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辭退需要補償嗎-三個月試用期被辭退需要賠償嗎
試用期被辭退了,沒得到相應的補償或者賠償!
你有沒有遇到過這種情形?那么,這樣的情形是合理呢還是不合理呢?其實這個問題的答案不能一概而論。
這個要具體看一下辭退的事由以及公司辭退員工的時候,其證據是否充分且完整。如果是無故辭退甚至是違法辭退員工,那么就必須給予相應的補償或者賠償。也就是說,如果公司任性妄為隨意辭退自己的員工,必須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賠償金=補償金x2
下面我們具體分析一下,從建立勞動關系開始,到被辭退結束,這期間涉及到什么法律常識。
01.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其實這里的“用工之日”的意思,我們就從表面意思去理解就可以了,也就是勞動者去公司上班之日就是用工之日。只要上班了,無論公司與員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關系都建立起來了。也就是說,勞動關系的建立,看的是“用工之日”,而不是看是否簽訂勞動合同。
02.試用期存在的必要性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剛剛建立勞動關系時,此時,用人單位無法全面細致地了解勞動者的工作能力,勞動者對于公司的情況也掌握不全面,因此為了更好地充分地了解彼此,就有了試用期。
可以看得出來,這個試用期是一種雙向考核,在試用期期間,勞動者如果發現自己所在的單位與自己的就業方向就業選擇不相符合,那么就可以提前3日告知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當然,書面告知或者口頭告知都可以。同樣地,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的能力不過關,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和標準,那么,用人單位也是有權利對勞動者不予錄用的。
03.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合理嗎?
這個問題要分情況回答:
①如果在試用期內,勞動者的能力不過關,那么,用人單位當然可以辭退勞動者,這是合法辭退;
②如果用人單位一開始目的就不單純,為了壓榨廉價的勞動力,故意約定很長的試用期,當然,試用期的時間也是有法律規定的標準的,如果超過這個標準,那么約定就違法;當試用期到了之后,即使勞動者能力過關,但是用人單位仍然以各種理由辭退了勞動者,對勞動者不予錄用。那么,這種情況當然是不合理的,在試用期內需要對勞動者考核什么,考核的標準,這些都必須提前讓勞動者知曉且簽字確認,都需要將這些內容曬在陽光下,只有這樣,才不會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違法違規辭退勞動者,那么,用人單位是需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
拓展:
《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合同的時間是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