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被舉報違法亂紀
近日,本網接到網友實名舉報,襄陽市國土資源局、襄陽市城鄉規劃局在處理“襄陽騰發實業公司”(下稱騰發公司)位于襄陽市樊城區風華路宗地閑置問題時,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一系列的問題。
被舉報的事實背景
2006年3月,騰發公司通過掛牌的方式從襄陽市國土資源局受讓了位于襄陽市樊城區風華路用途為居住用地、面積為4008.8平方米的國有土地。從受讓之日期至2013年沒有依照合同進行開發,長期使受讓土地處于閑置狀態。
2010年4月,騰發公司被人舉報涉嫌土地開發違法,襄陽市國土資源局書面請示襄陽市人民政府收回騰發公司土地使用權,市政府領導也簽署了依法收回的意見。
在襄陽市國土資源局監察大隊對騰發公司土地閑置問題進行查處期間,騰發公司負責人找到襄陽市城鄉規劃局的有關關系人,并于2010年4月15日提出書面申請,以“我公司曾向貴局提出申請對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但貴局因土地面積小不予受理”為由,要求襄陽市城鄉規劃局出具書面的文字意見,以應付襄陽市國土資源局的查處。
相關關系人分別于2010年4月30日、2010年6月21日向騰發公司出具書面答復意見,2010年4月30日的答復稱:“經現場踏勘,該項目小地塊開發項目,達不到技術規定住宅建設用地的面積的最低標準,不同意單獨進行建設。”2010年6月21日答復稱:“經現場踏勘,該項目為小地塊開發項目,達不到技術規定住宅建設用地面積的最低標準,你公司摘牌后,雖多次到我局申請建設,我局意見要整合開發,不宜單獨建設,因此,未受理你公司報建。”
緊接著,2010年7月19日,襄陽市城鄉規劃局對襄陽市國土資源局發出了關于《襄陽市騰發實業公司要求我局出具受理情況意見》的情況說明,該說明稱:“我局于2010年6月21日,出具的《關于襄陽騰發實業公司申請出具受理情況文字意見的回復意見》中,我局的回復為“你公司摘牌后,雖多次到我局申請建設,我局意見要整合開發,不宜單獨建設,因此,未受理你公司報建。”其中,“你公司摘牌,雖多次到我局申請建設”。是指襄樊市人民政府文件(襄樊政發【2008】52號)《關于嚴格規范房地產市場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在2008年11月17日下發后,該公司多次到我局口頭要求我局受理,進行開發建設。我局均依照該文件第三條規:建筑面積老城區在10000平方米以下,新區(開發區)在30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改、國土資源、城市規劃、房管等部門一律不得受理并辦理審批手續。明確答復:按政府文件精神,不宜單獨開發,應整合周邊土地,成片一開發。
之后,襄陽市國土資源局沒有收回該宗土地,并于2015年1月23日向有關人員書面答復:經上級國土部門認定該宗土地不屬于閑置土地,同時告知,2013年6月市規劃局已經將該宗土地由居住用地改為商業用地,襄陽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完善了改變土地用途手續,襄陽騰發實業公司補繳了相應的土地出讓金。
被舉報的幾大原因
襄陽市國土資源局和襄陽市城鄉規劃局在處理騰發公司涉案土地問題上存在以下的違法行為:
一、襄陽市國土資源局玩忽職守,不依法履行職責
騰發公司涉案土地的使用違反了出讓合同33條的約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2006年初,騰發公司與襄陽市國土資源局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襄土批租字(2006)第003號),合同第十三條約定,騰發公司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動工建設,但直到2010年舉報人對騰發公司土地閑置問題進行舉報,該宗土地仍然處于閑置狀態沒有進行開發。襄陽市國土資源局沒有依法履行職責進行查處,屬于玩忽職守的行為。
二、襄陽市國土資源局在市政府領導簽批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意見后,沒有對該宗閑置土地予以收回,是濫用職權職權的行為
2010年5月17日,襄陽市國土資源局向原襄樊市人民政府上報了《關于無償收回襄樊騰發實業有限公司閑置土地使用權的請示》,市領導于2010年5月20日簽署了“請依法依規收回”的意見,但襄陽市國土資源局確沒有執行原襄樊市人民政府的決定意見,超越自身的職權擅自決定對該宗土地不予收回,該行為屬于濫用職權的行為。
三、襄陽市城鄉規劃局為襄陽騰發實業公司出具的書面證明是虛假的,城鄉規劃局的行為是徇私舞弊的包庇、偽證行為,也是一種玩忽職守的行為,其背后必然存在腐敗的情況。
四、襄陽市國土資源局和襄陽市城鄉規劃局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程序違法。
2013年6月,襄陽市城鄉規劃局將該宗土地的性質由居住用地變更為商業用地是一種違法行為。
1、土地使用者要求改變土地用途的,要求應當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請的對象是襄陽市人民政府,該宗土地使用者并沒有提出改變土地用途申請。而該宗土地要求改變用途,則是由襄陽市城鄉規劃局提出申請,襄陽市人民政府并沒有批準的文件。
2、襄陽市人民政府并沒有對襄陽市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進行修改,而城鄉規劃局主動提出改變該宗土地用途沒有依據。
3、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雖然該宗土地由居住用地改變為商業用地,但該宗土地還是在進行房地產開發,一樣突破了[襄樊政發【2008】52號]文規定的面積限制,襄陽市城鄉規劃局為什么又同意了騰發公司的開發要求呢?襄陽市城鄉規劃局前后不一的做法充分反映了其對騰發公司違法行為的包庇和縱容。之前騰發公司之所以沒有開發一是沒有資金,二是想轉手倒賣該宗土地。
在仔細梳理舉報內容之后,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在這起事件背后存在著諸多不解之處,很難讓人相信,在襄陽市國土資源局和襄陽市城鄉規劃局的一系列的違法行為的背后,是否包含著其他腐敗的現象,這是一個值得深思并追朔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