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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你出軌就離婚
把彩禮還來
本以為是妻子沒有準備好,小章還怪自己不夠體貼,打算買禮物哄妻子開心。但是,一次妻子的通話記錄讓小章寒了心。小章說:“有一次我用她手機打了個電話,但我發現她的通話記錄里不正常?!毙≌卤硎?,在妻子手機的通話記錄里看到一天內同一個電話就打了三次,時長平均是20分鐘?!拔覇査钦l,她說是四年前的前男友?!笨墒菦]過幾天,這個所謂前男友的妻子找上了門?!澳翘煳易诩依锟措娨?,有個女人突然來‘砸’我家門,開門后她說找我老婆。我跟她說什么事跟我說好了,她就說讓我管好我自己的老婆,不要讓我老婆亂勾搭男人!”
幾件事情一聯系,小章幾乎就認定自己的妻子跟這個前男友還存有不正當的關系?,F在小章已經心如死灰,決定離婚。但必須要拿回結婚時給妻子的8.8萬禮金,可是妻子不同意歸還禮金。(上述人名均為化名)
律師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可見,2003年12月25日最高院頒布的婚姻法解釋二,為法院解決大量的婚約彩禮糾紛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改變了以往法院裁判婚約彩禮糾紛案件無法可依的局面。但是,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適用上述規定處理具體婚約彩禮糾紛案件時,仍然會結合具體情況,根據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來靈活把握。因往期欄目已詳細探討過這個問題,這里不再贅述。
本案的焦點是,小章和他的妻子雖然已經登記結婚且住在同一房屋下,但并沒有發生兩性關系,這種情況是否屬于婚姻法解釋(二)中所指的“共同生活”?共同生活該如何理解?
因“共同生活”并沒有法律規范的明文界定,司法實踐中沒有統一的處理意見。一些法官對此持比較寬松的解釋,只要兩個在一起生活即認為構成共同生活,因此在男方離婚時要求退還聘禮、聘金時予以駁回該項訴訟請求。律師認為,該解釋是顯失公平的?;橐鰬斒墙⒃诟星榈幕A上,雙方除了履行《婚姻法》關于結婚的實質及程序性要求外,還應當達到婚姻的主要目的,即需達到實質意義上的婚姻,而不應當局限于登記及居住這一簡單的程序層面。民間習俗給付聘禮、聘金的最終目的是希望雙方能夠長期的共同生活、互相扶持、同房生育等應當履行的基本的夫妻義務,享受作為夫妻應當享有的權利。因此,共同生活還應當包括,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締結、是否履行夫妻義務及家庭責任等方面。
基于社會習俗及倫理觀念,即使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尚未履行民間結婚儀式的,在普通老百姓觀念里仍然不認為雙方為合法夫妻關系,因此一些年輕人迫于社會輿論,在辦理結婚儀式前不共同生活或間斷性的往來居住,又或者雖共同居住但未發生兩性關系。在司法實踐中亦經常遇到下列情形:當事人給付了彩禮、辦理了結婚登記并舉行了結婚儀式,但因種種原因雙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或雖短暫一起共同生活但因女方過錯,導致很快起訴離婚的;或雙方結婚后因一方患有生理疾病或其他原因,使雙方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的。針對這上述情況,主流的司法觀點認為,女方應酌情返還彩禮。
本案中,小章的妻子在婚后拒絕與小章發生兩性關系,且存在不忠行為。雙方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相處的時間也不長,彼此之間的情感紐帶并未建立。二人雖共同居住,但妻子并未履行其義務,雙方的“共同生活”處于不完整的狀態,或者說未真正意義上的共同生活。男方因此提出離婚,理由正當,不應遭受責難。若雙方因此解除婚姻,在女方既有過錯又未產生實際損害的情況下,“不返還彩禮”于男方明顯不利且“顯失公平”。綜上,律師認為,本案中女方應酌情返還彩禮,在60%左右為宜。
本期律師:倪俊卿律師
(本欄目由本刊與浙江富春江律師事務所聯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