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行竊捆綁示眾 店主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進了警局
少年行竊捆綁示眾引關注!原本是受害人,卻變成了施暴者,饒某、周某、王某對自己當時的行為懊悔不已。19日凌晨3點50分許,家住溪洛渡鎮的鮮某(13歲)、李某(14歲)和另一未成年人(身份待查)在縣城溪洛渡鎮步行街中段游蕩。不一會兒,3人看見一個中藥材鋪面大門敞開著,店里面空無一人。隨后,3人起了盜竊的想法,正在偷盜時,被該店面老板饒某、妻子周某和朋友王某逮個正著。店主竟將3少年捆綁示眾貼上‘小偷’標簽。目前店主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19日凌晨3點50分許,家住溪洛渡鎮的鮮某(13歲)、李某(14歲)和另一未成年人(身份待查)在縣城溪洛渡鎮步行街中段游蕩。不一會兒,3人看見一個中藥材鋪面大門敞開著,店里面空無一人。隨后,3人起了盜竊的想法,正在偷盜時,被該店面老板饒某、妻子周某和朋友王某逮個正著。
凌晨4點許,抓住3名小偷后,饒某等3人怒不可遏,很快用繩子將對方綁在鋪面門前的鐵欄桿上,還不斷辱罵和推搡。凌晨6點許,其中一人掙脫繩索后跑了。得知此事后,饒某等3人更加氣憤,竟用碳素筆在兩個香煙殼上寫下“我是小偷”字樣,把兩個香煙殼綁在鮮某和李某的胸前,隨后又用碳素筆在兩人臉上寫下“小偷”字樣。8點許,街上行人增多,看見上述場景后趕緊報警。
接警后,溪洛渡派出所民警迅速抵達現場,當即把李某和鮮某交由其監護人領回家中進行嚴加管教,對饒某及其妻子周某和朋友王某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剛開始,饒某等3人對于自己被抓一事疑惑不已。“你們肆意辱罵、推搡、捆綁未成年人,還往他們身上貼上‘小偷’標簽,你們的行為已經涉嫌非法拘禁罪。”民警說。很快,饒某、周某、王某對自己當時的行為懊悔不已。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非法拘禁罪的認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顒拥目赡?。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犯罪主體包括無權行使拘禁權的人和有權行使拘禁權的人濫用職權兩種非法拘禁行為。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為會產生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產生的故意行為。
非法拘禁罪在客觀上的表現是:1.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2.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3.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4.行為人采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原受害人將行竊三少年捆綁當街示眾的行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對三個少年捆綁示眾的行為,非法剝奪了他們的人身自由,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拘禁罪。法邦網在這里提醒大家,遇到不法分子侵害一定要冷靜報警處理,非緊急情況下一定不要進行私立救濟,對犯罪分子進行處罰,否則則可能受到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