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擺酒歪風”應以引導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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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擺酒歪風”應以引導為主

最近,巴中市通江縣人民政府網上,公開發布了一則操辦酒席的通知。通知對操辦酒席規范力度很大,除了對國家公職人員酒席范圍界定進行了規范外,還對農村和城鎮居民允許舉辦的酒席范圍進行了界定,只規定了可以操辦的酒席是婚嫁酒、喪事酒和壽酒等三類,而辦壽酒則要求老人年齡70周歲及以上,每間隔十年可操辦一次,意味著60大壽將無緣;除此三類之外,升學、滿月等則一律不允許操辦酒宴。(據8月4日《成都商報》)

通江縣政府規范操辦酒席的目的,是想剎住濫擺酒席的社會歪風,降低民眾的人情負擔,這個出發點顯然是好的,但由官方出手規范民間習俗,總還是令人有些不適應,感覺是權力在越界。而且,通知里的部分規定亦不合常理,比如將擺壽酒的年齡標準設為70周歲以上,門檻明顯過高,須知現在國人平均預期壽命約為74.9歲,意味著很多人一輩子才能擺一次壽酒,難道老百姓擺個壽酒還得比拼活得長嗎?

我國傳統社會是人情社會為基礎,逢紅白喜事擺酒也是民間習俗,長期流傳下來受到民眾的認可和傳承,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擺酒規格和禮金標準也在水漲船高,大多在民眾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但也有部分地方擺酒泛濫成災,將擺酒做為一個收取禮金的由頭,不管啥事都能擺酒,導致民眾人情負擔加重,有些應付不過來的感覺。

擺酒和人情都是民間習俗,具有一定的文化傳統基因,乃是約定俗成的人情往來慣例,只要在合情合理范圍之內,就不為過,但超標準的擺酒和人情,則會帶來負面影響,需要予以糾偏。顯然,對于此種擺酒歪風,確實要加以遏制和規范,但要在尊重民情的基礎上,以“村規民約”為約束依據,而不是靠政府部門的一紙公文。

而且,從通江縣發布的通知看,其對違規者的處罰規定,也是側重于國家公職人員,且以行政處罰為主,對于普通民眾的違規行為,則要依靠《村規民約》進行嚴厲處罰。顯然,公務員因直接受到單位監管,可操作性要強一些,亦符合中央的勤儉節約精神。但對普通民眾的話,約束力相對較小,主要還是依靠民眾的自覺意識,以及村(社區)的整體氛圍。

可見,整治民間“擺酒歪風”需要以引導為主,加大對民眾的宣傳,鼓勵健康有序的人情往來,不要過度攀比,不要巧立名目濫辦酒席。而且,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人口流動愈發頻繁,人際溝通、社交方式也都在變化,在人情社會逐步淡化之后,困擾民眾的“擺酒歪風”也會隨之退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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