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87號文、財政部87號文件原文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于2017年7月18日印發,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1日發布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令)同時廢止。
與18號令相比較,87號令有哪些明顯變化?87號令出臺的意義如何?下面八位業內權威專家第一時間為我們作出了精彩分析點評。
南開大學何紅鋒教授
《政府采購法》中沒有對采購中是否允許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做出規定,但自從政府采購制度實施以來,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的要求就一直存在,并且因為樣品問題引發了大量爭議。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條例中的這一規定只是明確不能通過樣品檢測改變評審結果,但并未明確是否可以以樣品檢測作為評審依據。在政府采購實踐中,樣品問題仍然引發了很多爭議,有的采購項目要求提供樣品,但完全沒有對樣品的評審要求。
87號令對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的采購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提供樣品,一定是要求對樣品進行評審,這才有必要,并且這種評審無法以書面方式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比如,對服裝的美觀度的要求,采購技術指標不能準確描述,需要依靠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這時才可以要求提供樣品。我們需要明確,這種情況是政府采購中比較少見的,一般的政府采購對象均應當通過書面形式準確描述采購需求。
由于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的采購無法通過書面形式準確描述采購需求,當然也無法在合同中約定,因此,樣品還應該成為合同履行和驗收的依據。因此,對于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保管、封存,并作為履約驗收的參考。
國際關系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采購研究所趙勇所長
在立法程序方面, 87號令在提出、征集意見、立法調研、專家論證、審查等方面皆嚴格遵循了《立法法》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中的程序性規定,立法程序合法、完善。在結構和定位方面,87號令結合了逐漸深入的改革實際與政府采購實踐的快速發展,體例設計安排科學合理,既在內容上完善了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又在形式上規范了實踐中具體的操作流程,在宏觀上的定位十分清晰、合理。從權利義務配置的角度看,87號令充分尊重政府采購市場各方主體的平等地位,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等當事主體在采購活動各環節的不同訴求進行了平衡與協調,形成了完備的權利體系。
國際關系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采購研究所曾經采用標準問卷調查方式,對“新18號令”的實施效果進行預判。結果顯示,絕大多數調研對象認為有必要對18號令進行修訂;調研對象普遍認為與之前的18號令相比,87號令對政府采購當事人的權責劃分的明晰程度比較高,能夠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能夠通過誠信體系建設規范政府采購市場秩序,提升政府采購績效和透明度,提高評標委員會決策能力和效率,更好地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更好地促進政府采購健康發展。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王叢虎教授
87號令一是在強化了采購人的采購自主權的同時也強化了采購人的責任,比較好地實現了采購人的責權對等。二是特別強化了合同履約驗收。眾所周知,合同履行是政府采購的目標能否實現的根本。實踐中,又恰恰被忽略。本次特別強調并對此作出明確規定無疑對于完善制度,保障采購目標的實現是巨大促進。
總之,本次修訂是基于政府采購實踐客觀發展的需求出發,具有明顯的針對性、具體的可操作性,當然也是科學的,合理的。
北京物資學院倪東生教授
財政部令87號文是針對貨物、服務招投標實施的操作性規定。它對之前的18號財政部令做出了提升性替代、進一步完善和符合現實行政職能的深化。對使用財政資金開展貨物、服務開展招投標工作,加強財政資金的使用,領會中央對政府的放管服要求,解決之前實踐中的問題,有著新刻的社會影響,是部門搞好工作的典范。是強化《政府采購法》對貨物、服務產品購買的權威性和特殊性的彰顯。
如果這部法規結合大部制改革的思路,與國家治理能力建設銜接,促進頂層設計并與之對接,不給社會造成或者強化這是財政部的規定,貨物、服務招投標與發改委的招投標法不一樣就完美了。規定能從采購本質出發,體現執行者的經驗與智慧就更進步了。
國資委機械工業經濟管理研究院采購與PPP研究中心副主任 呂漢陽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修訂是2015年《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出臺以來最為重要的一份法律文件,是落實近年來“政府采購管理從程序導向型向結果導向型轉變”制度改革的重要體現,是我國政府采購制度進一步與國際接軌的關鍵一步。其特點概況如下:
一是回歸采購本質,還權于采購人。強化采購人在制定采購需求、邀請投標人、組織評標、評委會組建、履約驗收各個環節的主體責任。
二是落實放管服,注重供應商權利保護。降低了供應商參與投標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保障供應商的參與權與知情權。
三是進一步推動信息公開。對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招標文件、中標結果公告的具體公告內容予以明確,比如對于中標結果公告提出要求: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還應當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
四是與國際政府采購規則接軌。還權于采購人、注重供應商權利、信息公開等理念和內容與國際政府采購規則更為契合,因此本次修訂有利于未來我國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GPA),融入國際政府采購大市場。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學院姜愛華副院長
此次出臺的87號令,契合國際公共采購改革新趨勢,助力當前“放管服”改革,促進了國內公共采購制度的一致性,又能夠有效應對當前政府采購中存在的質次價高、惡性競爭、效率低下等突出問題,可謂“站位高”、“立意深”、“直面問題”,同時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87號令與2012年以來新一輪國際公共采購修訂的新趨勢不謀而合,如對采購人的賦權、強化采購需求管理、對“異常低價”的判定等。在“樣品提供”、“招標文件售價”、“終止投標退還招標文件費用”、“向供應商支付超期資金占用費”以及放寬必須設立“7人以上評標委員會”的條件等方面很好地體現了當前“放管服”改革以及“減稅降費”政策精神。87號令體現了與上位法《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一致性,同時,其在一些條款中保持了與工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第74號令《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的一致性,促進了國內公共采購制度的統一。87號令在加強需求管理、增進公開透明、強化“招標文件”的作用、改進效率等方面開出了“良方”,能有效防范當前困擾政府采購制度的突出問題。
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楊燕英教授
2017年7月18日財政部頒布的87號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是在落實“放管服”改革新形勢下完善政府采購制度、推進政府采購從程序管理向結果導向轉變的重要舉措。
87號令與18號令相比,在很大程度上回應了長時間以來公眾對政府采購存在的質次價高、不當競爭、采購效率低下、責任不清晰等質疑,制定了具有針對性的條款對政府采購活動加以規范。通過強化監管,促進政府采購市場的公平競爭,從而為今后政府采購制度的健康、有序和高效發展扎牢制度基礎。
87號令明確了采購人的主體責任,突出了采購需求管理和履約驗收管理的重要性,特別是在完善公平交易規則方面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條款。如規定:“采購人根據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采購預算額度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等。
大連市財政局調研員張天弓
首先,87號令著力機制創新,強化采購人主體權利義務。一是創造性地建立起強制采購人調研和提出采購需求制度。二是創造性地完善了定向邀請招標制度。三是為增強有效競爭創新了同品牌產品競爭唯一璘選制度及核心產品概念。
其次,87號令著力制度創新,強化公平與效率協調發展。一是創新了低價特別說明審核制度。二是創新了評標結果有限修正制度。三是創造性地建立了評標過失有限追索制度。
第三,87號令著力體制創新,強化以問題為導向。一是突破性地建立了資格審查結果詳情公告制度。二是創新了確定中標人超時莫許制度。三是創新了專家庫設立制度和特殊專家指定制度。
此外,87號令開創的視同認可開標結果制度、七人以上評委會制度、評標中止和終止制度、競爭對手可參與驗收制度等內容十分豐富,都是各方當事人使用好招投標語言工具和運用好招投標工具的寶貴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