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規信告20150006號信息公開得知,擬建項目位于集美區

  上述證據也被提交給二審法院。

 

  2015年3月2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2014)閩行終字第169號判決,認定該地塊征收目的是要建控制中心及相關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安置房。而這兩個項目是軌道交通一號線一期工程建設項目的有機組成部分。并審查發現控制中心并不存在本征收地塊,而在集美區。

 

  但旋即高院卻又以“只審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發生的事實”為由維持原判。

 

  福建省高院做出(2014)閩行終字第169號判決,認定控制中心存在并被搬到集美區的重要事實

 

  熟悉本案的法律界專家認為,二審高院承認了控制中心存在于該征收地塊而又被移走的事實。但其只審查發布公告時控制中心還在不在的事實,而公告發出以后控制中心是否被移走的變化二審法院卻并不審查。政府的征收行為是連貫的,法院的審查行為也應該是連貫和全面的,從發公告到執行公告,到最后項目都要與公告相符合,這是一個環環相扣緊密聯系的過程。法院在審查的過程中,既然已經發現征收的基礎發生了重大變化,就應該對該項目進行全面審查,而不是機械地切割其中某一時間段。

 

  據此,該專家認為,二審法院對該案的審判留有疑惑。

 

  “先予執行”疑點重重

 

  從2014年7月18日開始,廈門市思明區就開始陸續對每一戶被征收者都發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以下簡稱“個補決定”)。部分被征收者依法向廈門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2014年10月21日,原告蔣某某也因個補向中院立案。但在2015年4月7日,在其個補從未開庭的情況下,廈門中院突然對蔣某某作出(2014)廈行初23號裁定書,決定對其先予執行。一個月以后,思明區政府對蔣某某率先執行了該裁定。

 

  據了解,該案的特殊性還在于同一組法官(林某某、紀某某與宋某某)審理兩個相反結果的案件(既審理原告蔣某某的個補起訴又審理被告思明區政府的先予執行申請)。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前,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對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且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作出先予執行裁定,先由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履行一部分義務的執行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缺一不可:(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但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

 

  權威法學專家表示,該法條傳遞的信息是行政訴訟中的先予執行是以“不予執行”為原則,只有在“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除外。因此,在執行例外時必須從嚴把握標準。而“不可彌補的損失”應當理解為涉及重大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不及時執行無法挽回或者無法恢復的特殊情況。

 

  顯然,該案不應該在此范圍內。

 

  上述專家認為,針對本案來看,廈門市中院在本案未經開庭審理的情況下裁定先予執行,違反法定程序。首先,其先予執行必須滿足裁執分離原則。同一組法官(林某某、紀某某與宋某某)審理兩個相反結果的案件(既審理原告蔣某某的個補起訴又審理被告思明區政府的先予執行申請),一個是撤銷,一個是執行。沒有回避無法保證本案的公正性。

 

  具體來看,先予執行中蔣某某是被申請人,而思明區政府是申請人。而個補案件蔣某某是原告,思明區政府是被告。如果蔣某某一旦先予執行被執行掉,廈門中院在審理其個補案件時,即便蔣某某證據充分,其結果也不會是法院滿足其訴求,即他要求的撤銷個補,而變成法院必須要認定思明區政府的個補決定正確。否則,就會出現審判前后矛盾的荒唐結果。

 

  其次,蔣某某的個補案從未開庭審理過就裁定先予執行,執行并不得當和合法。第三,先予執行之前廈門市中院并沒有把思明區政府申請先予執行的相關材料、開庭法官組成人員等信息書面通知被申訴人蔣某某,更沒有聽取其意見和通知其進行聽證。

 

  也就是說,該裁定是在原告(房屋被征收者)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由法院和被告——思明區政府作出的?;诖?,蔣某某知情權、聽證權與申請回避權被完全剝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向社會公開執行案件的立案標準和啟動程序。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強制執行申請立案受理后,應當及時將立案的有關情況、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可能存在的執行風險書面告知當事人。第五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后,應當及時將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成員及聯系方式告知雙方當事人。顯然,廈門市中院的行為嚴重違反相關法定程序。

 

  事實上,廈門中院和思明區政府對該地塊的實際項目規劃非常了解,更清楚控制中心早已經從思明區調整到集美區這個事實。因此,先予執行的事實基礎應該不存在。

 

  此外,2015年5月18日前后,多位原告在開庭前書面要求廈門市中院調取新證據,多次要求追加新被告——廈門市人民政府,后又向廈門中院提出終止審理。在案件一審期間,原告等人還多次提出了回避申請、管轄權異議等,并向福建省高院要求提審。

 

  申訴人蔣某某等人在案件一審期間,已多次針對多個問題提出異議申請。

 

  但值得玩味的是,針對上述訴求,廈門市中院始終沒有給出書面答復。

 

  多項手續涉嫌“造假”

 

  據了解,雖然該項目以公益名義(“軌道交通一號線控制中心”)征收土地,但該征收行為卻逐漸在信息公開的過程中露出了“馬腳”。信息公開的多項證據證明,該項目包括“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與“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在內的多項重要手續存在造假嫌疑。

 

  2013年10月10日,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提供了該項目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廈國土預審【2013】第F01號),意見書中表示,該項目經規劃部門《廈規審函【2013】29號》及選字第350211201310059號建設用地選址意見書同意。后信息公開發現,該意見書的重要依據——《廈規審函【2013】29號》文并不存在(有證據)。此外,選字第350211201310059號建設用地選址意見書擬建地址位于集美區,與思明區毫無關聯性。

 廈國土預審【2013】第F01號文件

  沒有上述兩個基礎文件作為支撐,這也意味著,廈門市國土局提供的《預審意見書》經不起考量。

 

  通過規劃局的信息公開發現,《廈規函2013年29號文》并不存在

 

  2013年10月22日,廈門市思明區梧村街道辦出具《軌道交通1號線(梧村段)項目征收房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該評估報告在其第三項征收項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安全性中第1條“關于合法性”表示,該項目得到了廈門市政府相關部門的批準:廈門市規劃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XXX號)(有證據)等文件。

思明區梧村街道辦出具的《社會風險評估報告》
 

  熟悉本案的法律專家認為,政府的規范文件應該有真實的文件號,絕對不可能用XXX號文件來代替。其次,《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也明確規定,選址意見書有標準版本。據此,廈門市規劃局簡單地以廈規函【2012】268號函(全稱為“廈門市規劃局關于軌道交通1號線一期工程規劃意見的函”)代替選址意見書并不合法,涉嫌造假,應該撤銷。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標準格式

  據了解,建設部對選址意見書與規劃許可證等證件實行全國統一編號,有統一的格式要求。此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申請與報批有著嚴格的法定程序。建設部下發的《關于統一印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通知》,要求制定全國統一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上述專家還表示,“廈規函【2012】268號”就是一份請示辦理選址意見書的申請文件,并非針對某個具體項目如控制中心的。如此一來,建設在非正規選址意見書之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地字第350203201304062號,廈門市規劃局于2013年10月21日下發)也就失去了根基。該規劃許可證就是一個為思明區政府和軌道交通征收量身定做的文件。

 以廈規函【2012】268號文代替選址意見書

  此外,該規劃許可證還表明,該用地項目名稱為廈門文灶站至湖濱東路站“區間隧道”。

 

  “既然是區間隧道,為何要征收大面積的地上建筑?”區間隧道的表述也讓多位被征收者不解。

 

  廈門市規劃局于2013年10月21日下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表示,該用地項目的名稱為廈門文灶站至湖濱東路站區間隧道。

 

  2014年9月18日,廈門市規劃局的信息公開回復顯示:廈門市規劃局沒有獲得地字第350203201304062規劃許可證的詳細規劃,也沒有A06控制中心的規劃圖紙。

 

  廈門市規劃局2014年9月18日的信息公開顯示,沒有A06控制中心的規劃圖紙。

 

  廈門市規劃局另一個信息公開答復顯示,項目名稱為JX2014D0074的控制中心的規劃許可證已成功辦理,許可證號為選字第350211201411067號,位于集美區。

 

  這也意味著,“控制中心”并不在思明區而在集美區的基本事實已浮出水面。

 

  真正位于集美區控制中心的選址意見書編號

 

  “這就是一個徹頭徹尾的以軌道交通公益開發為名行商業開發之實的‘城市綜合體建設工程’。思明區政府及相關行政部門的行為屬于‘欺詐征收’。”熟悉本案的專業人士認為。

 

  上述言論并非空穴來風。

 

  2013年12月27日,廈門市建設局對外發布該城市綜合體建設工程的設計招標公告,該公告明確表示,文灶站地為高端城市綜合體,其功能是住宅、商場與寫字樓,用地面積7萬多,近期綜合開發招標。

 

  值得注意的是,此時距離征收公告發布才僅僅過去8天(186號公告發布于2013年12月19日發布)。(有證據)

 

  2014年年底,廈門當地媒體也公開對外報道,根據公示,廈門地鐵1號線文灶站項目選址于湖濱南路南側、湖濱中路以東、禾祥東路以北,總用地面積為84417.686平方米,總建筑面積約425854.46平方米。該項目擬建設13幢7-33層的住宅(其中1號、2號樓1-2層為商業,3號-13號1層為商業),1棟主體15層、裙樓3層的寫字樓,1棟單體25層寫字樓,5棟1-2層的商業樓及5棟2-4層的SOHO辦公,1棟6層的公交車停車樓、1棟幼兒園以及整體地下2層的地下室,配套建設普通商業、超市、便利店、物業用房、變配電室、開閉所及地上停車場、地下車庫和相關附屬設施。(有證據)

 

  項目招標書上明確表示,該項目實則為高端城市綜合體開發

 

  此外,據了解,該項目本地塊征收戶數位900多戶,而將來13棟住宅樓總共數量為1600多套,多出來700多套如何轉手,以及配套建設普通商業樓、辦公樓、地下商場、地下停車場等等將如何處置,是給被安置者還是用作他用,政府至今沒有明確答復。

 

  熟悉本案的法律專家也認為,根據高院所做出的判決書,上訴人在訴爭地塊原定建設的軌道交通“控制中心”項目已被新的規劃調整到集美區進行建設,其房屋所有地也就不在軌道交通規劃范圍內。這意味著思明區政府征收行為并非是為了建設軌道交通控制中心,因此,以地鐵名義實施的征收行為已經不存在實施基礎,其征收行為至規劃調整時應終止。

 

  最新的消息顯示,日前,福建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廈門市火炬高新區黨工委原書記、管委會原主任黃喬生(副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據了解,黃喬生2011年12月起任中共廈門思明區委副書記、思明區人民政府區長,2013年12月,廈思政【2013】186號公告發布時,此人為法人代表,該項目的征收是在其任期范圍內。

 

  黃喬生為什么被捕?他的被捕是否與該項目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媒體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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