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搶劫殺人案嫌疑人歷時5年獲無罪 一審曾獲死刑
17日上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搶劫殺人案二審宣判,認定指控原審被告人陳傳鈞犯搶劫殺人罪證據不足,本著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宣告被告人無罪。
2001年9月25日清晨6時許,東莞市一雜貨店老板娘方清花正根據一名顧客的要求拿貨時,突然被人從背后襲擊,失去知覺。隨后,歹徒進入里面臥室,用鐵錘猛擊熟睡中的店主方允崇的頭部和他兩個分別為7個月、3歲的女兒,造成一死三重傷,其中二人九級傷殘、一人六級傷殘的慘劇。歹徒取走店主裝有500元現金的錢包后逃離現場。
八年多后,2010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陳傳鈞被緝拿歸案。
2011年12月19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陳傳鈞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52萬余元。陳傳鈞不服,以沒有實施犯罪為由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一審法院重審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被告人再上訴。
此案前后歷時五年,今日,廣東高院以證據不足,對陳傳鈞作出無罪宣告。
(曾潔赟)
■連線法官■
以證據認定事實 既要懲罰犯罪 又要保障無辜
——廣東高院主審法官和庭長就改判無罪作詳細解答
就被告人陳傳鈞為什么從死罪改判無罪等問題,本案承辦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四庭法官石春燕和庭長鄭岳龍對此作出詳細解答。
當初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有一定的證據支持
問:現在高院宣判被告人無罪,但一審法院當初為什么會判處被告人死刑呢?
答:當初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也是有一定的證據支持的。當年案發后,東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經過調查走訪,發現有證人見到一名在附近打工的男子案發時在店鋪門口喊“救命”,經過對附近工廠的摸查,確定曾在附近打工的陳傳鈞與證人所述男子的外形特征相符,且案發后下落不明;被害人方清花搶救蘇醒后也辨認出案發當時來店鋪買東西的顧客是陳傳鈞。正是綜合了上述線索,公安機關確定陳傳鈞有重大作案嫌疑并進行抓捕。
不僅如此,還有多個證據證明被告人陳傳鈞發案時在現場出現。首先,證人方少華指認,案發幾分鐘之后,其去到現場,見陳傳鈞在店門口喊“救命”;其次,被告人陳傳鈞在有罪及無罪供述中均始終承認其到過案發現場,但對自己是否實施了搶劫則供述不穩定,其中供述案發現場提取到的帶血的襯衫是其在現場換下;第三,陳傳鈞本人做過六次有罪供述,在作案時間、地點、作案工具、打擊對象、打擊部位、搶得財物、作案后見到證人(方文盼)來到現場等主要事實要素上與現場勘查筆錄、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證人證言等證據基本吻合;第四,無罪辯解不合常理。陳傳鈞關于其去到現場已見到兇案發生、為救助被害人而襯衣染血、因害怕別人認為是其作案而在現場換衣的辯解,與正常人在與己無涉的犯罪現場的正常反應有差距,且陳傳鈞案發后八年多不回老家的異常舉動也指向陳傳鈞具有躲避的心態。
現有證據不能得出被告人實施本案犯罪的唯一結論
問:既然有這么多證據指向被告人,為什么高院現在要改判他無罪呢?
答:簡單地說,就是現有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具體來說,有四方面問題。首要的是客觀證據缺乏?,F場提取到的鐵錘、襯衫因沒有進行血跡、毛發等痕跡物質提取、鑒定,且隨后原物被遺失,難以確認鐵錘就是本案的作案工具、襯衫就是被告人陳傳鈞所遺留。認定作案人與案發現場之間具有直接聯系的最有力物證滅失,這是本案證據鏈條上無法補救的硬傷。
二是被害人不能直接證明被告人實施搶劫犯罪。被害人方清花是本案唯一幸存的成年被害人,但其僅能指認陳傳鈞于案發時來店里購買東西,其去貨架拿貨時被人從后面打暈,沒有見到行兇者。即被害人僅能證明陳傳鈞在案發時間出現在案發現場,不能證實陳傳鈞實施搶劫犯罪。且方清花的陳述在被告人歸案前后不一,發生多處改變,證據的可信度降低。
三是證人證言也只能證明被告人當時出現在現場,且證言之間有矛盾。證人方少華指認在現場門口見到陳傳鈞在喊“救命”,而非目擊陳傳鈞實施犯罪。第一個進入現場的證人方文盼證明,其聽被害人方允崇死前說兇手是“廣西仔”,方少華也印證了方文盼當時的這一說法。但是,陳傳鈞是福建人,戶籍間存在重大矛盾。方文盼于案發當年證明在現場未見到可疑人員,在陳傳鈞歸案并供述自己跟隨方文盼出入現場后,方文盼改稱其在現場見到一名可疑男子。證人馮牛勝于案發當年證明,其駕摩托車搭載兩名身高170cm的男子離開現場,在身高約160cm的陳傳鈞歸案后,改稱搭載的其中一名男子身高160cm??梢?,證人證言在被告人歸案后發生向被告人供述內容及其個體特征靠近的改變,正是這些改變,降低了證言的可信度。
四是被告人翻供,且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有不合之處。被告人陳傳鈞在偵查階段先否認犯罪,后承認犯罪,后又否認犯罪,在審判階段全面推翻有罪供述。且其有罪供述中關于取走錢包后將被害人的沙灘短褲留在現場的內容,與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未見到沙灘短褲的內容不符;關于在床上擊打兩名小女孩的供述與被害人方清花在案發當年關于已將7個月大的女兒抱到外面地板上的陳述不符;關于作案后為避嫌疑跟隨方文盼出入現場并督促報警的供述與方文盼關于當時沒有見到任何可疑人員的陳述不符。
據此,不能得出陳傳鈞是實施本案犯罪的唯一結論。
人民法院應恪守證據裁判規則,本著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寧可錯放,不可錯判”
問:法院有無考慮過本案生死逆轉后社會各方面的反應?
答:充分考慮過,這正是我要說的問題。法院既有懲罰犯罪的職能,又有保障無辜的人不受追究的責任。就本案來講,用了近五年時間,經歷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被告人上訴后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一審法院重審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被告人再上訴二審法院改判無罪的漫長過程,可見我們對該案多么慎重、認真、仔細,為查清事實,幾乎窮盡了一切手段。
為查明事實,本院在發回重審時對有關事實和證據的補查與補強提出了具體要求,但畢竟相距八年,時過境遷,難以取得實效。本次審理期間,針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刑訊逼供問題,一審法院和本院均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分別以通知偵查人員出庭、當庭有針對性地播放審訊錄像等方式,對被告人供述這一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了法庭調查并予以確認。二審合議庭還重新找被害人方清花及重要證人方文盼、方權做了調查,重點了解案發時的有關情況及前后接受偵查人員詢問時的情形。上述三人均表示,對于案發當時的情況記憶已經模糊,但每次接受詢問時都沒有受到不良影響。下判之前,本院再次就該案的事實認定、證據判斷問題書面征求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的意見,該院書面答復:本案在偵查取證工作上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證據存在瑕疵,對陳傳鈞作案不能作出唯一認定。
面對本案被害人家破人亡的悲慘遭遇與被告人懸于一線的人身自由,公訴方態度肯定的有罪指控與辯護方旗幟鮮明的無罪辯護,對一審判決權威性的維護與二審有錯必糾的程序使命,二審法院及審理該案的法官確實經歷了一次嚴峻考驗和艱難選擇。最后,我們認定,本案目前無法通過證據體系還原客觀事實、認定法律事實,在對于上訴人陳傳鈞是否本案真兇既無法證實亦無法證偽的兩難局面下,人民法院應恪守證據裁判規則,本著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寧可錯放,不可錯判”,宣告被告人陳傳鈞無罪。
但是,宣告陳傳鈞無罪,不等于該案的犯罪行為和刑事責任消失,在刑事科學日益發達、偵查手段日益精進的時代,本案欠缺的證據鏈條一旦出現新的彌補和完善,司法機關還可再次啟動司法程序,嚴懲犯罪,以民眾看得見的方式來撫慰被害方,以法治的精神和途徑來推進公平正義的實現。本院已經根據被害方因本案遭受經濟損失的事實、家庭經濟困難的情況以及暫時未能獲得民事賠償的狀態,為其申請了必要的司法救助金,從經濟上部分彌補被害方所遭受的創傷。同時,也已告知被告人陳傳鈞,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所以,疑罪從無是本著對司法公權力的合理制約和規范使用,是對任何有可能身陷囹圄的公民基本人身權利的保障。相信社會各方會理解本案所傳遞出的現代司法理念和刑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