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1.6億元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最高法再審
中新網南京1月21日電 (記者 崔佳明)因為傾倒廢酸污染長江,泰州六家化工企業被處罰金1.6億元。今天(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開庭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泰興錦匯化工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泰州市環保聯合會環境污染侵權糾紛申請再審,這是最高法受理審查的第一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林文學擔任審判長的五人合議庭進行再審審查。
這起1.6億元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從2014年9月10日開始經過一審、二審,再到今天的再審審查,足見這個案件的復雜性。
這個案件的1.6億如何算出來的?案件回顧:2011年至2013年,泰興6家化工企業將廢酸委托給沒有危廢處理資質的皮包公司,后者用改裝的船舶,將兩萬多噸廢酸偷偷倒入長江中,造成嚴重污染。2014年8月,14人因犯環境污染罪獲刑2至5年。檢察機關沒有滿足于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一個月后的2014年9月10日,泰州中院經過公開審理,對6家企業追加了億元高額索賠。一審判決后,常隆公司等4家企業不服,向該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
2014年12月30日,江蘇省高院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由6家化工企業共同承擔1.6億余元的環境修復資金,基本采納了該省檢察院意見,同時創造性提出允許企業在自行實施技術改造的基礎上,向法院申請在40%額度內抵扣賠付金額。
對此,二審判決的江蘇高院認為: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依法具備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一審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和原審被告處置其生產的副產酸的行為與造成古馬干河、如泰運河環境污染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同時,在關于原審判決對賠償數額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上,江蘇高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對被傾倒副產酸數量的認定準確。一審根據6家公司副產酸的虛擬治理成本、被傾倒的數量,再乘以III類地表水環境功能敏感程度推薦倍數4.5至6倍的下限4.5倍,判決常隆等6家公司合計承擔160666745.11元并無不當。
與此同時,該案件原告——泰州市環保聯合會的訴訟主體資格也備受關注。此前,由于環保組織在主體資格、訴訟程序等方面存在法律障礙,環境公益訴訟的案件并不多。據了解,新環保法明確規定,“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這也意味著環保組織可以跨省進行環保公益訴訟。
今天,最高法院對這一起案件進行審查,說明最高法院對環境公益訴訟,特別是這樣的天價賠償訴訟還是非常謹慎和重視的。作出來的裁定或者判決都將對今后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也包括一些環境侵權案件,具有示范作用和意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