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入股合作協議書—資金入股合同協議書
在投資項目維權中,不少人無視投資與借貸在法律的區別,一味地相信“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注重訴訟策略,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投資是指投資人為獲取預期不確定的收益將貨幣、實物、知識產權或土地使用權等轉化為資本的行為,投資人“入股”(成立新的公司或受讓已有公司的股權)成為股東,或“入伙”(簽署合伙協議成立民事合伙、成立新的合伙企業或受讓已有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成為合伙人。投資主要適用《合伙企業法》《公司法》以及《民法典》第三編“合同”中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的規定。
借貸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無條件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行為,可達成口頭或書面的借款協議。借貸主要適用《民法典》第三編“合同”中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規定。
除了以上法律適用的區別,投資與借貸的區別還有如下:
1、投資關系中投資人可以直接或間接參與企業或項目的管理經營,享有事項決定權、享受利益分配,承擔足額出資義務;借貸關系中出借人只享有請求借款人按期還本付息的權利,別無其他權利義務。
2、投資關系中投資人需要承擔企業經營管理中產生的風險,一旦出現虧損,將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分擔損失;借貸關系中借款人經營管理等風險與出借人無關,出借人只需承擔借款人未按時還本付息的風險。
3、投資關系中資金一旦投入不能隨意撤銷,投資人收回需要經過法定的程序(例如減資、清算、轉讓);借貸關系中約定還款期限屆滿后,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償還債務。
4、投資關系中收益的多寡由企業或項目的利潤決定,投資人按照約定的比例或投資比例分取收益;借貸關系中出借人只能按照約定的利率取得固定的利息收益。
據上,投資的主要特點就是投資人之間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而借貸中的出借人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后,不參與經營管理,不享有利潤分配,不論借款人是否有虧損,出借人都可以按時收取到固定利息。
實踐中,投資與借貸常常被無意或惡意地混淆,出現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情形,例如以投資合作協議、入伙協議、入股協議、委托理財協議等為名,其中卻又約定“到期返還投資款”“固定收益”“到期還本付息”“不論盈虧”“定期回購、定期分紅”“保本保息”等條款,即出資方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或項目的經營和管理,且只獲得固定收益卻不承擔經營風險。
若企業或項目虧損,出資方將趨利避害,主張案涉資金系借款,要求其他人返還全部借款本息。若企業或項目的利潤成倍增長,其他人將會過河拆橋,主張出資方實質上是借款的出借人,主動返還借款本息,將出資方踢出局,以獨享企業或項目的豐厚收益。此往往導致各方說辭不一,引發訴訟,對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