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虐待罪有助全面保護弱勢群體
目前,常有幼兒、老人等在托養機構受到虐待的事件發生,特別是個別幼兒園教師的“虐童”行為多發。對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8月25日《京華時報》)
對兒童、老人、殘疾人等弱者權利的重視和保護程度體現出社會的進步和法律的文明程度。但由于各種原因,當前虐待罪的保護對象十分有限,無法全方位保護弱勢群體不受侵害。從這方面而言,對虐待罪進行適當修正是必要且及時的,如果該草案得以通過,將是弱勢者的一項重大法律紅利。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即,虐待罪規制對象僅限于家庭成員之間,虐待非家庭成員的,不構成虐待罪。
問題在于,社會上曾發生很多非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行為,如幼兒園老師虐待兒童、敬老院工作人員虐待和侮辱老人、保姆虐待老人或者幼兒、另外虐待殘疾人、智障、流浪人員等弱勢群體的事件也很常見。由于刑法中并無專門的罪名來規制此類行為,致使加害人輕易逃脫制裁,受害人得不到撫慰和救濟。譬如2012年浙江溫嶺藍孔雀幼兒園女教師顏某虐童照片曝光后,溫嶺市公安局立案刑拘顏某后經深入偵查認為,顏某不構成犯罪,遂依法撤銷刑事案件,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被害人父母對此十分氣憤,但囿于法律存在的漏洞,只能無可奈何。
此外,此類事件的雙方當事人往往處于類似家庭關系的監管照護關系中,甚至比家庭關系更親密,如兒童在家受父母監護管教,一旦到了幼兒園就脫離了父母監護,基本上完全處于老師的監管和保護下,老師本應盡家長之職進行監護,此時老師與兒童的關系無異于家長與兒童的關系。還有人因工作繁忙,便請保姆到自己家中照顧老人、兒童,或將幼兒交由保姆,由其在自己家帶領,此時保姆和被照料者的關系如家庭成員之間般親密。但如果保姆對被照料者進行虐待,則無法適用虐待罪,非得等到后果嚴重到一定程度,方可以故意傷害或侮辱罪追責。如此親密的成員間的虐待行為得不到應有制裁,這種法律缺位對受害者是極不公平的,且無利于社會關系的穩定。
毋庸置疑,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人口老齡化加劇,更多家庭會雇傭保姆來照料老人和小孩,更多兒童將進入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在此背景下,與時俱進地放寬虐待罪主體條件,確保老人、未成年人、病殘者處于全面的保護之中,也是國家和社會的應有擔當。惟有如此,才能共同撐起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傘,讓弱者免于暴力和恐懼,幸福、無憂、健康、有尊嚴地成長。