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敬龍被執行死刑 最高法回應為何“罪該處死”
新華社石家莊11月15日電 15日上午,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將故意殺人犯賈敬龍執行死刑。行刑之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安排賈敬龍與其親屬進行了會見。
被告人賈敬龍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賈敬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賈敬龍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被告人賈敬龍因2013年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北高營村舊房改造時自家房屋被拆對該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何建華(被害人,歿年55歲)懷恨在心,并產生報復何建華的想法。賈敬龍事先為此購買了三把射釘槍、一把仿真手槍、射釘及射釘彈等,并對射釘槍進行了改裝、試驗。2015年2月19日4時許,賈敬龍從位于長安區華曙制藥廠北側的租住處開著自己的紅旗汽車,來到北高營新村團拜會現場附近,將汽車停好后又步行回到租住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