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車企排放管理將導入積分制 燃料消耗量積分允許轉讓
9月22日,記者從工信部獲悉,《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正式公開征求意見,將以市場為導向完善獎懲機制,對不履行相關業務的車企列入“黑名單”,采取暫停車型公告、停止財政補貼等方式進行懲罰。
據了解,原則上《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每一個獨立法人乘用車生產企業、每一個單獨注冊的進口汽車經銷企業作為一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體,對國產乘用車產品與進口乘用車產品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新能源積分分別實施核算,設立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兩種積分,根據是否達標形成燃料消耗量正、負積分和新能源汽車正、負積分。
其中,燃料消耗量正積分允許在一定范圍內轉讓給其他企業或自身結轉至下年度使用,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僅允許交易,不許結轉。燃料消耗量負積分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必須用新能源汽車正積分進行沖抵平衡。而積分交易由企業間自主進行,交易完成后向工信部遞交協議便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