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摩托車釀慘劇 車主被判令賠償12萬元
覃某家人將摩托車借給朋友李某使用,因李某駕駛不當釀下1死2傷的慘劇。2月29日,南海網記者獲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車主覃某因未給摩托車購買機動車交強險,被判令賠償12萬元。
2015年2月23日11時許,李某駕駛一輛從覃某家中借來的二輪摩托車,搭載鐘某從蘭洋沿烏那線往瓊中方向行駛,當行駛至烏那線45公里路段時,恰逢唐某無證駕駛一輛無號牌輕便二輪摩托車在前面道路同向行駛。因李某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導致兩車相撞,造成唐某、李某、鐘某受傷。事故發生后,李某報警并在現場等候民警處理,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2015年3月17日死亡。經法醫鑒定,唐某系顱腦損傷死亡。
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李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駕駛機動車輛的過程中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李某在事故發生后主動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李某于案發后積極賠償2.5萬元給被害人親屬,亦可從輕處罰,遂判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一個月內賠償14466.57元給被害人親屬;車主覃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個月內賠償12萬元給被害人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