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當日新聞,1月18日新聞事件
近日,重慶巴南區應急局公布《巴南李家沱“3·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全文如下——
2023年3月18日07時56分許,重慶市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所屬的渝A1*T11號小型轎車沿馬王坪正街從九公里方向往橋南村方向行駛至重慶市巴南區馬王坪正街七院門診部路段時,與車行方向由左至右經人行橫道橫過道路的行人劉某蓉相撞,造成劉某蓉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2023年5月31日,接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分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案件移交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及《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區應急局牽頭成立了由區公安分局、區交通局、交通運輸執法巴南大隊、區總工會、李家沱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和單位有關人員組成的巴南李家沱“3·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并邀請區紀委監委機關和區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了事故經過、應急處置、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原因、性質和責任,總結了事故教訓,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了處理建議。
經調查認定,巴南李家沱“3·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渝A1*T11號小型轎車駕駛人張某負全部責任的一起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即生產安全責任事故?,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人員概況
1.重慶市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市租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1984年1月3日,注冊資本:15386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雷某,注冊地址:重慶市江北區紅黃路89號,公司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5202803194B,經營范圍:出租客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汽車租賃等,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渝交運管許可字500100000125號),有效期至2026年2月25日。
2.張某,渝A1*T11號小型轎車駕駛人,男,36歲,漢族,檔案編號:500101075078,準駕車型為“C1”類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至2032年3月11日,持有道路運輸類別為“J-巡游出租”的從業資格證,有效期至2029年3月7日。
(二)事故車輛情況
渝A1*T11,小型轎車,車輛識別代號:LS5A2AB85JB321302,發動機號:J4UA04872,使用性質:出租客運,檢驗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機動車所有人:重慶市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持有《營運車輛道路運輸許可證》,有效期至2024年8月27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號:ACHQ605CTP22B011500N,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三)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重慶市租公司:
1.安全管理機構成立情況:2012年4月1日,制發《關于設立安全監理部的通知》,其中部長1人,干事5人,負責落實公司安全監督管理、檢查、考核等職責。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況: 編制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事故隱患日、周、月排查治理管理辦法》《車輛設備管理辦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營運駕駛員安全管理辦法》《客運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等制度。
3.教育培訓情況:制定有《2023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按計劃實施教育培訓,對事故車輛駕駛員張某開展了崗前教育培訓,并考試合格。
4.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公司嚴格執行“日、周、月”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并如實記錄,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整改到位。
5.應急預案管理情況:制定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綜合預案》,并開展車輛自燃事件的應急救援演練。
(四)事故發生經過
2023年3月18日07時56分許,張某駕駛渝A1*T11號小型轎車沿馬王坪正街從九公里方向往橋南村方向行駛至重慶市巴南區馬王坪正街七院門診部路段時,與車行方向由左至右經人行橫道橫過道路的行人劉某蓉相撞。
(五)事故現場情況
現場位于重慶市巴南區馬王坪正街七院門診部路段,道路分別通向橋南村和九公里方向。瀝青路面,路面完好,路表潮濕,視線良好。事故路段車行道全寬1565厘米,道路中間設置有隔離防護欄,雙向各有兩條車行道,事故路段施劃有人行橫道,人行橫道無交通信號燈控制。
(六)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1.人員傷亡情況
劉某蓉,行人,女,52歲,事故中死亡。
2.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直接經濟損失暫無法統計。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2023年3月18日08時03分許,巴南區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接事故信息,立即派轄區大隊民警先期到現場處置。08時23分許民警劉新、穆華勝到達現場,并迅速開展現場勘查、證人走訪等調查工作,09時00分許現場處置完畢恢復交通。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
事故發生后,張某立即下車查看情況,賡即撥打“120”“110”電話,08時13分許,“120”醫務人員到達現場,將傷者劉某蓉送往重慶市第七人民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于當日宣布死亡。
(三)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事故發生后,巴南區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及時響應,應急處置工作有序開展,責任落實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調查組綜合分析研究,認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渝A1*T11號小型轎車駕駛人張某,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行駛,遇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行人劉某蓉,未停車讓行,導致與其相撞,直接造成本次事故發生。
(一)直接原因分析
《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分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1300120230000042號)認定:
張某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之規定。
張某的上述違法行為直接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發生,承擔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劉某蓉無導致本次事故的過錯行為,無責任。
(二)事故相關鑒定情況
1.《重慶市安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渝安心鑒〔2023〕車檢鑒字第609號),證實渝A1*T11號小型轎車的行駛、傳動、轉向和制動系統性能有效。
2.《重慶市安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渝安心鑒〔2023〕車速鑒字第214號),證實渝A1*T11號小型轎車在事發時的行駛速度為51km/h。
3.《重慶市法醫學會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渝法醫所〔2023〕病理A鑒字第35號),證實劉某蓉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導致顱腦損傷引起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四、相關監管部門履職調查情況
(一)交通運輸執法巴南大隊。經查,一是強化安全風險管控,研判重點執法區域和重點執法時段,細化勤務部署。2023年1月至3月,通過“雙隨機、一公開”入企檢查并開展法規宣傳23家,對負面清單排名前5的巡游出租車企業進行深度檢查。二是嚴格執法,2023年1月至3月,查處各類交通運輸違法案件639件。其中非法營運案件43件,危險貨物運輸案件25件,擅自改裝案件57件,超限運輸案件23件,班線客運案件3件。處理出租車服務類投訴366起,查處涉巡游出租車案件101件,處罰巡游出租車駕駛員及車屬公司共計17000元。在本次事故中,暫未發現作為道路運輸企業監管部門在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有失職、瀆職行為,對本次事故不負有責任,建議不予處理。
(二)區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經查,一是道路標志方面,此次事發路段的交通標志、標線齊全,為無隱患問題道路;二是秩序安排方面,支隊安排部署春季交通秩序專項工作,要求各勤務公巡大隊在轄區重要路段、路口安排設置卡點開展交通違法整治,2023年1月至3月共查處違法行為20.8萬起;三是事發地所涉李家沱勤務大隊采取包片負責制度,進一步壓實事故預防工作的主體責任,2023年1月至3月,共查處各類交通違法2.6萬起,在李家沱正街及周邊開展集中整治70余次,糾正貨車、行人等各類違法行為460余起。在本次事故中,暫未發現作為道路行駛車輛監管部門在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有失職、瀆職行為,對本次事故不負有責任,建議不予處理。
(三)區城市管理局。經查,在本次事故中,道路良好,未見有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道路方面現象,暫未發現作為一般城市道路監管部門在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有失職、瀆職行為,對本次事故不負有責任,建議不予處理。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
張某,渝A1*T11號小型轎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直接造成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負全部責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巴南區公安分局已對其立案偵查。
(二)建議不予處理的單位及個人
重慶市租公司及其安全管理人員。經查,該公司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積極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和員工教育培訓。在本次事故中,履行了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本次事故中不負有責任,建議不予處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為了從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訓,避免和預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針對本次事故特點,建議如下:
重慶市租公司應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一是加強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提升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二是加大安全檢查力度和事故隱患排查力度;三是督促從業人員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巴南李家沱“3·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