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來的“委屈獎”彌合社會傷痕
8月22日,四川達州,3名曾在2013年因扶老人被訛詐為“撞倒”的孩子獲得5000元獎勵。在達川區公安分局辦公室,3名扶人的小孩和兩名辦案民警分別獲得了由民間基金提供的“好人”獎勵現金。頒發獎金的民間公益組織負責人談方認為,“給好人發獎就是讓好人做好事之后,不再受到委屈,證明他們不‘傻’。”(8月25日《信息時報》)
3名小孩扶起摔倒的老人反被訛,這一事件在當時曾引起輿論嘩然,雖然事件得以水落石出,訛人的摔倒老人及其兒子受到了法律的懲罰,但這一事件帶來了很惡劣的社會影響。而且事發當時,要不是小孩家長報警,要不是正好有三名目擊者替小孩作證,警方調查證實了三個孩子的清白,事情很可能是以好人被冤枉,壞人敲詐勒索成功,還被人當成受害者予以同情與理解而結束,就算最終得以真相大白,事件還是帶給社會深深的創痛,極端者甚至對老人貼“壞人變老了”的標簽,認為遇到老人陷入困境,就不能去幫助,以免被訛。
現在事隔兩年多,這一事件又被人舊事重提,但舊事重提并不是為了揭開傷疤,而是為了彌合傷痕。民間組織對扶人的小孩及辦案民警獎勵現金,頒發“委屈獎”,雖隔了二年多,但任何時候對好人實施獎勵都并不遲,而相隔這么久,還給他們獎勵,也反證社會并沒有忘記好人,任何時候好人仍然是這個社會的“硬通貨”,社會不會忘記他們,掌聲和鮮花或許缺席于一時,但終究會給好人們補上,讓他們享受英雄的榮耀。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獎勵孩子及辦案民警的是民間公益組織。要避免好人流血又流淚,應該給予好人更多的精神榮譽與物質獎勵,可以鼓勵一些民間公益組織參與其中,但政府部門不能袖手旁觀,更應該對一些好人好事實施表彰,要能根據見義勇為、好人好事的程度來適當給予物質獎勵及精神獎勵,還要能多建立健全一些保護好人權益的法律法規,如在2013年頒布執行的《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就被稱之為“好人法”,被輿論認為是撐腰“跌倒的道德”,能鼓勵好人做好事。各地政府需要完善地方規章制度,需要設立見義勇為基金,以更好地保護與表彰好人好事。
只有讓好人得到應有的回報,才不會讓好人流血又流淚,才是社會對好人的感恩與報答,才會激勵社會正能量,讓更多的人群起效之,從而對社會起到正向激勵,讓好人好事蔚然成風。
“委屈獎”雖然晚來,但仍然是在努力對那一公共事件造成的社會傷痛進行彌合,這也是告訴社會,對好人的獎勵,如果已經遲來,但也絕不能缺席,就像對罪惡的懲處,對正義的申張,絕對不能缺席。這樣才能讓黑暗退卻,讓怯懦與狐疑止步,讓信任、博愛與善良的陽光占據世界的每一個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