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圖為碎石場)
由于群眾的多次舉報、投訴,在今年9月27日,澧縣自然資源局測繪人員對碎石場非法越界盜采礦產資源的面積進行了測量,盜采面積達207多畝,預計盜采出石料達六十多萬噸,需要炸藥近一百多噸,這么多的炸藥讓村民很恐慌。礦石按現在市場價值50元一噸來計算,盜采國有礦產資源價值達三千多萬元。
測量工作人員對其違法盜采面積進行測量時,楊述軍拿出肆萬元錢對測量的工作人員進行行賄,測量人拒絕了楊述軍的賄賂。賄賂測量工作人員的事天星村的村民全民皆知。據說非法越界盜采期間林業部門對泰安礦業罰款八萬多元。目前采石場為逃避相關部門的監管,碎石場白天不生產晚上生產。據了解目前該盜采國有礦產資源案件相關部門也沒有立案查處。
捏造事實詐騙一千四百萬元
2013年6月,楊述軍、孫健二人以位于碼頭鋪鎮昌家村昌家煤礦擴大煤礦生產量及沒有錢交電費為由,以個人名義向澧縣甘溪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借錢1400萬元,借錢到手后一直以各種理由遲遲不歸還借款。2015年下半年甘溪水泥公司多次組織職工代表,到昌家煤礦找到楊述軍和孫健討要欠款,他們總是以“沒錢”為由拒絕償還欠款。
(借款條)
在多次催還欠款未果后,甘溪水泥公司決定以收煤抵還借款,經采取諸多措施,僅收100多噸煤,楊、孫二人總是以煤少,發煤員不在家,沒有電費等理由拒絕發煤。其實當時煤價高,產量也高,一開始的借錢就是個騙局。
非法持有槍支、開槍恐嚇他人
2015年10月15日,甘溪水泥有限責任公司派公司員工馬威等人到楊述軍、孫健所有的矛旦煤礦去討要借款,因意見不合,楊述軍當場從自己凌志車(車號后四位號2829)上拿出一支一米來長的槍,并開槍恐嚇。事后,馬威向澧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反映了楊述軍非法持有槍支的情況,公安機關至今沒有給相關回復。
(上圖為實名舉報材料)
事事都強制參與、巧取豪奪、參與吸毒
據舉報人講:楊述軍,孫健天天開著100萬元的豪車,住著數百萬元的豪華別墅,高檔紅木家具家裝,過著吸食毒品花天酒地,荒淫無度的生活,這些都是建立在利用釆取巨額詐騙,賴賬,強取豪奪侵占他人經濟利益據為己有基礎上的。
在近5年之內有部分街道居民多次反映:楊述軍,孫健經常聚集一起吸食毒品(可向甘溪灘鎮精華寺居委會張賢明等人咨詢),并長期強行參與他人事務,從中巧取豪奪謀取不正當利益。希望相關部門能介入調查給老百姓個安寧。
律師觀點:
從本實名舉報材料上分析,根據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特種用途林地數量達五畝以上、其他林地數量達十畝以上,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即構成非法占有農用地罪,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關于非法持有槍支和私自購買儲藏大量炸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以上的,即可構成此罪,數量達到5倍以上,就屬于“情節嚴重”,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舉報材料所舉報的詐騙一事如果屬實,那么按照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果是1400萬元,已經是特別巨大了。
針對實名舉報的內容最終的定性還需要司法部門去依法辦案依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