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無罪后,楊明與家人團聚。

8月11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楊明故意殺人案”再審宣判:楊明無罪。曾經的“死刑犯”楊明服刑20年“拒不認罪”,從31歲到年過半百。楊明走出監獄后,跪在了84歲的母親跟前。有專家指出,在推行“疑罪從無”司法理念上,楊明案的依法糾正具有典型的積極意義。與“呼格案”“聶樹斌案”不同,“楊明案”中尚未有真兇或疑似真兇現身。楊明“喊冤”20年的背后,到底發生了什么?

入獄20年來不認罪不減刑

1995年2月,貴州天柱縣一位名叫王紅(化名)的女性被害。天柱縣鳳城鎮人楊明被鎖定為犯罪嫌疑人,后被逮捕、起訴。1996年12月,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楊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執行”。

一審認定:楊明于1993年與被害人王紅相識后,雙方多次發生性行為。在王紅前往廣東打工期間,楊明又與楊某某戀愛。王紅獲悉他們同居后便回到天柱縣,于1995年1月21日晚找到楊明說清楚,二人發生爭吵。楊明見甩不掉王,遂起殺人惡念,將王帶到其家住房一樓開的卡拉OK廳。次日凌晨1時許,楊明將王紅扼死,并將尸體運至其住處附近的荷花塘下水道內隱藏。尸體于1995年2月18日經雨水沖出后被發現。經被害人親屬辨認,死者系王紅。經法醫鑒定,“王紅系被他人扼頸致呼吸障礙而窒息死亡”。

一審判決后,楊明不服,以“沒有殺人,要求改判無罪”上訴至貴州省高院。1998年3月,省高院做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楊明仍不服,并以“沒有殺害被害人”為由進行申訴。1998年8月3日,貴州省高院駁回其申訴,決定維持原判。

此后,楊明在服刑期間,一直不認罪,也未申請減刑,且繼續申訴。楊明的母親周德英20年來堅持為兒子“喊冤”。楊明的妹妹楊孟貞說,這些年,他們去過貴州省高院、省檢察院等部門反映。

2014年10月,楊明案出現轉機,貴州省檢察院對該案啟動復查,并于今年4月,以“生效判決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向貴州省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省高院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楊明案再審。6月11日,再審開庭,不公開審理。

8月11日,貴州高院再審判定,楊明故意殺人的事實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認定被害人王紅被害時間、地點及認定系楊明殺害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判決楊明無罪。據楊明代理律師介紹,再審宣判后,法官向楊明作了道歉。

□再審

雖無真兇現身但疑點多多

與“呼格案”“聶樹斌案”不同的是,楊明一案并未有真兇或疑似真兇現身。那么,楊明案有何“疑點”?

“現有證據能否證明致死被害人的是楊明”是該案再審焦點。庭審中,楊明及其辯護人、貴州省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均發表了指向“楊明無罪”的意見。

——現有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檢察員認為,該案重要證據如“被害人的粉色短褲”“楊明家粘有荷花塘污泥的木棒”以及“楊明臉上疑似與被害人抓扯形成的傷痕”,不能形成完整的、封閉的、指向楊明作案的證據鏈。例如,現場勘查時,公安人員發現進入楊明家廁所處有兩根木棒交叉放在通道上,在木棒與地面接觸處有明顯移動痕跡,木棒上粘著荷花塘泥土指印(無紋線)。但再審出庭檢察員認為,案發到發現尸體近一個月,木棒移動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可能性,而木棒上的泥土是否是荷花塘泥土,因未經鑒定,不能據此認定是楊明作案時留下的痕跡。

——證人證言存在矛盾。檢察員指出,原判決的證據主要來自與楊明同居的楊某某的證言,但楊某某前后證言之間、證言與法醫尸檢報告之間存在矛盾,未得到合理排除,證言存疑。且包括楊某某在內的證人證言均非“親眼目睹”,證明力較弱。

比如,楊某某證實在楊明家三樓睡覺醒來時,聽到一樓卡拉OK廳有音樂聲、吵架聲,后下到二樓時聽到就像老人生病難受的呻吟聲,同時聽到潑水聲。但檢察員認為,在有卡拉OK音樂聲的情況下,楊某某在三樓能聽到吵架聲、在二樓聽到呻吟聲及潑水聲,顯然與常理不符。

——案發時間、地點不清。辯護人和出庭檢察員均認為,原判僅憑楊某某證言認定卡拉OK廳是案發“第一現場”,但現場勘查筆錄、尸檢報告及照片、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結論等證據并不能佐證楊明在卡拉OK廳殺害王紅。

此外,死者近親屬的證詞稱,案發當晚王紅離家時說是楊明在外面等她,但均未親眼看到,且其證言只能證明被害人失蹤的時間,不能證明王紅死亡時間。

據再審判決書,法庭采納了楊明及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解理由、辯護意見和檢察機關的出庭意見。法院再審認為,“綜合全案證據,不能得出楊明殺害了王紅的結論。”

□反思

偵查取證或存威脅引誘

“楊明故意殺人案”被依法糾正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受訪法學界、實務界人士認為,在推行“疑罪從無”審判理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等司法實踐與改革的過程中,楊明案值得引以為鑒。

業界人士指出,雖然楊明案的偵查、起訴以及原審判決發生在20年前,不排除當時客觀因素制約使原本有可能避免的“冤案”一步步“坐實”。但從此案經過來看,一些可能導致“冤案”發生的“關鍵環節”仍值得反思。

——偵查取證或存“威脅引誘”。再審出庭檢察員指出,關鍵證人楊某某1995年4月4日被公安機關以故意殺人為由刑事拘留后,公安機關先后對其進行了三次訊問,楊某某均未證實楊明殺人事實,但同月12日,公安機關以賭博為由對楊某某轉為收容審查后,楊某某先后五次證實了楊明告知她將王紅殺害的犯罪事實,同年5月23日楊某某被解除收容審查予以釋放。檢察員認為,從楊某某提供證言過程來看,不能排除其被威脅及引誘作證的可能性,楊某某證言合法性存疑。

——原審起訴或有“把關失嚴”。1996年,黔東南州檢察院首次以故意殺人罪起訴楊明時,曾被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以“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退回補充偵查。但僅隔一個月后,黔東南州檢察院便重新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楊明。楊明的再審辯護律師張磊稱,檢察院第二次起訴并沒有新增證據。

——原審判決未能“小心求證”。再審判決書指出,該案關鍵證人楊某某的許多證言,“根據日常經驗判斷”都難以合乎情理。但原審判決并未對其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或排除。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顧永忠、貴州黔信律師事務所王宗躍律師等認為,此案說明,為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錯案,應進一步加快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改革,切實施行“疑罪從無”法治理念。(文中王紅為化名) 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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