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媽不好惹”是逃避責任的借口
10月1日起,《廣州市公園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明確規定公園歌舞噪音超過限值,將會面臨最高1000元的處罰。然而,《條例》實施半個月以來,全市公園未見一例處罰。記者連日巡訪多個公園發現,公園內噪音超標的情況仍然存在,但公園工作人員最多就只是勸導了事,并沒有真正開罰,讓《條例》沒有真正發揮阻嚇作用。加上缺乏操作指引,導致公園不敢貿然開罰。(10月15日《廣州日報》)
《條例》雖然提出要限嗓治嗓,但并沒有明確規定,多少才算違反了音量限制,讓公園工作人員執法時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可以遵循,不過目前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已經讓各大市屬公園著手按照原有舊的環保標準進行測噪工作。另外,因為很多工作人員都有“大媽惹不起”的痛感,如有工作人員所說,要真的開罰大媽,大媽會包圍你理論,“恐怕只會惹來‘一身蟻’”。
大媽們不好惹,如陜西有大媽為了跳廣場舞,一會兒功夫徒手挪走了三輛車等新聞,讓人感受到了大媽們有“力量”;而大媽們不好惹,更在于有些大媽維護自己跳廣場舞的“權利”時,寸步不讓,寸土必爭,只顧自己歡欣,不顧公共利益。有些不堪其擾的當地居民,與其理論與交涉,有的執法部門維護秩序,對擾亂公共秩序的大媽們予以勸導和驅散時,有些廣場舞大媽還抱團抗阻,毫不退步,這更增加了公共輿論對廣場舞大媽的不良印象。其實也不應對廣場舞大媽貼上“不好惹”的標簽和產生固定的惡劣印象。有個別或少數素質低下的廣場舞大媽,并不代表群體,很多大媽能自覺遵守公共秩序,也能說通道理。
雖然這則新聞中,確實有很多工作人員稱大媽不好惹讓他們不敢開罰,但要看到在經過勸導之后,有的公園收到了很好的治理效果,能看出大媽也是講道理的,一些公園之所以嗓音依舊,是因為缺乏執行標準,而部分工作人員怵于“大媽不好惹”,又并不是來自于他們的真實體驗,這種說法就是一種想當然,也是對自身責任的開脫。沒有一例罰單,卻說大媽不好惹,顯得很不嚴謹,甚至有些無賴,這不利于解決廣場舞擾民問題,反倒會加劇與大媽間的隔閡,加深彼此間矛盾,讓問題越來越復雜。
廣場舞擾民問題,說到底是城市規劃不合理,沒能給市民預留充分合理的休閑娛樂的場所,更需要對城市做出合理規劃,給市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活動空間,這才能從根本上化解廣場舞擾民問題。而對違犯規章制度的市民,該怎么處罰,就應該怎么處罰,這才能彰顯規章制度的剛性,不能以不好惹甚至對對方“污名化”來規避自己的責任,?這種轉移矛頭的做法,不過暴露了管理者的無能與無擔當。當然,《條例》也需進一步完善,要能明確嗓音限制的標準,讓公園管理者有執行的明確標準,在開罰單時,才更敢于理直氣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