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醉酒身亡酒友擔責賠償未盡提醒照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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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醉酒身亡酒友擔責賠償未盡提醒照顧義務

在東莞務工的90后青年小傅,下班后跟4個工友一起喝酒,結果醉得一塌糊涂。

次日凌晨,小傅在家里被發現因重度酒精中毒死亡。小傅父母遂狀告四工友索賠。

昨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向媒體通報,該院經審理認為,4名工友對于小傅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共應承擔10%責任,判令其共同賠償小傅父母損失7萬多元。

工友聚玩1人身亡

2014年11月9日晚,虎門鎮一家電子公司的90后員工小傅下班后,和同事阿森、阿勇、阿亮一起出去玩。

當晚20時許,小傅等人在公司附近一間便利店坐下休息。小傅問阿森、阿勇、阿亮是否喝酒,并到便利店購買了兩瓶啤酒和兩瓶涼茶,沒多久,同事阿華途經便利店,也加入小聚。當晚22時30分左右,阿亮有事先走了。

當晚11時左右,小傅已經醉得一塌糊涂。阿森、阿勇、阿華見狀,遂一起將小傅送回住處,交由傅母照顧后離開。

傅母看見兒子醉酒嚴重,就問小傅究竟喝了多少酒。阿森等人說“沒有喝多少”。

次日凌晨1時許,傅母發現兒子仍沒有反應,遂撥打120。醫護人員到達現場對小傅檢查后,證實其已經死亡,死因為重度酒精中毒。

家屬狀告4同伴

2014年12月,失去兒子傷心不已的小傅父母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阿森、阿勇、阿華、阿亮四人,索賠53萬多元。

小傅父母認為,阿森等四人惡意勸酒,未盡救助義務,在小傅醉酒昏迷且生命體征十分微弱的情況下,不撥打120急救電話反而將他抬回出租屋內,并稱小傅沒喝多少,睡一覺就好了,致使錯過了搶救時機,對小傅的死亡應負主要責任。

法院:4同伴共擔責10%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沒有證據證明與小傅一同聚會的阿森等三人有惡意勸酒的行為,但其亦應盡到相互扶助、注意、提醒、照顧的義務。

從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可見,事發當晚小傅飲了大量的酒,但阿森等三人并未加以提醒或勸阻。離開時,小傅已處于嚴重醉酒狀態,最后是被抬回住處的。在此情況下,阿森等三人即使因無法判斷后果的嚴重性而沒有將小傅送至醫院,也應在送小傅回家時,向小傅家屬如實告知其實際飲酒量,以便家屬能及時掌握情況,以判斷應如何照料,甚至必要時就醫。但阿森等三人說沒有喝多少,休息一下即可。因此,對于小傅之死,阿森等三人均存在一定過錯。

法院根據各人的過錯,酌情認定阿森、阿勇、阿華各承擔3%的賠償責任,阿亮承擔1%的賠償責任。

法院依法認定小傅的死亡損失為68萬多元,阿森、阿勇、阿華各承擔3%即2萬多元,阿亮承擔1%即6000多元。此外,還應賠償小傅家人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其中阿森、阿勇、阿華分別承擔1500元,阿亮承擔500元。

日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喝酒同伴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朋友一起聚會喝酒,有人喝酒出事了,責任應當如何劃分?本案主審法官、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門法庭副庭長陳國云稱,近年因市民醉酒死亡引發家屬狀告酒友的官司并不鮮見。本案中,死者小傅已經成年,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對自身過度喝酒以至于身亡承擔主要責任。但一起聚玩的同伴也應承擔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同伴之間不應過度勸酒,如有過度喝酒行為應予以勸阻,如有人醉酒應盡一定的護送照顧義務,以免意外發生。陳法官建議,尊重生命,遠離醉酒。(記者龍成柳 通訊員黃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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