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詐騙判刑案例(緬甸詐騙判刑案例分析)
面對高額報酬
2男子心存僥幸
在詐騙公司頭目的安排下
開車運送他人偷越國境
殊不知這樣也構成犯罪!
最終2人被以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被判刑
【基本案情】
從2023年農歷正月開始,被告人黃某華在開詐騙公司的頭目黃某的安排下,使用自己名下的面包車二次幫助詐騙公司的頭目黃某運送準備偷渡人員,并獲取報酬20000元。2023年2月3日,被告人黃某華在詐騙公司的頭目黃某的安排下運送3人到云南省昆明市,3人在從昆明坐車去西雙版納準備偷渡的路上被查獲。
被告人廖某于2023年2月5日,在詐騙分子的安排下,搭載欲偷渡到緬甸的3人前往西雙版納邊境,行駛途中被警察攔截查獲。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華、廖某違反國境管理法規,為謀取非法利益,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境,其行為已構成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綜合2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被告人黃某華犯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廖某犯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法官說法】
國門不可侵犯,進出國門必須持合法證件走合法通道,嚴格遵守國家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只要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都是違法犯罪行為,不要抱著僥幸心理觸犯法律,否則將會遭受牢獄之災。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編輯 陳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