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進一步優化外貿綜服企業出口退免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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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進一步優化外貿綜服企業出口退免稅管理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近日,稅務總局制發《關于進一步優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退(免)稅分類管理辦法,要求分類精準管理明確退稅流程,縮短試點企業退稅辦理時限,無紙化辦稅提高退稅效率,促進外貿回穩向好。

  分類精準管理明確退稅流程

 

  “稅務部門總結梳理了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分類標準和監管服務措施,并對不同類別企業申報辦理退稅審核工作內容和辦理時限進行了歸納。”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相關負責人介紹,《公告》有效幫助外貿企業“減負”“松綁”,營造了更加優質的營商環境。

  《公告》要求,國稅機關應按照風險可控、放管服結合、利于遵從、便于辦稅的原則,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進行分類管理。為退稅管理類別為一類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提供綠色辦稅通道,優先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并建立重點聯系制度,及時解決企業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對退稅管理類別為2-4類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分別設定了10-20個工作日不等的退(免)稅辦理時限。

  縮短試點企業退稅辦理時限

  為促進外貿創新發展,加快推進新業態試點工作,建立與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相適應的管理模式,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和外匯局聯合選取中建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四家企業,作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試點單位?!豆妗芬幎?,這些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時,經國稅機關審核符合規定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

  《公告》同時為防范退稅風險,規定試點企業存在涉嫌騙取出口退稅和不符合出口退(免)稅管理相關規定的,其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稅機關應按規定予以核實、處理,不受5個工作日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時限的限制。

  無紙化辦稅提高退稅效率

  “部分企業反映,其開展代理出口且由委托方辦理退稅業務時,其主管國稅機關需向委托方主管國稅機關同時傳遞《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紙質件和電子信息。委托企業申報退稅時,也需同時提供紙質件和電子信息,影響辦理退稅的效率。”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相關負責人說,為此,《公告》規定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理出口且由委托方辦理退稅業務實行無紙化管理。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受中小企業委托代理出口貨物,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備注”欄內注明“WMZHFW”標識,國稅機關不再出具紙質《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而是將電子信息傳遞給委托方中小企業的主管國稅機關。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開具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業務,按現行規定由委托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委托企業申報退(免)稅時,不再提供紙質《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國務院曾下發《關于促進外貿回穩向好的若干意見》,要求進一步調整完善出口退稅政策。稅務部門先后出臺《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等多項措施,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說,此次《公告》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分類管理進行了細化明確,進一步落實了有關工作要求,提高了退稅效率,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注入新動能。

  以下為公告原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貿回穩向好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27號),加快建立與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相適應的管理模式,推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試點工作,進一步優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稅機關應按照風險可控、放管服結合、利于遵從、便于辦稅的原則,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綜服企業)進行分類管理,并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規定的分類標準,評定和調整綜服企業的出口退(免)稅企業管理類別(以下簡稱退稅管理類別),有效實施分類管理,落實相關服務措施。

  二、國稅機關可為退稅管理類別為一類的綜服企業提供綠色辦稅通道(特約服務區),優先辦理出口退稅,并建立重點聯系制度,及時解決企業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

  三、國稅機關應根據綜服企業退稅管理類別,采取以下措施辦理退(免)稅:

  (一)退稅管理類別為一類的綜服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稅機關經審核,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自受理企業申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

  1。申報的電子數據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結關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比對無誤。

  2。出口退(免)稅額計算準確無誤。

  3。不涉及稅務總局和省國家稅務局確定的預警風險信息。

  4。接受其提供服務的中小生產企業的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或B級。

  (二)退稅管理類別為二類的綜服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稅機關經審核,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自受理企業申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

  1。符合出口退(免)稅相關規定。

  2。申報的電子數據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結關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比對無誤。

  3。未發現審核疑點或者審核疑點已排除完畢。

  (三)退稅管理類別為三類的綜服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稅機關經審核,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自受理企業申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

  1。符合出口退(免)稅相關規定。

  2。申報的電子數據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結關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比對無誤。

  3。未發現審核疑點或者審核疑點已排除完畢。

  (四)退稅管理類別為四類的綜服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稅機關應按下列規定進行審核,審核完成并排除所有審核疑點后,應自受理企業申報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

  1。申報的紙質憑證、資料應與電子數據相互匹配且邏輯相符。

  2。申報的電子數據應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結關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比對無誤。

  3。對該類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外購出口貨物,國稅機關應對每戶供貨企業的發票,必須抽取一定的比例發函調查。

  四、納入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和外匯局聯合開展綜服企業試點工作范圍的綜服企業:中建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寧波世貿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廈門嘉晟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和廣東匯富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出口退(免)稅時,經國稅機關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

  上述試點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稅機關應按規定予以核實、處理,不受5個工作日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時限的限制:

  (一)因涉嫌騙取出口退稅被立案查處的。

  (二)騙取出口退稅的。

  (三)不配合國稅機關實施出口退(免)稅管理,以及未按規定收集、裝訂、存放出口退(免)稅憑證及備案單證的。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綜服企業受中小企業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由綜服企業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 綜服企業應在《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備注”欄內注明“WMZHFW”標識;國稅機關不再出具紙質《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將電子信息傳遞給委托方中小企業的主管國稅機關。

  由綜服企業開具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業務,按現行規定由委托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委托企業申報退(免)稅時,不再提供紙質《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六、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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