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55萬購車 車管所:系天津爆炸事故車輛不能上牌
劉先生出具成都車管所開具的業務告知書,上面標明該車為天津爆炸事故涉及車輛,不能辦理注冊登記
11月28日,直到《機動車登記業務告知書》下發到手,劉先生才肯相信:自己花55萬買的進口Jeep車無法上牌。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給出的理由更讓他難以接受:“該車車輛識別代號為8·12天津爆炸事故涉及車輛,不能辦理注冊登記”。
經銷商4S店和廠商克萊斯勒(中國)總部均向成都商報記者表示,車輛是2016年2月出廠的新車,進入海關時間也是2016年,與2015年的天津港事故毫無關系。
對此,劉先生并不認可,表示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追討3倍賠償。
車管所鑒定 新車系天津爆炸事故涉及車輛
2009年,劉先生從4S店四川華星華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選定一輛Jeep指南者。2016年,劉先生希望換一輛新車,作為越野愛好者,他看中了Jeep大切諾基。10月和11月,劉先生兩次前往4S店看車,“11月13日星期天,4S店銷售人員告訴我,第二天有活動,汽車還要便宜點。”11月14日,劉先生訂下一輛黑色Jeep大切諾基,汽車全款554900元,首付254900元,剩下30萬貸款兩年還清。11月17日,劉先生正式提車。
11月28日,劉先生跟隨4S店上戶專員前往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上戶,但車管所工作人員出具一份《機動車登記業務告知書》,認定“該車車輛識別代號為8·12天津爆炸事故涉及車輛,不能辦理注冊登記”。換句話說,這輛車沒法上牌。
4S店稱車輛今年生產 “不可能與天津港事件有關”
昨日下午,成都商報記者見到四川華星華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田先生。他稱,“事情發生后,我們也在主動處理。給出消費者兩種選擇方案,一是全款退車,二是換車。”
對于該車,田先生再三確認,車輛是2016年生產,同時2016年送往海關,“我們向劉先生提供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上面清晰地寫明是2016年2月份出廠,2016年3月29日抵達天津海關口岸。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上也寫明,車輛是2016年3月29日入境的。不可能與2015年天津港事件有關。”在劉先生處,成都商報記者也看到兩份單據原件,與田先生所說一致。
田先生表示,“支持消費者走法律途徑,依照法律判決來解決。”他還透露,被車管所鑒定為“天津爆炸事故涉及車輛”不予上牌的事并非首例,“已經上報克萊斯勒(中國)總部,我們也有損失,但首先考慮的是消費者的利益。”
4S店承諾對車進行鑒定 買家要求3倍賠償
成都商報記者了解到,11月29日,4S店四川華星華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向劉先生出具情況說明,表示將在12月份對車輛進行鑒定,“如果鑒定結果體現該車輛為‘8·12天津爆炸事故涉及車輛,’4S店承諾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對該問題進行維權,最高可以判賠3倍車款。”
情況說明還表示,“由于4S店現在不清楚車輛不能上牌的原因,已經向廠家反饋緊急情況,廠家也正在核實中。”劉先生表示,接下來自己將會走法律程序,“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我可以全額退款,并要求銷售商三倍賠償。”“我就是想要個說法,這個車到底是咋回事、從哪來的?希望4S店還公眾一個真相,也希望以此警醒廣大購車者。”
廠商回應
車輛系今年2月生產
與天津港爆炸事件受損車無關
成都商報記者隨后聯系上克萊斯勒(中國)總部有關人員,對方表示:“該車為2016年2月生產,2016年4月在天津海關辦理手續,絕對與天津港爆炸事件受損車無關。”對方透露,接下來會有克萊斯勒(中國)總部的工作人員與經銷商一起,聯系相關交管部門溝通了解此事。
天津港爆炸事故之后,涉及大眾、豐田、寶馬、雷諾等汽車品牌的多輛汽車受損。2015年12月18日,Jeep中國官方網站曾發布過3435輛全損車輛的汽車車架號,成都商報記者通過其官網核實到,劉先生購買的汽車并不在這3435輛之中。
2016年2月29日,Jeep中國官方網站發布《關于天津港受影響車輛處理方法的溝通函》(以下簡稱《溝通函》)提到,在天津港事故中有共計3435輛車輛遭受嚴重損壞,其中2114輛已經予以銷毀,剩余1321輛被定為全損車輛。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在理賠后擁有這1321輛車輛殘值的所有權。同時有部分車輛曾在事故期間停放于天津港,位置距離爆炸源數公里以外。該批車輛中的指南者、自由客以特價車形式被二手車商持有,同時克萊斯勒(中國)授權經銷商銷售為其提供二手車質保。此外,另有部分車輛,其中主要是Jeep大切諾基,曾停放于天津港,遠離爆炸中心處,暴露于現場空氣中。該批車輛享受克萊斯勒(中國)官方提供的全新車輛質保服務。
律師說法
若明知是事故車依然銷售涉嫌欺詐 消費者可索賠
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寇翼律師指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宣傳。若存在欺詐行為的,應當按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本案中,若4S店的確把事故車當成進口新車向消費者銷售,則消費者有權根據上述規定向經營者進行索賠。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秀表示,首先要了解車輛不能上牌的真實原因,到底是天津港事故還是其他原因,“如果4S店明知是天津港事故車輛依然銷售,那就涉嫌欺詐,消費者可以通過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索賠。如果4S店并不知情或成都車管所錯誤判斷,那么4S店就不涉嫌欺詐,4S店只需要全款退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