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友間打10元麻將到底是娛樂還是賭博
近日,廣州的方先生與朋友打10元麻將被行政拘留3日,他認為公安違法提出訴訟。據了解,方先生他們自摸一次最多可贏300元,法院因此認定“賭資較大”,構成賭博的違法行為,駁回方先生訴請。
此事與之前“8名大學畢業生到山東泰安旅游,在賓館玩每把1元的‘扎金花’游戲,被當地公安機關‘頂格處罰’”,十分相似。
方先生覺得自己很委屈,這并非完全沒有道理和依據。因為,雖然《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但公安部《關于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曾明確,“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兩高《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不以賭博論處”。
由此可見,無論是廣州方先生為“打10元麻將受罰”抱屈,還是8名大學生因被罰而不平,很大程度上都是因為現行相關法律對于界定熟人打麻將、玩撲克是賭博還是娛樂,仍不清晰。比如,“賭資較大”與“少量財物”、“以營利為目的”與“帶有少量財物輸贏”之間的邊界在哪里,以什么標準區分?
“賭博和娛樂”界限不清,會在無形中給警方執法帶來彈性空間,進而為“選擇性執法”提供便利。既可能將原本屬于“親友間打麻將娛樂”,上綱上線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輕易施加處罰;又可能將真正屬于“聚眾賭博”的行為,輕描淡寫為“娛樂活動”。這樣一來,警方的執法品質就會受到影響。在這種情況下,面對親友間聚會時的打麻將,究竟算“娛樂活動”還是“聚眾賭博”,就會含混不清,沒個“準譜”。
由此,要杜絕此類事件再度成為話題,首要的是嚴格定義“賭資較大”與“少量財物”等概念,厘清賭博與娛樂的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