小學幼兒園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2020年10月9日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交通安全管理,保證學生人身安全,根據《湖北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武漢市中小學校安全條例》等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中小學、幼兒園的交通安全管理(以下簡稱學校交通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要高度重視學校交通安全工作,將其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誰發證、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管理渠道不清楚的,按照屬地管理由地方政府負責”的原則,鎖定責任,強化督查,嚴格標準,實施問責,確保全市中小學生、幼兒交通安全。
第四條 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接受義務教育、學前教育學生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合理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第五條 應當發展、完善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通過增設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增加班車班次、縮短發車時間、設置學生專車等方式,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第六條 校車運營與管理模式應當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專業運營、部門監管"的原則建立??梢詮膶嶋H出發,探索建立具有區域特點的校車運營模式。
提倡設立校車專營公司,實行校車運營專業化、集約化服務和管理。
第七條 鼓勵依托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提供校車服務。
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許可的個體經營者,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校車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供校車服務。學??梢耘鋫湫\?。
第八條 各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交通運輸、公安交管等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和本規定,履行學校交通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加強道路通行情況、學生生源變化情況的監測,對可能影響學生交通安全的情況及時處置。
第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負責指導各學校做好學生交通安全教育和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中小學校幼兒園建立健全學生安全乘車管理系列制度,完善安全乘車檔案,嚴格落實安全工作校(園)長負責制。
加強對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學校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和事故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與公安交管部門建立例會制度,加強相互間溝通聯系,及時研究和解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從實際出發,開設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強的交通安全校本課程。督促各中小學校認真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小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教育中小學生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養成良好的交通安全習慣。
第十條 中小學、幼兒園要通過家長會、家長學校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家長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家長的安全乘車責任意識。加強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通過“開學第一課”、“文明交通宣傳教育課”等方式,培養學生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的意識。
中小學、幼兒園嚴格執行校車安全管理規定,嚴格校車駕駛員資質,加強專人專車專線路管理,嚴禁校車帶病上路;租用校外車輛組織師生參加活動,須租用具有道路旅客運輸、城市公共交通運營資質的車輛,并與所屬企業簽訂租車安全責任書。責任書中應明確學生安全乘車方案,并向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校內機動車行駛或停放須與學生活動區域物理隔離,如校內不具備物理隔離條件,須禁止機動車進入校園;不得出租出借校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
中小學、幼兒園要組織學校保安及學生家長力量,協助開展上學、放學時段接送學生非機動車、機動車的通行及停放秩序維護工作。
第十一條 公安交管部門負責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檢查和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加大執法查處力度,嚴禁車輛超速、超員等行為。
繼續推行護安保暢“警校家”工作,安排警力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疏導交通,維持秩序。負責落實完善上下學高峰期間勤務和日常巡邏防控制度,加強“護學崗”建設。
加強學校門前停車管理,校園門前道路100米(校門兩側各50米)禁止機動車長時間停放,接送學生車輛在學校門前即停即走。加大對學校門前違法停車、違法掉頭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規范設置學校門前禁停標志、標線,黃格線,減速標牌及監控抓拍設備。
積極配合教育部門采取多種形式,共同做好中小學幼兒園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完善學校周邊公共交通,通過合理調整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增加車輛班次、縮短發車時間、設置學生專車等方式,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教育部門移送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和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申請校車使用許可的材料,負責依法對其道路運輸經營資質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積極配合教育、公安交管部門,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將中小學幼兒園交通安全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將中小學幼兒園交通安全納入對相關部門的考核內容;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將中小學幼兒園交通安全納入對學校的績效考核。
第十四條 將中小學幼兒園交通安全工作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 教育、交通運輸、公安交管等有關部門,對于中小學幼兒園交通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對不依法履行中小學幼兒園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由上級部門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中小學、幼兒園不履行交通安全教育管理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長期不整改或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其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二)發生事故后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瞞報、謊報、緩報重大事故的;
(四)妨礙事故調查或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拒絕或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第十八條 建立學校交通安全預警和風險評估制度,制定交通安全風險清單,建立動態監測和數據搜集、分析機制,及時為學校提供交通安全風險提示,指導學校健全風險評估和預防制度。
第十九條 建立學校交通安全經費投入保障機制;合理調整交通安全經費在教育經費中的投入比例,加大對人防、物防、技防經費的投入力度,優先保障學校交通安全風險防控經費的投入。
第二十條 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風險分擔機制;完善出行安全相關責任保險及附加無過失責任保險制度,規范保險范圍、投保理賠程序和理賠標準;嚴禁以學校名義指定學生家長購買或向學生直接推銷保險產品;鼓勵社會組織機構設立學校安全風險基金或學生救助基金,健全學生交通意外傷害救助機制。
第二十一條 完善校園傷害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建立學校法律顧問制度;積極利用行政調解、仲裁、人民調解、保險理賠、法律援助等方式,依法處理學校交通傷害事件。
第二十二條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積極參與支持學校交通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交通安全秩序。
第二十三條 家長依法履行對孩子的監護責任,加強對孩子良好品德和行為習慣的養成教育,加強遵紀守法教育,要求學生服從學校交通安全管理,管教孩子不得有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活動,約束孩子的不良行為。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日常行為管理,不得有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由市教育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暫行規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